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所称投资资产,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与之对应的内容是长期股权投资和金融资产,准则把投资资产分为两类:即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资产和确认为金融资产的投资资产,分别适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以下简称准则02)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22)。 一、投资资产形成(取得)时初始计量的财税差异 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资产,准则02将其分为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所称企业合并包括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三种方式。与准则不同,税法所称合并只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税法将控股合并表述为股权收购,指一家企业(收购企业,即控股合并的合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 准则与税法关于控股合并(股权收购)的分类及处理,表述和实质均不相同。具体可以分为同一控制下特殊重组、同一控制下一般重组、非同一控制下特殊重组、非同一控制下一般重组四种情况。准则规定合并方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以上四种情况中,前两种为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后两种为企业合并成本;而税法规定收购企业投资资产计税成本的确定,四种情况依次为被收购企业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收购股权的公允价值、被收购企业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收购股权的公允价值。 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02、准则12(债务重组准则)、准则07(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分别对其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予以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1条对其计税成本的确定予以规定。其中准则规定对不同取得方式分别规定为: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价款和相关费用)、发行权益性证券(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投资者投入(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约定不公允的除外)、债务重组(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不具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而实施条例第71条除支付现金方式规定按购买价款外,其余按投资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如该项交易税法认定属于特殊重组,则适用财税[2009]59号文。可以看出,一般两者均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当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会计与税法差异无法计量;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会计与税法均以公允价值计量时,一般不产生差异;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会计以账面价值为计量基础,税法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商业实质但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产生差异。 确认为金融资产的投资资产,包括企业的债权性投资和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准则22把金融资产分为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后者即为指定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本文仅论及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不属于投资资产)。本文认为,确认为金融资产的投资资产包括:(1)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投资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出售而持有的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2)确认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投资资产,是指企业有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债权投资(股权投资不能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3)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投资资产,是指企业没有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根据准则22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准则与税法均以公允价值为确认金融资产初始入账金额的计价基础,差异在于相关税费的处理:交易性金融资产相关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与税法规定一致,相关费用均计入资产成本或计税成本。 应当说明的是,对外投资成本中包含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或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不构成长期股权投资或金融资产的初始成本。对此税法规定也不构成投资资产的计税成本(已经宣告或已到付息期说明收入在投资前已经实现)。 二、投资资产持有期间后续计量的财税差异 根据准则的规定,各类投资资产后续计量的计量属性各不相同。税法一般都采用历史成本,所谓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其中准则计量属性中对以权益法核算的对合营企业投资和对联营企业投资按现行成本(重置成本),对以成本法核算的对子公司投资和其他长期股权投资按历史成本;在金融资产中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对持有至到期投资按现值(摊余成本)。而税法规定除对持有至到期投资有特别规定外,其余均按历史成本。 准则02规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和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税法规定的方法与此相同(并非金额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