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反倾销法中对企业采用会计准则的要求虽不尽相同,但在反倾销调查中都将企业会计准则作为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从倾销判定的规则来看,出口价格是否低于正常价值是判定倾销是否成立的重要条件,而出口产品成本是出口价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产品的成本计算都将直接影响到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乃至于最终确定倾销是否存在,而成本计算又直接受会计准则的影响。适用不同的会计准则计算同一产品的成本也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果,所以企业所采用的会计准则对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有重要影响。本文从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反倾销的认定等方面,分析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在制定原则和具体技术上存在的差异及其对反倾销应诉的影响,指出我国会计准则在反倾销应诉中该如何进一步发挥应有作用。 一、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的差异对反倾销应诉的影响 (一)从会计准则制定原则上看 我国的会计准则较为注重谨慎性,而美国和欧盟等较为注重公允性。谨慎性原则要求会计人员在面对某些会计事项存在不同的处理方法和程序可供选择时,在不影响合理性的前提下,尽可能选用一种不虚增利润和夸大所有者权益的会计处理,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费用和损失,而不考虑可能发生的收入和利得。而在相同的情况下,公允价值原则更侧重于反映经济实质,即会计的任务就是把会计事项的影响如实地反映出来。这两种不同的原则势必会造成对相同业务的不同会计处理方法,进而对企业的经营成果产生不同的影响。这两种原则都是合理的,然而,其差异却对倾销裁定中“正常价值”的计算产生了重大影响,从而影响倾销幅度的计算及倾销的认定,甚至在一定意义上已成为我国反倾销会计中的障碍。例如:我国的会计准则要求更合理地反映成本和费用,而在确认收益的时候尽量谨慎,这必然会导致按我国会计准则确定的产品成本大于按国际会计准则确定的产品成本。正常价值(NV)的一种计算方法就是原产地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一般费用(SG&A)以及合理的利润来计算,在这些因素当中,“合理的利润”一般是由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机构主观确定的,而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则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应诉企业的会计资料,显然,按谨慎性原则确认的成本和费用在某些情况下要高于按公允性原则所确认的金额。 (二)从会计准则内容差异上看 1.关于产品成本的口径差异。根据《1994国际反倾销守则》和欧盟“384/96号规则”,反倾销中的成本确定可以有条件的接受企业的会计记录和相关资料。但认可的产品成本除产品生产成本外还包括SG&A,即包括“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及一般费用”两部分。而我国将费用严格划分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此外,我国企业产品成本计算与国际惯例还可能存在以下口径不一致的现象:(1)土地成本。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大部分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土地使用权都是由国家无偿划拨或者只是支付了很少的使用费,土地的价值也就没有摊销到企业的产品成本中去。而国外的土地是私有制,国外企业在取得土地时会付出成本,都计入产品的成本。这样会造成我国企业的产品成本比国外同类产品要低,容易引起国外企业的反倾销调查。(2)政府补贴、税费返还等。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生产具有强大的独立性,属于完全的独立行为,政府一般不会干预企业的生产,还会为鼓励其生产而给予补贴等。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在完善之中,各级政府给予优势企业特别是出口型企业以大量的补贴。典型的包括:①地方政府以低廉的价格供应水、电和其他原材料;②政府减免企业的债务,并且提供优惠贷款;③政府放弃了大量应该收缴的利润,将这部分利润无偿留在企业内部;④政府补助。这些行为都严重干预了企业生产成本的公允和可靠性。 2.关于产品成本核算方法的差异。我国产品生产成本核算方法上基本采用完全成本法,其最大的缺点是间接费用分配标准选择不科学。我国目前的成本核算体系中,制造费用中间接费用的分配标准,常常采用生产工人工资、生产工时、机器工时、产品标准产量等,这些标准都与生产数量有关系。然而,在现代生产条件下,间接费用与这些代表生产数量指标的相关性正在迅速消失,尤其是制造费用这种服务和后援功能的业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分配的标准应当是导致费用发生的一系列作业或驱动成本的因素,即成本动因。所以我国企业成本核算结果导致产品成本不准确、业绩评价不真实,而且由此制定的产品价格竞争性不强,无法满足反倾销对成本数据的高度准确的计量要求。 3.关于固定资产的计价差异。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有关固定资产计价的差异如下:①初始计量上,IAS 16多了一项估计的搬移费及场地使用费。②后续计量上,IAS 16提出了两种模式:成本模式和重估价模式。国际会计准则中分“土地和建筑物”与“厂房设备”两类固定资产规定其重估价值及估价方法。当固定资产允许重估时,固定资产的价值按固定资产重估日的公允价值减去按重估价值计算的累计折旧的余额表述。重估增值时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单独项目——“重估价盈余”,而我国对固定资产重估价增值计入“资本公积”,但我国没有相应的制度明确规定重估时间及重估后应如何计提折旧和会计处理。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这是与国际准则的实质性差异之一。这虽然是为了遏止利润操纵行为,体现谨慎性信息质量要求,但它不能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因为一旦影响减值的因素消失之后,将不能恢复资产的真实价值,这样会使分摊到每一期间的折旧额减少,从而影响到存货的真实价值的计算。存货价值的低估会使调查机构对我国企业的数据持怀疑态度,从而被对方裁定更高的倾销幅度。 4.关于采购中汇兑损益的会计处理差异。《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规定,采购成本可能还包括汇兑差异。这种差异可能是因为最近购买了用外币计价的存货而直接引起的。这种情况虽然发生得较少,但却是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的备选处理方法所允许的:当企业能够结算因购置资产而产生的外币负债,或可以对其进行套期保值时,则汇兑差额不应包括在资产的账面金额中。但是,当负债无法结算而且不存在实际的套期保值措施,例如,由于外汇管制而不能进行套期保值,汇兑损失便直接构成资产成本的一部分。因此,根据所允许备选的处理方法,以外币发票购入的资产的成本,被视为企业在结算近期购置该资产所直接形成的负债时最终必须支付的报告货币的金额。计入采购成本的只限于这些汇兑差异,并且要求在最近采购存货时发生。而我国在存货的采购成本计价中没有类似的规定,只是在借款费用准则中规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外币借款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其余情况下,汇兑损益都计入了财务费用。这种处理方法就使我国企业的存货成本比国外少了一个组成部分,而这个部分被费用化了。对于一些大量依靠进口原材料来组织生产的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企业,其会计处理结果可能与国际惯例存在很大差异。例如:某公司进口一批原材料,在采购过程中,产生了10万元的汇兑损失,而其余的采购成本为90万元,按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存货价值为90万元,10万元全部计入当期费用,而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存货价值为100万元,没有产生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