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的关键,那么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所得税如何汇算清缴呢,笔者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07修正)》及《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等有关规定,将汇算清缴中应注意的主要政策归纳如下。 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其中,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方式核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收入,作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单独纳税。 费用扣除标准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利润),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收入总额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规定确定,但相关费用扣除按以下标准执行: 1.对投资者本人扣除的费用为每人每年24 000元(2 000元/月),但支付给投资者的工资不得扣除。 2.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3.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费用 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费用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支付给投资者的工资。 2.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中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3.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与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费用处理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应纳所得额的确定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下同),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其依法准予扣除的个人费用,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具体应纳税额按以下方法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亏损的弥补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但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