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活动依作用的不同可划分为PR(PublicRelation公共关系)活动和SP(Sales Promotion 促销)活动。对于百货公司来说,前者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积聚人气、增加客流量,一般与销售额无直接联系,而后者则是直接针对促进销售额而设计,对商家来说有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对不同的促销活动进行税务筹划,可以设计出最优的促销方案。 一、“打折”与“满减”促销的税务处理 “打折”即用原价乘以折扣率得出实际成交价格的促销方式。而“满减”则是指当消费达到一定金额时,对原价再减免一部分价款的促销方式,这其实是变相的“打折”方式,区别只是折后价格的计算方法不相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在“打折”与“满减”促销方式下,均可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来确认销售收入,销售发票可以直接开具折后金额,也可以在发票上分别列示原价和折扣金额。 二、“买赠”促销的税务处理 (一)“买赠”促销的税务处理 “买赠”是指顾客购买指定商品可获得相应赠品的促销方式。对赠品的税务处理通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之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其计税价格应根据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商品不涉及消费税时,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般为10%”。 [案例1]ABC牛奶公司在乙超市举行新品推广促销活动,每箱新品牛奶绑赠纯牛奶10包,若同时购买3箱以上,则超市另行加赠保鲜盒1个。超市本身不销售此种保鲜盒,故从其他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采购价为3元/个(开具普通发票)。新品牛奶零售价46.8元/箱,超市采购价30元/箱(不含税),绑赠的纯牛奶为ABC牛奶公司免费提供。活动期间超市共售出新品牛奶300箱,绑赠纯牛奶3 000包,送出保鲜盒100个。 [分析]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中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本例中每箱新品牛奶绑赠的纯牛奶为ABC牛奶公司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其实质是降价促销行为,故ABC公司可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销售收入;对于乙超市而言,新品牛奶和绑赠的纯牛奶可视为同一个商品管理,绑赠的纯牛奶无需单独核算,对加赠的保鲜盒则应视同销售,按其计税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保鲜盒计税价格=3×(1+10%)=3.3元,乙超市的会计处理如下: 1.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库存现金=46.8×300=14 040;主营业务收入=(300×46.8)÷(1+17%)=12 000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 000×17%=2040元。 2.结转销售商品成本:主营业务成本=300×30=9 000元;同时结转库存商品9 000元。此外,进项税额=9 000×17%=1 530元;实际应交增值税=2 040-1 530=510元。 3.赠品的会计处理:赠品采购成本(库存商品)=100×3=300元;赠品视同销售应交增值税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3.3)÷(1+17%)×17%=47.95元;销售费用=300+47.95=347.95元。 此处赠品视同销售收入330元虽不用在账面直接反映,但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纳入“销售收入”项,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返券”促销的税务处理 “返券”是指顾客消费达一定门槛后获赠相应数额购物券的促销方式。对顾客来讲,赠券在商场内可以替代现金使用,比赠品更实惠,而对商家来讲,赠券能将顾客留在店内循环消费,可显著提高销售额。故而在重要节日期间,各大商场经常会推出赠送购物券的活动。 有些人认为送出的购物券应作为“销售费用”处理,企业将派发的购物券借记“销售费用”,同时贷记“预计负债”;当顾客使用购物券时,借记“预计负债”,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同时结转销售成本,逾期未收回的购物券冲减“销售费用”和“预计负债”。这种处理方式存在较大的弊端,当商场用“返券”活动替代平常的商品折扣,返券比率很高的情况下,这种做法相当于虚增了销售收入,使企业承担了过高的税负。更合理的做法应该是在发出购物券时只登记,不做账务处理,顾客持购物券再次消费时,对购物券收款的部分直接以“折扣”入POS机系统,即顾客在持券消费时,实际销售金额仅为购物券以外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