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有不少人反映,“内部退养收入、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政策很难理解,请举例说明一下内部退养收入、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区别以及税务处理?”对此,笔者仔细查阅和整理了相关政策,对上述问题通过举例进行分析说明。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明确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里,一定要把握“内部退养”和“内部退养收入”这两个概念的法律界定。“内部退养收入”一般是指尚未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办理待退(内部退养)手续的职工取得的一次性收入。而“内部退养”,根据《关于开展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活动的通知》(劳社部函[2001]45号)中对第65个问题的解释:“按照有关规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下岗职工,可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由企业发给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按照国家法定工人退休年龄是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可确定企业内部退养职工必须是男年满55周岁以上,女年满45周岁以上。“内部退养收入”与退职费、一次性补偿收入最大的区别在于内退后还会取得基本生活费,而取得退职费和一次性补偿收入后不能再从该企业取得收入。 所以,国税发[1999]58号明确,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实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除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税负可按照月份分摊 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 某单位职工老李2010年11月份办理内部退养手续领取一次性收入90000元,退养工资1000元(其至法定离退休年龄还有4年零2个月)。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老李取得上述所得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计算时先确定适用税率:即90 000元÷50个月=1800元,1800+1 000-2 000=800(元),其适用税率应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则老李2010年11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90 000+1 000-2 000)×10%-25=8 875(元)。 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下称“6号公告”)的下发,自201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作出新的明确政策。该公告重申指出,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提前退休人员取得的一次性补贴,在具体计税方式上有了重大变化,即与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相比,确定适用税率不再是“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实用税率……而是规定,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内部退养不适用6号公告 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不是退休手续的,则不适用6号公告,仍然适用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的规定 假设某单位职工老李是在2011年1月份办理提前退休手续领取一次性收入90 000元,退休工资1 500元(其至法定离退休年龄还有4年零2个月)。那根据6号公告规定,老李取得上述所得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老李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在计算时先确定适用税率:即90 000元÷50个月=1 800元,(1 800-2 000)=-200(元),则不用征税;假设另一单位职工老张也是在2011年1月份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并领取一次性收入80000元,退休工资2 000元(其至法定离退休年龄还有2年零1个月)。根据6号公告规定,对于老张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在计算时先确定适用税率:即80 000元÷25个月=3 200元,(3 200-2000)=1 200(元),其适用税率应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则老张2011年1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80 000÷25-2 000)×10%-25]×25=2 3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