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技术采购的权力寻租模型及规制措施

作 者:

作者简介:
董少林,安徽工业大学文法学院讲师,博士,主要从事政府经济学研究(安徽 马鞍山 243032)。

原文出处:
当代财经

内容提要:

政府技术采购作为一项公共政策工具,能够极大地推动技术创新。基于经济人动机,政府技术采购领域不可避免地存在权力租金交易。借助委托—代理理论,构建了政府技术采购的权力寻租模型。权力寻租可能带来种种社会危害,如破坏社会的生产力水平、降低公众的福利水平、导致科研单位的X—低效率。为最大限度地降低政府技术采购领域中权力寻租的规模和概率,有必要明确政府管理部门的角色定位、建立租金的消散机制、实行高薪养廉与预防寻租相结合的机制、完善对权力寻租行为的监督机制和加大对租金交易的惩罚力度。


期刊代号:C31
分类名称:创新政策与管理
复印期号:2011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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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政府技术采购是指政府对当前尚不存在,但可能在一定时期内研发出来的某种技术、产品或服务提出需求意向,通过采购的方式,将新的产品引入市场的方法(肖迪,2010)。[1]政府为了满足自身需求或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采取政府技术采购的方式,向有关科研单位订购目前市场上尚不存在的产品或服务的活动。然而,在政府技术采购的过程中,技术研发需要投入资金,技术人才培养需要资金,技术产品的市场化也是需要购买力作为保障。一般来说,国家的财政实力越强,就越能够从环境、市场和引导等软方面来为政府技术采购铺路。但目前有些科研项目的经费审批权掌握在少数不懂技术的政府管理部门手里,他们掌握生杀予夺大权,造成“权力寻租”、“跑部进钱”等怪现象。

      通过大量案例和实证研究,国外学者基本确认了政府技术采购在促进创新、提升国家竞争力方面的积极作用。如Jones和Williams(1998)提出了一种计算社会收益率的综合方法,建立了社会收益率和投资不足之间的关系模型,并估计社会最优R&D投入至少应是实际投入的2-4倍。[2]德国弗朗霍夫系统和创新研究所(Fraunhofer Institute for Systems and Innovation Research,2006)在分析来自不同国家的9个政府技术采购案例的基础上,总结了从中获得的一般经验,并进行了国别特征比较。[3]Jackob Edler和Luke Georghiou(2007)认为,在政府技术采购中存在信息缺乏和信息不对称现象,技术的使用者与供应者之间的互动和交流往往非常贫乏,分散的需求信息尚不足以让供应商从中识别到有用信息并转换成创新行动。[4]

      但国内学者对政府技术采购的研究只是近几年才起步,研究成果非常有限。如高昌林等(2006)认为,政府技术采购比采购成形产品更能促进企业技术创新。[5]刘宝(2008)将政府技术采购视为一个特定的“项目”,对其实施项目管理有多方面的益处。[6]彭鸿广等(2008)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分析了政府技术采购中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技术风险、市场风险、成本风险和道德风险。[7]

      事实上,我国进行的市场经济改革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政府技术采购领域中权力对资源配置的主导,由增量改革引发权力寻租等腐败问题严重地破坏了社会公正(刘鸿,2010)。[8]陈富良(2004)推断其根本原因在于管制者和被管制者之间的互动、合谋、收买以及公共权力的寻租,直接影响着管制制度的均衡。[9]因此,专项资金的分配到现在还缺乏公平公正的标准和有效的监督,使下级部门采取各种方法来为本地争取尽可能多的资金,给掌握资金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了权力寻租的空间(王新秀,2008)。[10]这就造成了公共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滞后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因而使权力寻租现象迅速严重化、组织化和公开化(刘仁彪,2005)。[11]

      上述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与其他形式的技术创新相比,政府技术采购更具有比较优势,但同时也蕴含了风险代价;二是认为由于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导致了资源配置缺乏公平公正的标准,这样科研单位会基于寻租风险程度采用不同手段来进行权力寻租。不难发现,上述研究还没有将政府技术采购与权力寻租现象结合起来,因此,所得出的结论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政府技术采购的权力寻租问题。为此,本文以政府技术采购的权力寻租模型为基础,分析权力寻租可能带来的种种社会危害,提出有必要对政府技术采购领域中的权力寻租现象加以规制。

      二、模型构建

      在政府技术采购领域,政府管理部门和科研单位作为一个博弈局中的两个主体,他们各自拥有自己的利益,彼此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一方面,政府管理部门作为委托人,由于拥有科研经费的支配使用权,可以采取一些限制性行为进行设租,委托某个或某些科研单位联合研发新产品。然而,研发新产品本身的风险系数高,成本难以准确衡量,以致政府管理部门很难依据可靠的信息来源判断新产品成本的大小和技术的高低。另一方面,目前权力寻租的空间仍然较大,科研单位既然不可能完全掌控新产品的需求信息,就有可能依靠政策或其他要素获得超常发展机遇,毕竟这个要比依靠研发新产品本身容易得多,如上报高价科研经费、串通部分管理者等违规行为。[12]

      (一)基本假定

      不同科研单位所研发的新产品在技术和成本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如果新产品的技术含量比较高,则成本相对来说就比较高,因而价格也就比较高;反之亦然。对政府管理部门来说,高技术新产品即使成本再高,只要其价格合理,政府管理部门也会从公共利益出发,在政府财力许可的前提下考虑采购高技术新产品。反过来,低技术新产品由于成本低,在产品推向市场的过程中,政府管理部门与科研单位就有可能通过抬高价格产生合谋,因而存在巨大的权力寻租空间和租金市场。

      假定一:政府技术采购市场中研发某种新产品的科研单位只有两个,他们的总成本函数可以表示为C=F+f(P),其中F表示所消耗的不变成本,f(P)表示所消耗的可变成本。

      

      假定三:政府管理部门对相同性能的新产品具有单位需求,即他们要么采购1个单位的高技术新产品,要么采购1个单位的低技术新产品,但不会同时采购低技术和高技术的两种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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