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伦理”论辩

——关涉经济伦理学对象和范围问题的思考

作 者:

作者简介:
钱广荣,中国经济伦理学会常务理事,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安徽 芜湖 241003。

原文出处:
学术界

内容提要:

“经济伦理”是经济伦理学的对象和核心范畴,是这门新兴学科的立论前提和逻辑基础,因此科学把握其内涵是十分必要的。为此,需要在学理上区分“经济伦理”与“经济道德”的界限,在“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及其实践活动过程的意义上厘清“经济伦理”的实质内涵。在此基础上,从三个不同的向度建构“经济伦理”与“经济道德”之间的逻辑关系。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1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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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个世纪70至80年代,经济伦理学在美国兴起。从一开始被认为是“无稽之谈”到成为“热门话题”再渐而发展成为一门新兴学科——经济伦理学,人们一直对“经济伦理学是什么并不很清楚”。①经济伦理学自上个世纪末在中国出现以来,不少人在谈论经济伦理学却也是对“经济伦理学是什么并不很清楚”。其所以如此,与涉足这一领域的人们轻视以至忽视对“经济伦理”的科学理解和把握是直接相关的。

      毫无疑问,“经济伦理”是经济伦理学的对象和核心范畴,关涉经济伦理学的研究范围,在立论前提和逻辑基础上影响这门新型学科的建设和发展。如果说,经济伦理学当年在美国兴起是得益于“经济伦理学运动”的造势,汇集了哲学家、企业家、工商管理者、消费者和政府的责任和智慧的话,那么,在中国则是改革开放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涉足这一新型学科的人至今主要还是伦理学和哲学界的一些学者,智慧资源远不及经济伦理学当初在美国的命运。诚然,经济伦理学在中国的持续建设和发展,或许也需要借用某种“运动”的给力,但我以为,从学科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要求来看,辨析和厘清其对象、范围和基本范畴似更为重要。本文试对“经济伦理”这一关涉经济伦理学的对象和范围的核心范畴,发表几点批评意见,以期引起相关学界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一、不可将“经济伦理”与“经济道德”相提并论

      认识和把握不同事物之间的相关性,应当以分析和说明它们的不同之处或差别为前提,不然就可能会将它们“相提并论”以至于“混为一谈”,失却对相关性的认识和把握。对同为经济伦理学之对象物和基本范畴的“经济伦理”与”经济道德“的认识和把握,无疑也应作如是观。

      不少研究经济伦理学的人一直沿袭一般伦理学长期恪守的“伦理就是道德”的理解范式,如《伦理学名词解释》认为,“在语源意义上,……‘伦理’和‘道德’是相通的”②。将“经济伦理”等同于“经济道德”。这种理解范式夸大了“经济伦理”与“经济道德”之间的相关性,在逻辑起点上就遮蔽了经济伦理学的特殊对象和范围。因此,要理解和把握“经济伦理”这一概念,首先就需要辨析“经济伦理”与“经济道德”的不同之处。

      笔者曾在拙文《“伦理就是道德”质疑》(《学术界》2009年第6期)中指出,在语源的意义上,伦理与道德是两个不同概念。伦理一词是由“伦”与“理德”两个单词演变整合而成的,最早出自《礼记·乐记》:“乐者,通伦理者也。是故知声而不知音者,禽兽是也;知音而不知乐者,众庶是也。唯君子为能知乐,是故审声以知音,审音以知乐,审乐以知政,而治道备矣。”这段解释文字表明,伦理的初始含义指的是政治上的等级秩序,内涵是一种政治关系,即所谓“政治伦理”,而并非政治道德。后来,许慎在《说文解字》里解释道:“伦,从人,辈也,明道也;理,从玉,治玉也。”郑玄注释道:“伦,犹类也;理,犹分也。”自此之后,伦理逐步为孟子说的“人伦伦理”所替代,特指人与人之间的辈分关系,一直沿用至今。所谓伦理,指的就是一种存在辈分、身份——“类”的差别的特殊的社会关系。马克思曾将全部的社会关系划分为“物质的社会关系”和“思想的社会关系”两种基本类型。伦理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当属于“思想的社会关系”范畴,是“思想的社会关系”之结构的主要成分。《中国大百科全书》将“社会关系”划分为四种基本类型,其中所说的“道德关系”所指其实就是伦理(关系)。而道德,在语源的意义上如同伦理一样,也是由“道”与“德”演变整合而成的。最早表达这种演变逻辑的是孔子,即所谓“志于道,据于德”。③道德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内含社会之“道”和个人之“德”,后者是前者的个性化结晶。社会之“道”作为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和价值形态,是因维护和优化特定的伦理(关系)之需而被特定时代的人们创建起来的。

      从意识形态属性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并受“竖立其上”的上层建筑包括其他“观念形态的上层建筑”的深刻影响。在历史唯物主义视野里,伦理与道德的关系及道德的意识形态意义可以简要地表述为:伦理(关系)作为“思想的社会关系”和“伦理观念”因由一定社会的“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的出现而“自然”形成,“伦理观念”经由一定社会的意识形态的梳理和提升之后便成为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和价值形态——道德,道德通过调节社会生活和人的心态与行为方式,发挥其维护、调整和优化经济活动中的伦理(关系)及“竖立其上”的整个上层建筑的“文化软实力”作用。

      概言之,伦理属于社会关系范畴,道德属于社会意识范畴,伦理与道德的逻辑程式应为:“伦理是本,道德是末,伦理是体,道德是用”;也就是说,“道德,不论是社会之‘道’还是个人之‘德’,其对社会和人的发展和进步的积极影响,最终都是通过形成特定的伦理关系而实现的”④。因此,囿于“伦理就是道德”的思维窠臼,沿着“经济伦理”等同于“经济道德”的思维路向来理解和把握“经济伦理”的概念,是不正确的。

      也许正因为不大关注伦理与道德、经济伦理与经济道德乃至于社会之“道”与个人之“德”的学理界限,有的学者提出了“经济德性”的概念,认为“经济德性”即“经济之适度行为”和“经济之道义”、“经济德性即是人的德性、社会的德性”。⑤这就把“经济伦理”与“经济道德”相提并论、混为一谈了。实际上,经济本身是无所谓“德性”的。“经济伦理”之内涵应是经济本身的“伦理(关系)问题”,而“经济道德”则是一定社会的人们为分析、说明和规范经济的“伦理(关系)问题”而提出的关于“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及其实践活动的社会之“道”及由此教化和演化而成的个人之“德”。诚然,我们不可离开社会和人抽象地谈论经济的伦理与道德问题,但是一切属人的社会现象都有其“自在属性”当是毋庸置疑的;否则,我们就难免会陷入现象学的“生活世界”之理论构想,把一切属人的东西(如“德性”)都给了“经济世界”,丢失“经济社会”和“经济人”的独立品格,走不出“鲸与地球”孰上孰下之“奇异的循环”的悖境。

      二、“经济伦理”的词义逻辑究竟为何

      “经济伦理”是一个复合词,作为经济伦理学的对象和核心范畴其语义逻辑应当是怎样的?目前中国经济伦理学界的理解大体有如下三种情况:

      一是经济与伦理。在这种语义逻辑程式中“经济”与“伦理”是并列关系,而从实际情况看则是主从关系即“伦理”为主而“经济”为从的关系。这种语义逻辑,多是伦理学人基于中国传统伦理精神和道德主张,主动对话经济活动和经济学的产品。它生动地表达了当代中国伦理学人试图运用伦理学的观念和方法干预经济活动、指导和规范市场经济活动的社会责任感。这是为什么至今投身经济伦理学研究的人多是过去从事伦理学研究者而少有从事经济学研究者的“人力资源”原因。或许有人会套用经济哲学的某种观念和方法说,经济伦理学就是以经济与伦理为对象,研究经济与伦理之间的关系的,因而在“经济与伦理”的意义上理解和把握“经济伦理”的内涵无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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