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蚁族,何以成为问题 自2009年始,伴随着社会舆论之异常热烈的讨论,一个崭新的名词——蚁族,开始为公众所耳熟能详。在这样一个学术课题往往难以获得公众热切关注的时代,一项调研结果能够引发如此广泛且激烈的公共讨论,是极其罕见且值得学术界深入思索的。 “蚁族”之名称来源于学者廉思对“大学毕业生聚居群体”所使用的概括性称呼,意指该群体拥有高知、弱小、聚居等特点。而在此项研究之前,公众对该群体生存状态的了解十分有限,学界也几乎没有进行过相关的研究,正如廉思所指出“在中国期刊网和其它学术网站,对这一群体的检索结果是零”[1]。即便在此项研究进行之后,与社会公众近乎狂热的讨论不同,学术界保持了异乎寻常的冷静。例如,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葛剑雄教授便提出质疑:“蚁族”的标准到底是什么,全国符合“蚁族”标准的到底有多少人?他认为,不同情况应该用不同方法对待,如果是个别现象,就不必太大惊小怪[2]。已经习惯于用理论武器为农民、农民工、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争取更多权利的学者们,却普遍对蚁族群体仅抱持人文关怀之立场,而鲜有从理论层面为其合理权利摇旗呐喊者。因此,一年多来,在廉思所进行的蚁族群体客观状况调研的基础上,鲜有学者持续进行理论层面的关注,从而使得对该群体的研究在学理意义上出现了停滞。 学界的迟疑,并非是学者们学术嗅觉之丧失与学术动作之迟缓使然,而是根源于大批学者坚信如下之命题:不同于政府及市场对农民、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所造成的伤害,蚁族群体的“生存困境”主要由其自身特质所造成,并因此而难以从学理层面论证对其状况进行改善的合理性,而最多只能在社会学实证研究的层面观察其生存状况。即“蚁族”问题之解决,与其说应落脚于公共政策可以施力之客观环境因素,毋宁说应更多寄希望于蚁族群体自身主观状态之扭转。而该命题的普遍得到确信,也恰恰印证了另一命题的证明缺失:蚁族群体同其它弱势群体一样,其生存状况的恶化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国家及市场的缺位或侵犯。 自蚁族群体的调研报告出炉以来,毫无疑问正是第二个命题的解释的缺乏,使得第一个命题的确立钳制了学界进一步研究的可能。而具体来说,第一个命题的确立又往往表现为如下几种观点: 1.公平机会说。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是普遍开放的,作为大学毕业生的蚁族群体完全可以凭借自身劳动换取报酬来求得生存。之所以生存条件距自我预期尚有较大差距,根源在于自己用以交换报酬的劳动能力不足。蚁族的“高知”是一种纵向的历史比较,横向来看的话,蚁族的毕业院校往往是非名牌的,专业往往是弱势的,这就使其在竞争激烈的自由市场中获取报酬的能力天然偏低。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化,尤其应当理性看待大学生的前途问题,不能同精英教育时期一般,对大学教育可能带来的回报有不切实际的期望。因此,只要市场参与是公平的,蚁族问题就还是一个按劳分配的问题,而在价值创造与劳动报酬的换算中,蚁族并没有遭受明显的不公平待遇[3]。 2.主观抉择说。蚁族群体所面临的生活困境,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主观抉择失误所造成。他们盲目地奔向大城市,特别是以京沪穗为代表的一线城市,这些城市的竞争十分激烈,对求职者的人力资本要求很高,普遍毕业于非知名高校且专业往往处于劣势的蚁族群体在竞争中自然不占优势。此外,这些城市生活成本高昂,并因此迫使收入偏低的蚁族群体不得不选择环境相对恶劣、地域相对偏远的居所。倘使蚁族群体选择二、三线城市作为自己的工作生活地,其生存状态无疑会有质的转变。恰如劳伦斯·米德所说的“底层的贫困与其说源于缺乏机会,不如说源自无能或不愿利用机会”[4]。因此,蚁族群体所面临着的不佳的生活现状,很大程度上要归咎于其自身的抉择[5]。 3.发展阶段说。对任何群体生存状况的判定,都不应仅限于某一阶段的观察结果,而应立足于长期的观察。对绝大多数青年人群体来说,在其就业初始阶段所遭遇到的生活条件的艰苦与待遇的微薄,往往是一个普遍现象,而很难过分苛责地将其归咎为某种社会问题。人生的奋斗过程必然包含着青年时期对不利环境的克服,并逐渐提升自我走向成功。也因此,蚁族群体从长期来看可能不是一个应由社会担负特定责任的特殊现象,而只是青年人所必然经历的某一发展阶段。如今的蚁族群体完全可能随着时间的发展而逐渐抹消自己所呈现出的困顿状态,成为充分融入社会的一分子,而非某种具有单独特质的群体[6]。 从某种程度看来,以上三种观点均具有一定的解释力,其初衷乃是试图摆脱媒体狂热所带来的偏执,尽量以客观理性的视角,精准地把握蚁族问题的实质。倘使蚁族群体今日所处之困境,真应更多归因于其能力之有待提升、抉择之不够理性、发展之欠缺成熟,那么略显消极的人道关怀已显足够,相应的公共政策也全然无需大动干戈而只需适当扶助。可是,一旦我们可以通过论证得出蚁族群体的窘困现状于整个社会体系有莫大的责任,那么,为蚁族群体的权利伸张进行学理上的论证便是应当且不可或缺的,针对该群体的态度也就绝不应仅限于同情及之后的适当扶助,而是“整个社会体系应当尽可能致力于补偿因环境因素而处于不利境遇中的人”[7]。 本文将尝试通过对历史的回溯与现实的透视,运用公民权之理论工具,再探蚁族问题产生的根源。 二、蚁族问题的核心:公民权的缺失 1949年,T·H·马歇尔在题为《公民权与社会阶级》的讲演中,为现代公民权(citizenship)赋予了定义并进行了类型划分。他认为,“公民权是给予那些一个共同体的完全成员的一种地位,所有拥有这种地位的人就这种地位所授予的权利和义务而言是平等的”,在此定义的指引下,基于对英国社会的历史考察,马歇尔将公民权划分为三种基本类型:民事权(civil rights)、政治权(political rights)、社会权(social rights),三种权利随着历史的沿革而得到了层层递进的发展。其中,民事权利包含着“由个人自由所必需的权利组成,包括人身自由、言论、思想、信仰的自由,拥有财产和订立有效契约的权利”,其重要意义在于使人们摆脱封建等级身份的束缚,从而自由地参与到市场竞争中去。政治权利意指那些“参与行使政治权力的权利”,至于社会权利则涵盖了“从享受少量的经济和安全的福利到充分分享社会遗产并按照社会通行标准享受文明生活的权利,与之最密切相关的机构是教育体制和社会服务体系”[8]。时至今日,虽然公民权理论已经得到了极大发展,但马歇尔所确立的公民权三分法依然被视为一种经典的分类方式,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涵盖随着社会发展所涌现出的许多崭新类型的公民权利。同样,即便经历了时空的转换,公民权理论对于现实中的蚁族问题依然有着极为强大的解释力,而此种解释,将有资格成为人们对蚁族群体感性怜悯情感之外的一种理性思索方式,亦可成为政府采取积极措施保护蚁族群体权利的有效论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