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入确认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应纳所得税的多少,如不能正确确认与计量,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为此应关注以下三方面风险。 一、收入内容确认的风险 (一)收入的含义 企业取得的各项来源及各种方式取得的收入,只要能使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流入都要作为企业的收入。如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捐赠收入及其他收入,包括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等。但是企业这些收入,并不是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据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的全部收入可分为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可见在汇算清缴中分清“三者”性质至关重要。在这些多种多样难以列清的收入中,如何划清界限呢?要点是把握住一个原则:“只要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不征税或免税的收入,就应作为应税收入”,因此,企业应把握住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以防范风险的发生。 (二)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的目的,是对非经营活动和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从总收入中扣除。主要内容有以下几项: 1.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财政部、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应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如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如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贴、补助、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将财政性资金相关企业所得税问题规定如下: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对企业取得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贴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所谓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三)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包括从二级市场购入国债的利息。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该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上述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外,都是企业的应税收入。 [案例1]经有关部门批准,XX出版公司2009年收到税务机关退还已交纳增值税1 099 686元,作为补贴收入入账。财务人员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却未做纳税调减。 分析:退还的增值税属于不征税收入,由于该出版公司未分清征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界限,使单位多交企业所得税26万多元,造成不应有的资金流失。 二、收入实现条件确认的风险 企业的任何收入,都是在一定条件下实现的。在没有具备一定条件下确认收入就可能给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收入确认应具备哪些条件呢?这应根据收入的性质来确定。现分类说明如下: (一)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具体讲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成本不能可靠地计量,相关的收入也不能确认。 (二)劳务收入确认的条件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1.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