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薪酬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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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财会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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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1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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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在即,为了帮助纳税人掌握税收政策,防止纳税风险,笔者搜集了相关资料,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向大家介绍一些汇算清缴时应注意的问题,以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职工薪酬的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职工薪酬,包括企业为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等,也属于职工薪酬。

      《企业所得税法》没有使用职工薪酬的概念,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对工资薪金进行了界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综上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是把会计上的职工薪酬,分解为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人身安全保险费、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并分别作出规定。在税务处理上,不能简单地把职工薪酬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应把会计上的职工薪酬分解为税法对应的费用支出,根据税法规定确定税前扣除金额。

      二、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税前扣除的一般原则

      (一)会计处理的一般原则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除此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计量应付职工薪酬时,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对于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末以后1年以上到期的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应付职工薪酬折现后的金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应付职工薪酬金额与其折现后金额相差不大的,也可按照未折现金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二)税务处理的一般原则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应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在税前扣除;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应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资本化后分期扣除。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应当注意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是属于当期的实际发生的金额,仅计提的应付工资支出却没实际发放给职工的,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第二,工资薪金支出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即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雇员的主要收入或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所谓连续性服务并不排除临时工的使用,临时工可能是由于季节性经营活动需要雇佣的,虽然对某些临时工的使用是一次性的,但从企业经营活动的整体需要看又具有周期性,服务的连续性应足以对提供劳动的人确定计时或计件工资,应足以与个人劳务支出相区别。

      第三,与任职或雇佣有关的全部支出,包括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全部报酬。

      第四,工资薪金支出应是合乎情理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第五,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专项费用的确认

      (一)会计处理的一般原则

      计量应付职工薪酬时,国家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这主要包括: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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