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义务的规范性

作 者:

作者简介:
[美]斯蒂芬·达沃尔(Stephen Darwall),美国著名哲学家和伦理学家,在进行本次演讲时,为密西根大学哲学系讲座教授,多次担任美国哲学协会中部分会主席,2008年赴耶鲁大学哲学系担任该系讲座教授至今,主要代表作有《哲学伦理学》(1998),《福利和理性的关爱》(2002),《第二人称的观点:尊重、道德和可说明性》(2006)等

原文出处:
江海学刊

内容提要:

道德义务必然为行为者提供绝对的和压倒一切的遵从的理由。康德等人从第一人称的观点出发的论证无法真正说明道德义务的这种绝对性。只有从第二人称的观点,才能真正理解和解释道德义务的绝对性或规范性。从第二人称的观点所提出的理由即为第二人称的理由,这种理由以承认我们作为道德共同体的成员有权向对方提出要求为先决条件。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1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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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为做一件事情的道德义务?哲学家一般都同意一个道德义务(obligation)就是一个人道德上必须做的事情,如果不做,就被视为“道德上”是错误的。有许多事情,我们有很好的道德理由去做,尽管如此,一个人依然没有义务去做。例如,我最近捐钱给一个网站watchingamerica.com。我认为有很好的道德理由支持它。它登载关于美国以及它的外交政策和政治生活的文章,这些文章来自全世界,包括中国。它是美国人需要知道和思考的批评反应的一个重要来源。虽然如此重要,我并不认为道德上我有义务捐款。有许多有价值的事业需要我们的支持,但似乎并没有道德的义务对这项事业非捐不可。如果我没有捐款,我也没有干任何错事。此外,好的捐款的道德理由也不一定必然压倒其他非道德的理由,我也许有其他的用钱理由,比如,带我的儿子去看棒球比赛。

      然而,如果我真的有道德的义务捐钱,比如,捐给我曾承诺捐钱的人,或亟需这笔钱,没有它就会死亡的人。如果情况果真如此,不捐就是错误的,那么看起来我似乎就没有更好的理由去做其他的事。我们可以将此表达为下述命题:

      绝对性(Categorical):道德义务必然为行为者提供绝对的和压倒一切的遵从的理由。

      绝对理由是不依赖于行为者的目的、欲望或兴趣的行为理由。而压倒一切的理由是战胜或压倒其他行为理由的理由。因此,绝对性说的是道德义务给了行为者以遵从的理由,这些理由独立于行为者的目标和兴趣,并且压倒他们可能做任何其他事情的理由。

      现在我想说明一下这和我的演讲题目有何关系。“规范的”和“规范性”在最近讲英语的道德哲学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哲学家通常将“规范的”一词应用于任何诸如此类的事情:这些事情蕴含做事的或持有某种态度或感受的理由(如同他们所说的,规范的理由),这些理由也就是支持或辩护某些行为或态度的理由。显然,做一件事情的理由的想法自身就是规范性的。然而,值得欲求的事物(即有理由欲求的事物)、值得尊敬的事物(即有理由尊重的事物)等等,这些概念也是规范性的。正如可证明的那样,每一个伦理学的概念都是规范性的,而“规范性”指的正是这种规范性的方面。

      如果绝对性的概念是正确的,那么道德义务的规范性就必然牵扯到这样的事实:道德义务必然提供绝对的并且压倒一切的理由(至少,它们想提供压倒性的理由)。但为何如此?究竟什么东西使得道德义务必然产生绝对的和压倒一切的理由?回答这一问题一直是道德哲学家所面临的最困难的问题之一。我们在柏拉图的《国家篇》中已经看到它的影子:格劳孔和阿得曼图对苏格拉底的挑战——请苏格拉底向他们证明他们为何应当成为正义的人。它成为了所谓“近代”时期道德哲学关心的核心问题,这一时期始于17世纪以格劳秀斯和普芬多夫为代表的近代自然法的传统,当时道德义务和道德法的思想开始得到更为周密的表述。它也正是克里斯蒂娜·科斯伽德在《规范性的来源》一书中所要处理的问题。她试图通过认识道德律和实践规范性(或者更为普遍的说法,行为理由)的关系,揭示她所说的道德律的规范性的来源。它也是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第三章中为自己所设定的问题,在确定了道德律自身就呈现了绝对性和压倒性之后,他问道:究竟什么东西能够证明,道德义务对所有理性的行为者确实都是有约束力的,而不仅仅是心灵的一种幻觉或“虚构”。

      康德和科斯伽德关于道德律的约束力的论证采取的是同一种潜在的方法。两人都认为任何慎重思考如何行事的行为者都会承诺道德,都会承诺没有良好的理由可以不遵从道德律。和许多其他哲学家一样,我认为他们的论证都以失败告终。我认为,从第一人称的视角去思考,以证实道德义务的规范性,这简直是不可能的。而且我相信我知道为何不可能的原因。原因在于:道德义务,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不可还原的第二人称的现象。我将证明道德义务的规范性只能从第二人称的观点出发,才有可能得到理解和解释。

      那么,我在这种语境下所说的“第一人称”和“第二人称”究竟是什么意思呢?人们最为熟悉的可能是这些术语的语法上的用法:第一人称的单数(相当于英语中的“我”),第二人称的单数(相当于“你”),第三人称的单数(相当于“他”、“她”或“它”)等等。托马斯·内格尔曾使得第一人称的视角和第三人称的视角之间的区别变得闻名遐迩。有些行为的理由只能从第一人称的视角才能把握。例如,如果我不采取行动,我的孩子将会受苦,或者我将会受苦;或者某一行为对于我遵守承诺必不可少。这些(第一人称的)事实全都不同于朱利安和威廉将会受苦,或者史蒂夫·达沃尔将会受苦,或者一个给定行为对于某人遵守承诺必不可少,或者对于史蒂夫·达沃尔遵守承诺必不可少等事实。如果我知道后一类事实,但并不看重它们和我的关系,那么,该情景的实践意义将显然会不一样。第一人称的视角将自己置于自己所考虑的目标的关系中,然而,第三人称或纯观察者的视角则不;后者给了一个人关于世界的视角,用托马斯·内格尔的话说,就仿佛是“无从之见”。

      哲学家一直对第一人称的观点感兴趣,部分原因是因为它在行为决策和慎思中的作用。当我正在考虑做什么时,我没有明言的问题是:“我打算做什么?”或者如果你我二人正在慎重思考下一步的行为,我们不言而喻的问题是“我们打算做什么?”这种方式的慎思最终是第一人称的。

      康德和新康德主义者(如科斯伽德)所采用的、试图解释道德义务的规范性的方法,就是证明一个行为者从第一人称视角进行慎思,该行为者必然承诺接受道德律的约束,因为这是任何能够得到理解的慎思的先决条件。这一论证的思想大致上就是:为了慎思,行为者必须接受两件事。他必须接受存在着规范性的行为理由,因为慎思恰好正是寻求理由,按照这些理由选择一种行为,而不是另一种。如果没有理由做任何事情,思考做什么就完全失去了任何意义。其次,康德和科斯伽德认为,一个慎思的行为者还必须承认,在非常强烈的意义上,即在康德称之为意志自主(autonomy)的意义上,他是自由的。康德的这一思想很难准确表达,但大致的意思是,规范性的理由不可能简单地给予意志,好像是从外部来限制意志,而必须来自意志(或实践理性)自己自由的活动。用康德的话说,实践理性规范必须是“自我立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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