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担保企业准备金提取政策的变化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新芳,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北京 100037;满丽珍,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北京 100037

原文出处:
财会月刊

内容提要:

2010年3月,银监会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担保企业成本重头的担保赔偿准备金提取额度由原来“不超过”变为“不低于”的规定,对担保企业的利润影响巨大。本文从历年担保企业准备金的提取依据、具体提取情况以及实行新办法后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等几方面,说明担保准备金提取比例应适度降低,计提比例的区间范围应适当加大,以促进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1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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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3月,银监会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并实施《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通过规定统一的准入要求和经营规范、审慎的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要求,为整个担保行业走上依法规范经营和良性发展轨道奠定了基础。目前全国共有各类担保机构万余家,其资本构成、经营方式、发展阶段等千差万别,因此做好有针对性的监管工作显得非常重要。本文拟从风险准备金计提政策完善方面提些建议。

      一、担保企业风险准备金的计提依据

      2001年1月,财政部发布《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简称《管理办法》)(财金[2001]77号),对政府出资(含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机构(包括公司制和非公司制担保机构)的机构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其中第十三条规定: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由于2005年以前担保机构大多为政府出资担保机构,因此,应该说该《管理办法》对整个担保行业起到了规范作用。

      2007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27号),对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是:

      (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年度担保费收入实行差额计提,超过年度担保费收入50%所提取的准备金部分应转为当期收入。

      (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和在税后利润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由此可以看出,财税[2007]27号文关于风险准备金的税前扣除规定与《管理办法》中的风险准备金计提规定是相吻合的,只是后者比前者更加明确了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只有差额计提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二、担保企业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情况

      目前,绝大部分担保企业均遵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取了三项准备金:①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②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③按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大部分担保公司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实行差额计提,这样做的好处是:①可以享受全额税前列支的税收优惠;②在担保业务增长时可以补提准备金不足部分;③当担保业务萎缩时,已计提的准备金超过年度担保费收入50%的部分可以转为当期收入。

      2.担保赔偿准备金。这项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在保余额1%的比例计提。由于《管理办法》未明确年末担保责任的内涵,以致各担保企业在报送年末在保余额等统计资料时缺乏统一的口径。目前比较一致的做法是,根据监管部门和税务机关有关规定,对担保赔偿准备金的计提比例控制在0~1%的范围内,即根据本企业年末在保余额的风险承担比例,再考虑风险敞口等情况,确定一个较为贴近实际的计提比例,一般都在0~1%之间并接近1%,太低不能充分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太高则要承担不能税前扣除的额外成本。

      3.一般风险准备金。这项准备金按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办法》对一般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各担保公司的具体做法也不尽相同,有的不提,有的计提比例还比较高。民营担保公司一般选择将担保赔偿准备金的计提比例用足(当然控制在1%以内),而不计提一般风险准备金,以提高税前扣除额度;政策性担保公司由于有绩效考核的压力,能够将体现在利润表上的担保赔偿准备金的计提比例予以控制,因而一般会适当提高在利润分配表中列示的一般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从风险准备金的总额覆盖来说,这两种操作方式可算是殊途同归。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担保准备金提取规定及其影响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这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很大不同,主要区别是在对担保赔偿准备金提取的限额规定上,前者规定了最低限,后者规定了最高限。此规定对经营良好的担保公司有“鞭打快牛”之嫌,会对担保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现举例予以说明:

      假定A担保公司净资产2亿元,年末在保余额8亿元,在保项目均为当年新增的一年期担保项目,担保费费率为2.5%,则其担保费收入为2 000万元(80 000×2.5%)。相关主要成本构成为: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 000万元(2 000×50%);担保赔偿准备金800万元(80000×1%)(在此假设按《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最低限提取);营业税金及附加110万元(2 000×5.5%)。扣除上述三项成本后的毛利为90万元(2 000-1 000-8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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