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企业销售旧变压器增值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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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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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1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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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地震、雷电、台风、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接连不断,给国家电网企业的供电设施造成很大破坏。一些供电企业来信反映,为了减少自然灾害损失,销售这些受到破坏且属于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废旧变压器、电线、开关等物品,由于批量低价处理时销售数额较大,一般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来核算,然后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也就没有计提销项税额并申报缴纳增值税。对此类业务是否应征增值税,公司会计与税务检查人员观点不一。

      公司认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条的规定处理,即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

      因为这类物品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属于公司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是公司已经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是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才能按6%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但这样的观点得不到税务检查人员的认同,因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计算征收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况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已将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的第十一条中的规定废止,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售价是否低于原值,都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所谓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对出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否征收增值税,应以2009年1月1日为界限,具体分为增值税转型之前和转型之后两个时间段。其中,转型后的一般纳税人又分为转型之后销售转型之前、转型之后销售转型之后两种情况。

      首先,增值税转型之前出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即2009年1月1日之前销售属于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进,或者自制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只有两种情况:一是免征增值税,二是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第一种情况,纳税人出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只要同时具备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3个条件,就不属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第二种情况,没有同时具备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3个条件,特别是销售价格超过其原值的,则属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应根据财税[2002]29号文第一条的规定,适用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举例说明:某一般纳税人于2008年11月,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变压器1台,该变压器于2007年10月份购进,原值为60000元,现售价为72800元(含税价)。由于该变压器出售时,含税售价72800元高于原值60000元,根据财税[2002]29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即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应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该纳税人这笔业务应申报缴纳增值税1400元(72800/(1+4%)×4%÷2=1400)。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尽管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和财税[2002]29号文在增值税转型之后已经失效,但对2009年1月1日前销售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或者自制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是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还是纳税人开展自查,都应根据实体从旧的原则,仍按照上述两种情形和原规定进行判断处理。

      其次,增值税转型之后销售转型之前购置且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即2009年1月1日起,属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或者自制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属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举例说明:某一般纳税人于2009年9月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变压器1台,该变压器于2007年10月份购进,原值为100000元,现售价为72800元(含税价)。虽然该变压器售价72800元低于原值100000元,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该纳税人这笔业务应申报缴纳增值税1400元(72800/(1+4%)×4%÷2=1400)。

      再次,增值税转型之后销售转型之后购置且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即2009年1月1日后,一般纳税人销售2009年1月1日后购进或者自制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分别按照适用税率17%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第一种情况,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17%申报缴纳增值税(包括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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