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同产品销售一起流转的企业包装物,因流转形式不同,其会计处理呈现明显差异,应纳流转税也相差较大,对企业来说其税收负担也是不同的。因此,企业在销售产品之前,应当选择适合企业需求的包装物流转方式,以减少企业税收支出。 一、包装物的多样化流转分析 包装物是指产品生产企业用于包装其产品的各种包装容器,如箱、桶、罐、瓶等。企业在货物销售活动中,包装物随产品销售是很普遍的,从流转过程看,可以分成如下几种类型:第一,随同产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第二,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第三,在商品销售时采取出租或出借的方式由购货方暂时存放的包装物。对出租或出借的包装物,销货方为了促使购货方及早退回,通常要向购货方收取一定金额的押金。 对销货方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又具体分为三类:一是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出售,只是单纯收取押金。如某啤酒厂,在销售瓶装啤酒的过程中,对周转箱不作价销售,只收取押金。二是既作价随同产品出售,同时又另外收取押金。如该啤酒厂以比较低廉的价格将周转箱作价,计入销售额之中,另外又规定归还包装物的时间,并收取了押金。三是不作价随同产品出售,在收取租金的基础上,又收取包装物押金。如该啤酒厂周转箱不作价销售,而是借给购货方使用,按啤酒周转箱的实际使用时间收取租金,此外,为了保证包装物的相对完整,又另外收取一定金额的押金。 二、包装物应纳流转税分析 (一)包装物销售的应纳流转税分析 按增值税相关规定,企业销售带包装的货物,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在财务上如何核算,也不分这部分包装是自制还是外购的,均应按税法规定并入货物销售额中计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十三条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因此,现行增值税、消费税对于包装物随同产品销售的计税问题规定是无差别的,即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销售额中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二)包装物出租的应纳流转税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增值税及消费税价外费用应当构成增值税、消费税的税基,其应纳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消费品)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及消费税价外费用的表现形式均为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具体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可见,包装物出租而收取的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一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三)包装物出借的应纳流转税分析 包装物出借收取的(含出租收取的)押金应纳增值税、消费税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1)非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押金收入。在逾期的前提下,非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押金收入计征增值税。(2)应税消费品货物的包装物押金收入。对于非酒类应税消费品包装物押金收入,如果不逾期,此项押金既不征收增值税,也不征收消费税。在逾期的前提下,既计征增值税又计征消费税。对于酒类应税消费品包装物押金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192号)第三条“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的征税问题”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征税,而对销售啤酒、黄酒收取的押金按一般押金的规定处理。 三、包装物多样化流转的会计处理 (一)销售包装物的会计处理 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无论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产品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包装物销售应纳增值税应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应纳消费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包装物销售收入的处理分两种情况:随同产品销售且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随同所销售的产品一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随同产品销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二)出租包装物的会计处理 包装物的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一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包装物租金为含税收入,需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计税,其应纳增值税应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应纳消费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包装物租金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三)出借包装物的会计处理 1.包装物押金(含出租收取的押金)应纳增值税的处理 向购买方收取的非应税消费品包装物押金,收取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预期1年收回的,应将押金换算为不含税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包装物押金(含出租收取的押金)应纳消费税的处理。 出租、出借应税消费品包装物收取的押金,或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但为了让购货人退回包装物而加收的押金,应就酒类包装物和非酒类包装物分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