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推动企业履行道德责任的有效路径

作 者:

作者简介:
郭建新(1955-),女,江苏南京市人,南京审计学院政治与行政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伦理学,人文社科系,江苏 南京 211815;尹明涛(1983-),男,浙江台州人,南京艺术学院党委组织部,哲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伦理学,江苏 南京 210013

原文出处:
伦理学研究

内容提要:

如何发挥政府的促进作用,有效地推动企业履行道德责任,实现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是当前我国企业在转型过程中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重大课题。政府应当根据企业道德责任的不同层次,准确把握我国企业当下发展的特点,从四个方面推进企业道德责任的自律:一是塑造宽松生存环境,为企业践行道德责任奠定和谐空间;二是推进道德立法,促企业基本道德责任从他律走向自律;三是建立健全道德激励机制,确保企业道德责任自我选择;四是给予企业自由意志空间,实现企业崇高道德责任的持续超越。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1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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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115(2011)04-0049-07

      按照康德道德自律及马克思内因与外因相统一的观点,在讨论企业道德责任缺失的时候,我们总是会自觉或不自觉地陷入这样的认识,即总是认为,企业道德责任的缺失主要是企业自身的道德感缺失问题,而却往往忽视了政府在企业道德责任自律中应当发挥的作用。据北京数字100调查公司最近进行的一项“企业社会责任公众评价调查”的结果表明——造成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的第一责任人是政府部门,而不是企业。[1]同样,这与三鹿奶粉事件的调查结果相一致。据阳光网公布的一项“三鹿奶粉事件,谁最应该负责任?”的调查结果显示,在总共的2494人投票之中,有2112人认为“主管部门没有起到监管作用,应该负责,高居榜首(见图1)。而在问题奶粉不断出现的原因上,有2231人将票投认为主要在于政府的监管系统存在问题(见图2)。显然,探讨政府的有效作为,确保企业流淌着“道德的血液”,从而实现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是我们值得探索与研究的课题。

      一、企业道德责任及层次的厘定

      企业的道德责任总是与企业的社会责任纠缠在一起的,在学界和日常用语中,这两个术语经常被同时引用或同义互释。①为了确保概念语义指向的明确性,首先有必要对本文所使用的企业道德责任的内涵进行界定。

      企业道德责任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道德责任的外延要小于企业的社会责任,专指企业法定责任之外的较高道德期待且企业能够主动承担的责任;广义的企业道德责任则在外延上与企业的社会责任重合,二者可以通用,但是,在这里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必须是基于企业在利润目标之外所应承担的责任,即以“综合企业责任”的观点和“企业责任的金字塔”理论②为参照体系的话,它不是企业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慈善(自由决定)责任的统一体,而是排除了它自身的生存本能即经济责任后,以企业活动为圆心、以利益相关者为半径而形成的底线道德、条件道德和道德理想的责任圈。因此,企业道德责任还可以划分为企业基本道德责任、条件道德责任和崇高道德责任。

      

      

      1.基本道德责任。这种道德责任又称为“底线道德责任”,它是一般情况下任何企业都必须遵守的一种道德责任,比如不能虐待员工、排放的有害气体不能超过《环境保护法》的基本标准等,其往往通过禁止的方式规定了所有的企业在这些方面所必须履行的道德责任,这些道德责任是无条件的、绝对的,事实上,在这里其实质上所指的就是法律责任。

      2.条件道德责任。虽然条件道德责任是相对于无条件道德责任(法律责任)而言的,但是这种道德责任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它既是一种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及所处的条件而作出选择的道德行为——比如在不超过《环境保护法》的基本标准之内,企业既可以选择排放有毒气体,同样也可以选择不排放有毒气体——具有一定的空间与余地,又受到一定的社会标准和社会价值观的制约,比如其排放有毒气体的行为被公众获知后,不仅可能受到谴责,而且其产品也可能被公众所抵制。最近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就是一个典型例子,虽然政府制定了一个标准,婴幼儿配方乳粉中三聚氰胺低于1毫克/公斤的奶粉为合格,但是仍然受到公众的抵制。

      3.崇高道德责任。基本道德责任是道德责任的底线,而崇高道德责任则是最高的道德责任,因而又称为“道德理想”。崇高道德责任是企业通过“自愿”的商业行为及“自愿”地贡献本身资源去改善社区的福祉。它不要求每一个企业都能达到,而是一种境界和追求。这种道德责任,从理性出发,它既不是法律所规定的,也不应当是公众的要求。而是企业以严格的标准要求自己,主动关心其他利益相关者,善于自我约束,勇于无私奉献的一种既超越一般商业运作,又超越法律、一般的道德风俗习惯与公众期望的自愿性道德商业行为。

      本文就是基于广义的企业道德责任就政府如何有效地推动企业履行道德责任而展开论述的。

      二、政府推动企业履行道德责任的有效路径

      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的内部矛盾是事物自身运动的源泉和动力,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外因必须通过内因而起作用。不过,任何事物的内因在一定阶段都可能转化为外因:对于一个事物是内因,对于另一个事物却可能是外因,比如,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政府作用的发挥是外因,但是对于中国企业这个整体来说,政府作用却是企业发展的内因。而且,一切事物的内因发展到一定程度,只有借助于发展外因,才能继续获得再发展的动力和条件。因此,如何充分发挥政府在企业道德责任自律中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在促进企业道德责任自律中,政府应当根据当前我国企业正从“孩童期”到“成熟期”逐渐过渡所具有的“叛逆性”特点,把握好企业道德责任建构的“一个前提和三个层次性”,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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