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是每个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时都要处理的业务,也是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时的必查项目。下面结合税务稽查典型案例,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的风险点进行评析,以利于纳税人合理合法进行职工福利费的账务处理。 [案例一]职工福利费年末余额未冲减风险点 某企业2007年末职工福利费余额80余万元,2008年计提职工福利费60万元,2008年实际支付50万元,年末余额累计90万元。2009年10月,税务稽查要求其调整增加所得额60万元。此项补税15万元。主要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2010年仍有企业因此而被查补所得税并征收滞纳金。 [评析]本案例的风险点在于:企业职工福利费如有贷方余额,应先行冲减。 [案例二]企业职工福利费余额改变用途风险点 某企业2007年末职工福利费余额4 300万元,2008年未计提福利费。当年支付职工福利费900万元,冲减了余额。然后将职工福利费余额3 400万元,冲减了管理费用,企业利润增加了3 400万元。但企业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将这3 400万元作为所得额调减项目,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 2010年税务稽查部门要求其补缴所得税,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职工福利费冲减管理费也是改变用途,企业这样做的直接后果是:余额没有了,2009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支付的职工福利费,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从而减少了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评析]本案例的风险点在于:职工福利费专款专用,改变用途需要缴税。 [案例三]企业职工食堂采购原料无正式发票风险点 某企业2009年职工福利费中列支120万元用于职工食堂采购原料费用,会计凭证为自制凭证,无正式发票。 2010年税务稽查部门要求其补缴企业所得税。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另外,《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也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 [评析]本案例风险点在于:企业的采购支出,对于销售方是经营行为,应该开具发票。职工食堂未取得发票存在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风险。 [案例四]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税前扣除的风险点 一些企业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和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全部计入工资总额进行税前扣除。稽查人员检查时要求其按照职工福利费标准扣除。依据是,企业为职工报销或发放的“通讯费”、“通讯补贴”,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2009]3号)所称福利费范围中的“(二)为职工生活……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因此应按照职工福利费标准扣除。 而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财企[2009]242号还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评析]本案例风险点在于:企业职工通讯费支出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存在差异。企业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和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均应按职工福利费标准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