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吨液化气失踪之谜

作 者:
魏标 

作者简介:

原文出处:
中国会计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1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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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原本是一个只有33名员工、占地14亩的小型液化气站。2009年,国税部门在对该液化气站进行例行税务稽查时,发现2009年8月末应结存128.677吨,而实际库存28.82吨,差额为99.857 吨。税务部门做出补交增值税等3.58万元、罚款3.58万元的处罚决定。承包经理对此也解释不清楚,觉得有口难辩。然而,该企业未能执行税务处罚决定,税务部门报请当地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对该站法定代表人蒋某作出取保候审的处理决定。那么该企业是否偷税呢?我们且听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细说端倪。

      基于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和审计检查的方便性,注册会计师选择以2009年8月30日为审计切入口,2009年9月8日上午9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盘点,实际库存液化气6.5吨,2009年8月30日账面库存220.73吨,8月31日至9月7日进气20.08吨,8月31日至9月7日零售液化气29.069吨,批发气12.626吨,付气票0.705吨,从而倒推出2009年8月30日的实际库存应为28.82吨。与2009年8月30日的账面库存对比,实际库存比账面库存少191.91吨。事情发展到此,似乎说明该液化气站偷漏税收铁证如山,难道真的存在私自销售气未入账吗?审计人员没有就此打住。

      谜底揭开

      在检查商品明细账时,一组反常的数字引起了审计人员的注意,2008年5月7日销售液化气0.75吨,金额2.4万元。在与会计人员的交谈中,审计人员发现其主管会计对业务不太熟悉,账务处理和账簿记载中可能存在差错。经理蒋某承包后对气站实行家庭化经营,主办会计受到了冷落,在经营管理上既插不上手也不好多问,只是被动记账。职业的怀疑态度,提醒审计人员有必要对商品的购、销、存账进行全面检查。于是审计人员从该经理履职的2007年9月1日开始,对液化气所有的进、销、存商品账面数与原始凭证逐笔进行核对,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发现液化气短缺的蹊跷。

      将预售气票的开票收入作收入处理,同时结转销售数量和销售成本。如2007年9月至2009年8月该液化气站卖出气票16.29吨,2007年9月至2009年8月实际提气10.86吨,结转销售数量和销售成本时不是结转10.86吨,而是结转16.29吨,导致虚减账面库存5.43吨。

      凭已售气票充气时,不凭已售气票制作提货单,月底未交会计进行账务处理。如2007年9月至2009年8月销气票48吨,不结转销售数量和销售成本,导致虚增账面库存48吨。

      计算差错少结转销售数量。2007年9月至2009年8月账面购进液化气1594.01吨,明细账销售液化气1436.92吨,实际销售液化气(原始凭证)1474.077吨,计算差错少结转销售数量37.157吨,导致虚增账面库存37.157吨。

      跨期入账,虚增承包期库存数量。如2007年8月28日购气6.02吨,在9月27日入账付款,导致虚增账面库存6.02吨。

      未遵守“平行登记”原则。总账已汇总减少,库存明细未减少,如2007年9月至2009年 8月销气3.24吨,总账已汇总减少,但未销库存,导致虚增账面库存3.24吨。

      以前年度卖出气票承包人任期兑现10.87吨,未减少承包期库存,导致虚增承包期账面库存10.87吨。

      以上六种原因致使承包人任期内账面减少库存99.857吨。此外,该站成本结转不符合制度的规定。会计人员结转液化气成本时,不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及移动平均法进行结转,成本结转有主观性,造成结转液化气数量和金额不匹配,成本结转不实,如2008年5月7日销售液化气0.75吨,金额2.4万元,导致利润核算不实。

      审计结果经主管会计核对签字确认。国税、公安部门通过对审计证据的核实、对审计人员的质询,采信了审计结果,于是公安局做出了撤销案件决定书,指出“我局办理偷税案,因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事后反思

      该站的偷漏税罪名虽然洗清了,但以下教训应该汲取。

      企业会计核算应该遵守国家有关财会制度,否则会付出昂贵的代价。如该气站销售收入的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财政部制定)规定的确认条件,该制度第八十五条,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该气站对预售的液化气票当作收入确认,而未将预收款项作为预收账款核算或参照2001年度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预售液化气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以后在客户提气时(实际发出库存时)结转递延收入,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同时于期末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液化气”。其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由于该气站违反上述规定给企业及个人都埋下了祸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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