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社会学研究范式

——兼论中国经验与反思

作 者:

作者简介:
胡全柱(1976—),男,社会学博士,浙江师范大学儿童文化研究院助理研究员(金华 321004);葛蓓蓓(1984—),女,上海大学社会科学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上海 200444)。

原文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上世纪80年代末,随着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颁布,许多国家的社会学研究者开始关注儿童社会学研究。在一段不算长的时期内,儿童社会学已经形成了三种研究范式:社会化研究范式、社会建构论研究范式及权利论研究范式。就儿童社会学的中国经验来看,虽然学科呼声较早,但后天发育不足。通过反思儿童社会学的中国经验,表明无论是国际层面的儿童社会学还是国内层面的儿童社会学都没有摆脱分支学科丛中的边缘地位;同时,对儿童社会学中国经验的反思,也引发了有关中国社会学自主性问题的思考。无论如何,儿童社会学到了以行动社会学和解放社会学的姿态、实现自我解放和儿童解放的时候了。


期刊代号:D421
分类名称:青少年导刊
复印期号:2011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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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637(2011)03-0150-04

      引言

      什么是儿童社会学?有学者将其定义为“研究儿童与社会之间的交互作用、相互影响及其发展的研究领域”(许雅惠等,2006:22);也有学者将其定义为“研究儿童和社会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发展规律的科学,是研究儿童社会化的科学。(薛素珍,柳林,1984:4)。定义虽然有差别,但大同小异,都集中关注儿童与社会的相互作用。作为社会学的分支学科,儿童社会学是边缘化的。正是这种边缘地位导致到目前为止,笔者尚难发现国内有关儿童社会学的专业性学术论文和专业期刊。因此,为了呼吁更多的社会学研究者关注儿童、投身于儿童社会学研究,笔者试图勾勒和呈现儿童社会学研究范式,并通过反思儿童社会学的中国经验,说明中国儿童社会学的处境和当前任务,以期抛砖引玉之功效。

      一、儿童社会学的三种研究范式

      弗里曼(Freeman,1998:433—444)曾根据不同的研究目的对儿童社会学的研究类型作出五种划分:第一种类型以了解社会安排(因儿童而存在的社会安排)为目的;第二种类型以推论出如何将儿童作为凝聚社会的一种策略为目的;第三种类型以探讨儿童在社会中如何以及为何发展出差异性为目的;第四种类型以借由历史分析,了解童年并非自然现象而是一种社会建构,重新评估童年的意义为目的;第五种类型以理解童年如何被视为一个阶层而不是一种社会实践,促使儿童被认为是“成为”(becoming)的过程,相对于理性的成人来说,儿童是不完全的、缺乏经验的和不成熟的为目的。弗里曼的分类方法强调了研究目的的区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种分类方法忽视了能够实现相同研究目的的不同研究理论与方法之间的区分。如果借用“目的与手段”区分的话,弗里曼看到了“目的”的不同,却没有看到“手段”的不同。作为对弗里曼分类方法的一种补充,笔者以理论立场和研究方法(即“手段”)的不同,将儿童社会学研究分为三种范式类型:社会化研究范式、社会建构论研究范式与权利论研究范式①。为了符合儿童社会学的发展轨迹,我们将依次论述社会化研究范式、社会建构论研究范式和权利论研究范式。

      (一)社会化研究范式

      社会化研究范式的儿童社会学研究是传统社会学理论使然。在传统社会学里,社会化是指社会中的个体内化该社会的价值、标准和信念的过程。个体通过一定的社会化机构,被塑造成合格的社会成员。由于儿童是处于社会化的早期阶段,因此,儿童社会化就是传统社会学的重要研究课题。也正是因为如此,社会化研究范式成为儿童社会学研究的经典范式。在这种范式里,儿童被视为社会化的目标,是被驯化的客体存在。在社会化研究范式下,我们可以再细分出两种亚类型:规范性社会化研究范式和诠释性社会化研究范式。

      在规范性社会化研究范式看来,社会化是人们无法控制的被动过程。涂尔干以及结构功能论者持这类观点。他们认为社会化是透过家庭、学校、社区等将社会价值与规范内化的过程。不过,这种被动式的社会化概念受到批评。有学者就指出规范性社会化理论轻视了国家、社会的集体意志的作用,社会化并非单向运作,反主流价值的文化始终是存在的(Plainsane,2004:221—241)。

      与规范性社会化研究范式将个体与社会之间的互动过程简化为单向的被动适应过程相反,诠释性社会化研究范式则强调了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双向互动过程。在诠释性社会化研究范式看来,个体需要进入既定的社会,但不是完全受既定社会结构的制约,个体是具有能动性的,他/她可以赋予自己的行动以目的和意义。与规范性社会化研究范式一样,诠释性社会化研究范式同样招致其他学者的批评。有学者指出,诠释性社会化理论对角色呈现及其如何运作持有过度决定论的想法,其实人们要扮演的角色太多,并且每个角色都被赋予不同的期待,因此无法归纳出一般法则,虽然这些角色可以解释社会学习以及人格的形成,但无法解释反社会的情形,例如社会化理论在解释同性恋形成的原因以及为什么公民会变成革命者等问题时,就显得苍白无力(许雅惠等,2006)。

      (二)社会建构论研究范式

      由于社会化研究范式在解释儿童社会现象时,总是摆脱不了个人与社会的二元对立之窠臼,因此,不断有新的研究范式被提出,试图超越前者,尽管前者未必被真正超越。值得一提的是,社会建构论研究范式就是在此情形下应运而生。较早明确提出社会学要研究儿童的主张,并提出“儿童是一种社会建构”观点的是James、Jenks和Prout(Morss,2002:39—54)。他们在《童年的建构与重构》(Constructing and Reconstructing Childhood)一书中指出:童年是被理解为一种社会建构,是为理解人类早年生活脉络提供解释框架;除了生物性能上的未成熟以外,儿童也并非一群自然或普同的族群,他们在不同的社会中有着独特的结构与文化。起初,社会建构论研究范式是为了超越社会化研究范式而被引入到儿童社会学领域的,但到了20世纪70年代,它又被用来批判普同主义论者(universalist)。普同主义论者主张有关母亲和儿童的社会安排是依据自然法则而产生的,显然这与建构论范式是针锋相对的。

      在社会建构论研究范式看来,儿童是积极的社会行动者,具备社会建构的能力,他们用自己所理解的符号与认知来建构他们所感知的社会。这是社会建构论研究范式的理论基点。然而,社会建构论研究范式同样也遭到诟病。有学者就认为社会建构论研究范式是文化决定论的荒谬版本,其所主张的“儿童是建构与理解社会的主体”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儿童的生理、智力和社会经验等缺陷限制了他们的行动能力。更有学者指出,社会建构论研究范式的“逻辑性”存在问题,童年的社会建构并不是由儿童建构的,而是在文本中被社会建构论者社会建构的(许雅惠等,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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