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公司是湖北某市一家橱柜生产企业,该公司对其所销售的橱柜同时负责上门安装。但公司对其销售货物收入与提供安装劳务收入未分别核算。对A公司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如何纳税? 一种观点认为:对A公司销售自产橱柜同时提供安装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其理由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由此可见:对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或销售自产货物的纳税人,在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或在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均应当分别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而何谓“建筑业劳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第149号)文明确:“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设备是可供企业在生产中长期使用,并在反复使用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和功能的劳动资料和物质资料的总称。由此,橱柜应属于设备范畴。对设备的安装业务,应当是属于“建筑业劳务”范畴。因为在条例中只是明确了提供建筑业劳务,但对提供建筑业劳务方是否具备建筑安装资质并未进行明确,所以,对A公司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安装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对其提供的安装劳务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对其货物销售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对纳税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或增值税计税销售额。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A公司销售的属于非列举的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安装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全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其理由是:根据《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文第三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自产货物是指:(一)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二)铝合金门窗;(三)玻璃幕墙;(四)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从列举的设备来看,设备仅包括两类,一类是机器设备,一类是电子通讯设备。而橱柜既不是机器设备类,也不属于电子通讯设备类。所以,橱柜不属于列举的自产货物范围。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同时结合(国税发[2002]117号)文的规定,应当是:对销售的属于列举的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方可分别纳税,对销售的非列举的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应当遵循一般规定,即: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因为该公司是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企业,所以,对该公司在销售货物同时提供安装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全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分析: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文规定:(国税发[2002]117号)文第三条予以废止。也就是说,A公司认为的必须是列举的“自产货物”失去了政策依据。而从《增值税暂行条例》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现有文件中,均未明确自产货物的范围。而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中明确:“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由此可以看出:对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中的“自产货物”,已不再局限于原列举的自产货物,“自产货物”应当包括所有的属于自己生产的有形动产。所以,对A公司生产的橱柜同时提供安装劳务,橱柜属于“自产货物”应当是无可厚非。但问题是:对不具有或者不需要具有建筑安装资质的纳税人,在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也应当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要滤清这一问题,我们再回过头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文。国税发[2009]29号文中对国税发[2002]117号文进行了有选择的废止。国税发[2002]117号文规定:“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一)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但在国税发[2009]29号文中,仅是对该条的第二个条件即“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予以废止,对建筑资质这一条件并未予以废止,也就意味“建筑资质”这一条件还是要必须具备的。再结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以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前提是:所提供的建筑业劳务应当具备并且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也就是说:对拥有建筑安装资质的企业,在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对不需要并且不拥有建筑安装资质的企业,在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应当遵循一般规定。橱柜安装是一项工艺简单而且没有风险的工程作业,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对橱柜的安装并不需要具备相应的建筑安装资质;又因为A公司是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企业,所以,对A公司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劳务的混合销售,应当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法申报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