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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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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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1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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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纳税筹划是利用现有税收政策获取经济利益的一种企业财务管理活动,对提高企业利润水平和增强企业竞争力都有积极作用。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旨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这些政策的出台为高新技术企业纳税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本文从高新技术企业身份认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扣除项目、加速折旧等方面进行纳税筹划分析,并提出了高新技术企业纳税筹划中应注意的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科学地进行纳税筹划对提高企业自身的竞争力乃至促进我国整个信息产业的发展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一、纳税人身份认定上的增值税筹划

      高新技术企业销售、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都必须依法交纳增值税。增值税的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虽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权按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享有进项税额的抵扣权;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享有进项税额的抵扣权,但是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不一定会重于一般纳税人。

      首先,由于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大多为高附加值产品,这些技术含量高、增值率高的高新技术产品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很低。其次,企业在暂时无法扩大经营规模的前提下,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的转换,必然要增加会计成本,如增加会计账簿、培训或聘请高级的会计人员等。最后,企业购入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被排除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范围外,这无疑加重了利用先进技术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负担,直接影响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所以,对于规模不大的高新技术企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比较合适;对规模较大的高新技术企业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分立的形式,尽可能降低分立后各自的销售额,使其具备小规模纳税人条件而变为小规模纳税人,从而取得税收利益。

      二、利用政策引导方向获税收抵免

      (一)争取成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要根据认定的条件加强自主知识产权的培育,加大研究开发费用的投入,加紧科技人员的培养。

      (二)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2009]87号)要求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企业所得税法》同时还规定,对来自于所有非上市企业,以及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个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给予免税。

      (三)合理递延技术转让所得

      为了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212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高新技术企业在利用技术转让进行税后筹划时,要注意以下要点:(1)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2)要按照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规定,准确把握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三项指标的内容。(3)利用税率临界点,合理递延技术转让所得。高新技术企业可对技术转让所得合理估算,估算时要从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和相关税费方面考虑。对超过500万元的技术转让所得部分,可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确认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和相关税费。将超过500万元的部分递延到下一纳税年度以达到少征企业所得税目的。

      三、利用税前扣除项目减少应税所得额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所得税法限额内,在不违规的前提下,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在规定范围内充分列支工资、职工福利费、公益性捐赠、研究开发费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尽量使扣除数额最大化,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例如,《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结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特区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三免三减半”,西部地区鼓励类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对于研发费用集中性的投产初期的企业可以做一定的选择,以便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四、利用加速折旧优惠

      利用合理的会计政策,能达到税收递延效果,获取资金时间价值。这主要通过折旧政策的选择进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高新技术企业由于行业特点,所采用的大多是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属于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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