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款支付方式探讨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业可,浙江理工大学;於友达,浙江韦宁会计师事务所

原文出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1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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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介绍

      浙江南宇有限公司(公司名为虚构,以下简称南宇公司)由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李某共同出资1000万元组建成立,其中×公司出资6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李某出资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

      2005年5月10日,×公司与李某弟李二签订《浙江南宇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将持有的南宇公司60%的股权,以60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了李二。同日,南宇公司办理汇票支付给×公司600万元,款项用途注明为股权转让款,并出具给×公司说明,该款项系受李二委托代李二支付的股权转让款,该款由李二负责归还南宇公司。李二于2005年7月2日至2005年11月18日期间以投资款、借款等名义共缴存在南宇公司银行账户现金5410120元,南宇公司直接收取现金589880元,共计600万元作为上述股权转让款的缴入。

      2006年4月,南宇公司倒闭,李二不知去向。南宇公司债权人向南宇公司提起诉讼,同时起诉×公司抽逃资本,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提出对南宇公司注册资金是否到位、有无抽逃,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是否转移财产以及财产线索等情况(包括有无到期债权或应收款、以李二名义在2005年7月2日至11月18日后多笔汇入的600万元的来源)进行司法鉴定。

      二、司法会计鉴定情况

      (一)鉴定所需材料

      1.南宇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证明、出资证明书等接受投资的依据资料;涉及实收资本内容的财务凭证、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核算资料;股东会决议权转让相关协议等。

      2.南宇公司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款项、其他应付款明细资料;银行转账凭证、大笔资金往来的相关协议。如借款或交易协议。

      (二)检查证明事实情形与结论

      1.南宇公司股权与股权转让的事实情形与结论

      (1)根据南宇公司提供的财务资料,×公司和李某于2005年5月23日分别以转账支付人民币600万元和现金缴存人民币400万元于南宇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支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并经验资后成立。因此,南宇公司的原始注册资金投入已到位。

      (2)2005年5月10日×公司与李二签订《浙江南宇物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公司将其在南宇公司拥有的600万元人民币出资,占注册资本60%的股权,以60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李二。

      (3)2005年5月10日南宇公司办理汇票支付给×公司600万元,款项用途注明为股权转让款,并出具给×公司说明,该款项系受李二委托代李二支付的股权转让款,该款由李二负责归还南宇公司。

      (4)李二于2005年7月2日至2005年11月18日期间分别以投资款、借款等名义共缴存在南宇公司银行账户现金541万元,南宇公司直接收取现金59万元,共计600万元作为上述股权转让款的缴入。

      对上述李二于2005年7月2日至2005年11月18日期间多笔缴入的600万元股权转让款的来源,由于条件限制无法核实。

      2.南宇公司财产状况及其是否可执行的事实情形

      (1)经审计调整后的货币资金余额为978万元,其中现金977万元,银行存款1万元。该公司现金余额巨大,但无法通过盘点等合理的审计程序进行确认,对该现金余额是否真实存在无法判断。

      (2)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470万元。经审计调整后的应收账款余额为379万元。其中大部分发生时间已较长,虽经发询证函核对,但由于缺乏详细地址该询证函已被退回,实际金额是否准确、能否收回无法核实,暂以账面值列示。

      (3)预付账款账面余额6万余元,为与上海某有限公司货款结算余额,未能经函证核实。

      (4)经审计调整后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103万元,主要为个人借款,其中李二100万元无法函证核实。

      (5)存货账面余额7690.5元。存货账面余额为销售成本结转后的余额,但未能盘点证实。

      (6)固定资产账面净值9万余元。固定资产主要为南宇公司成立时购置的电脑、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但未能盘点核实。

      从上述情况来看,南宇公司截至2006年4月30日资产总额为1477万元,其中现金977万元,无法盘点确认,其他资产也基本无法通过盘点或函证等程序予以证实,是否可供执行无法核实。

      三、案例分析

      从本案检查的事实情形分析,南宇公司账面资产中主要为现金资产(占账面总资产的66%)和应收账款(占账面总资产的25%),两项资产占公司账面资产总额的近92%。而现金资产无法通过盘点证实,账面记录因部分缺失不能完整反映其来龙去脉,应收账款时间长久,函证被退回,亦无法被证实李二及相关人员失踪;李二是否真实缴入了公司的股权转让款,还是李二用销售收入抵作股权转让款无法查考(李二有以销售款抵冲股权转让款的嫌疑)。公司的资产实际仅仅成为账面资产,成为过去的记录,公司债权人已很难从公司财产中得到补偿。因此×公司是否属于抽逃资本,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成为本案的焦点。

      本案涉及的一个中心问题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款的支付问题。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后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经股东会通过,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股东转让股权,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受让人可直接支付出让人股权转让款,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成为公司股东。实践中,也有受让方直接将股权转让款交付公司,再由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给出让方的方式。本来这两种方式应该都是可行的。本案中根据约定,采取了受让方支付股款给公司,公司将股权转让款支付出让方方式。但是本案是出让方×公司先通过公司取得股权转让款,受让方李二在两个月后才分次支付股款给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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