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销商品方式的分类及特点 代销商品销售是商品销售中被供应商、商家所广泛采用的重要方式之一,这种销售方式既可以减少委托方的产品积压和仓储成本,加速资金周转,同时又可以减少受托方的商品资金占用,降低商品经营风险。在当前金融危机不利影响下,代销不失为一种好的销售方式。 代销商品销售一般分为两种: 一种是视同买断方式的代销。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受托方有权自定代销商品售价,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在此种方式下,委托方和受托方均确认收入。根据代销商品的风险和报酬有没有转移,视同买断方式又分为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受托方及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不附退回条件的视同买断。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确认相关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确认相关商品购进;第二种是附退回条件的视同买断。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另一种为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代销。指的是受托方按委托方指定的售价销售受托代销商品,受托方只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或金额收取手续费。在这种方式下,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应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二、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 (一)视同买断方式下代销商品会计处理 1.不附条件的视同买断。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 例1:A公司和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双方适用17%的增值税率。2010年3月5日A公司委托B公司销售甲商品100件,该商品协议价为100元/件,成本为60元/件,商品已发出。代销合同协议约定:B公司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A公司无关。这批商品已经发出,货款尚未收到,甲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为1700元。2010年3月6日B公司收到代销货物。假定不考虑其他税费。 根据本例资料,A公司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B公司代销商品,发出商品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受托方。 委托方A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2010年3月5日A公司发出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117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6000元 贷:库存商品6000元 受托方B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2)2010年3月6日丙公司收到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1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元 贷:应付账款11700元 2.附条件的视同买断。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 例2:仍沿用例1的相关资料进一步探讨。代销合同协议规定:B公司可以将没有代销出去的商品退回给A公司,B公司按月开出代销清单给A公司,A公司收到代销清单后向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收到A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按协议价以转账支票结算货款。2010年3月份B公司对外实际销售100件,款项已经收到。B公司实际销售时每件售价120元。3月31日B公司开出代销清单,4月2日A公司收到代销清单,并向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3日B公司收到A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出转账支票结算货款。同日A公司收到其开户行银行收款通知。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根据本例资料,A公司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B公司代销商品,发出商品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未转移给受托方。 委托方A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2010年3月5日发出货物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6000元 贷:库存商品6000元 (2)2010年4月2日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117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17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6000元 贷:委托代销商品6000元 (3)2010年4月3日收到B公司的汇款时: 借:银行存款11700元 贷:应收账款11 700元 受托方B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2010年3月6日B公司收到代销商品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