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1)03-0036-05 “中国居民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22年间下降了近20个百分点”[1]已成为广受关注的社会之痛,它反映了劳资配置不均衡、财富分配不公平、国民生活保障指数不够高的中国问题。“民工荒”则是劳工对低劳动报酬的抗议和反戈。因此,提高劳动报酬问题其实是一件充满现实纠结的社会伦理问题,也是个因问题的复杂性而令社会伦理学者研究艰难的时代议题。从交换正义走向分配正义,建构一种保障、拓展和超越劳资关系交换正义的社会财富分配正义的大劳动报酬分配观,是当代中国提高劳动报酬应循的民生逻辑。 一、劳资交换视野下劳动报酬公正的复杂化 劳动报酬在本质上反映着资本与劳动之间的一种交换关系和社会财富的分配关系。在以社会分工为基础的商品社会,遵循“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资本通过雇佣劳动的形式,劳动者通过付出劳动行为的形式,合作完成创造社会财富活动的共同意志,以实现资本利润和劳动力的再生产活动。劳动报酬作为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而获得的收入及其他财物,包括货币工资、实物报酬、社会保险等多种形式[2],体现着以互利性为公正坐标的劳资之间的交换关系和财富分配关系。以互利性为公正坐标的劳动报酬蕴含着劳资关系自由交换的公正精神。“只要这种交换是自愿的和非强迫的,人们所获得的物品与他们对这些物品的社会意义的理解相一致,这种交换就是公平的和正义的。”[3]然而,劳资之间这种互利性交换的公平正义关系在分配领域呈现出复杂化的问题格局。 首先,资本与劳动(劳工)在初次分配中的劳动报酬还只是一种交换正义而非分配正义。强资本弱劳动是经济市场化、全球化带来劳资关系不平等的一个客观现象。资本的逐利性和流动性使资本在市场化、全球化进程中总是能够自然流向劳工成本更低的投资场所,从而日益占据强势地位;劳工则因为就业岗位竞争的市场化和劳动力的生理性特点、身份性限制总是处于被选择的不利境遇。资本的逐利流动性和劳动力的生理性特点、身份性限制以及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紧张状况,决定了资本与劳工的强弱相对地位。强资本弱劳工生产关系天生、内在的不平等决定着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被矮化”,从而导致“工人生产的财富越多,他的产品的力量和数量越大,他就越贫穷”[4]。由此可见,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的理想状态只能达致“缺失劳动者”的劳动行为报酬与资本利润之间的交换正义,至于基于劳动者与资本者人格尊严平等基础上属于分配正义的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则难以顾及。按照英国学者布莱恩·巴里的正义理论,交换的正义只是作为签约对象的东西的价值相等;分配的正义则是同等的利益分配给具有平等价值的人们。换句话说,交换的正义只是签约者之间相互有利的正义,体现的是个体私利运行的结果,至于这种结果是否“合乎公平的正义”,即“把每一个人的应得分配给每一个人”,实现真正的正义分配,在初次分配的劳资双方关系中难以“仲裁”。分配正义的正当性与权威性需要企业、政府、社会的合理介入和共同担当。 其次,劳动报酬的劳动行为化倾向导致劳动者主体尊严的缺失。所谓劳动报酬的劳动行为化倾向,系指将劳动报酬简单理解为劳动行为的报酬,即以劳动行为的成本支出作为确定劳动报酬的唯一依据。所谓企业十年不涨工资、加班工资成为工资主体部分等现象则是种种劳动报酬劳动行为化的产物和结果。劳动报酬的劳动行为化倾向有悖于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马克思认为,劳动力是一种特殊商品,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力商品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本身是历史的产物,因此多半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文化水平,其中主要取决于自由工人阶级是在什么条件下形成的,从而它有哪些习惯和生活要求”[5]。劳动者的主体尊严意味着劳动报酬包括维持劳动者自身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劳动者繁衍后代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以及劳动者接受教育和训练所支出的费用等丰富内容。劳动报酬劳动行为化倾向忽略了劳动者提高文化和技能素养的需求、繁衍后代的责任和追求幸福生活的理想,只剩下维持劳动者自身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又如何保障劳动者的主体尊严呢! 最后,劳动报酬公正性的复杂化还源于中国劳资关系语境中政治逻辑与资本逻辑的合谋。由于强资本弱劳动的不平等关系,中国当下正遭遇劳动报酬复杂化的公正(正义)诉求之境遇。第一,政府主导下以经济发展为目标的全方位的中国改革开放模式,使得国家的政治行动逻辑与资本的经济逻辑合谋达成了一种内在一致性:政府为了税收与GDP政绩形象,企业为了利润,两者合谋形成了长期挤压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统一联盟。政企之间的合谋性使本该起协调劳资矛盾职能的政府由于一系列体制性发展问题,在劳资纠纷中往往偏护资方而牺牲劳动者的利益,从而“保证资本充分有效利用廉价劳动力的同时拒绝承担劳动力再生产的成本,从而维持劳动力的廉价水平”[6]。农民工工资长期被过分压低,工资集体谈判机制不健全,规范初次分配的劳动法律法规不落实等,严重影响了劳资签约者之间相互有利的公平交换的正义性。第二,在目前“维稳”思维下的社会治理中,地方政府习惯于用行政手段干预劳资矛盾,不自觉地阻隔或剥夺了劳动者有效表达劳动报酬诉求的权利,从而使得劳资冲突的利益问题政治化、复杂化。目前中国的既得利益群体已经用“维稳政治”绑架了中国社会[7],从而导致劳动报酬问题泛化和维稳主义泛行。第三,城乡二元格局制度下农民工制度以及企业层面的“宿舍劳动体制”为企业提供了源源不断的低廉劳动力。“宿舍劳动体制”将劳动过程中生产空间与日常再生产空间交织在一起[8],从而使得低廉的劳动力得以有效地维持下去,缓解了政府的公共产品支出成本,使得低下的劳动报酬引发的社会冲突在政府社会控制能力之下得以长期“潜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