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免、抵、退”税的财税处理,尤其是包含免税材料的出口退税业务处理,一直是困扰业界的棘手难题。本文通过案例解析有免税材料出口退税的财税处理。 免税购进原材料的含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第三条规定,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中列明的不能按规定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货物。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需要注意的是: 1.这里的免税指的是免增值税进项税,不免关税或者消费税。 2.出于税法的公允性,免税材料购进时进项税没有抵扣,当然也谈不上退税。 3.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的含义: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通过上述两个公式,从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中剔除掉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款的征退税差额。这样计算的原因有三方面,第一,免税购进材料本身不包含进项税,不应该计算免征和抵扣税额,要予以剔除;第二,出口货物实际消耗的材料物资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确定,计算免抵退税额时采用人为设定其进项税额是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算,这个比例就是公式中的退税率;第三,基于第二条同样的理由,因为无法直接计算应退税额,所以先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并以此作为间接计算免抵退的中间数据。 税务处理 理解“免、抵、退”税办法,主要掌握以下三步: 公式1: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当期留抵税额 公式1计算结果有以下两种情况: 若为正数,说明当期内销大于外销,销项税大于进项税,期末作缴税处理。 若为负数,无外销,则要将进项额在下期留抵;有外销,则按以下公式比较外销货物。 公式2: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公式2其实起一个判断作用,是企业办理退税的最大极限,用来比较免抵退税额与期末留抵税额,哪个小就按小的数据申办出口退税。 公式3: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公式3一方面是出于税务计算的目的,另一方面是账务处理的需要,只有这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才能达到借贷平衡。 会计处理 实行“免、抵、退”政策,会计处理相应有以下三种情况: 1.应纳税额为正数,即免抵后仍应缴增值税,这时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即没有可退税额(因为没有留抵税额)。 应纳税额为正,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分录为: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账务处理为: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留抵税额,对于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不作会计分录;当留抵税额大于“免抵退”税额时,可全部退税,免抵税额为零,账务处理为: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留抵税额,对于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不作会计分录;当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时,可退税额为留抵税额,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留抵税额,账务处理为: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通过以上三种情况的分析,可以看出如果不计算出“免抵税额”,财务处理将无法平衡。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方法,销售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5%,执行新会计准则。该企业2010年9月发生以下业务,计算免抵退税额并进行账务处理。 1.15日,外购一批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580万元,增值税款98.6万元,货款已通过银行支付,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当月办理了认证手续。 2.18日,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作价人民币100万元,货款已通过银行支付。 3.20日,自营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一批,该批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600万元。 4.23日,内销货物一批,不含税销售额为500万元,货款尚未收到。 5.上期末留抵税额1万元。 解析: 1.账务处理 (1)借:原材料5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8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