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0047(2011)04-0066-13 究竟什么是幸福?由于人们的生活方式不同,对此的看法也甚有分歧。然而,在马克思之后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及哲学理论中,人们虽然也高度重视过对幸福问题及幸福实现活动本质的研究,给幸福下过不少的定义,但人们并没有科学而准确地揭示出幸福及幸福实现活动的完整本质。对幸福活动本质的哲学把握,首先是通过给“幸福”范畴下定义来表现的。不同的幸福“定义”及其相关经典命题,一般总是反映着不同的幸福本质观。因此,对哲学与伦理学界传统及流行幸福本质观的评析,实质上也就是对西方幸福论有关经典命题及其传统幸福“定义”的评析。马克思幸福思想的形成也必然与以往思想史中的幸福理论有着内在的关联性。考察从古希腊到近代西方幸福观的发展历程,了解西方思想家们对于人生幸福的思考,使我们能够更清晰地理解马克思幸福思想所实现的革命性变革。根据西方幸福思想发展史上关于幸福本质问题认识的逻辑发展,可以把西方幸福论诸多经典命题及其伦理学幸福“定义”划分为三种基本类型。传统意义上较为流行的并具有代表性的幸福“定义”及相关命题,散见在各种哲学伦理学书籍、论文中,应该说它们都各有自己所持的某种根据和理由,有的定义甚至已经接近揭示出了幸福及幸福实现活动的真正本质。但我们认为,传统及流行的多数幸福定义,虽然都有自己存在的合理性,但都还存在着某些偏颇不当之处;因此,有必要从幸福本质的角度对其中较有代表性的三种类型的经典命题进行哲学分析。 一、“快乐即幸福”的基本内涵、合理性及其主要缺陷 “快乐即幸福”是传统及流行的幸福定义及经典命题的一大类别。在伦理思想史上,由于对幸福的定义不同,幸福论主要有两种形式,快乐论是其中之一,它是西方感性主义的幸福观所强调的观点。感性主义者以感性的人性论为基础,认为人的自然本性就是趋乐避苦,一切引起快乐的就是善,导致痛苦的就是恶,并把快乐视为人生追求的最高目标,作为衡量一个人是否幸福的标准。因此也就有了快乐主义幸福论的核心命题,即“快乐就是幸福”或“快乐是善”。“快乐即幸福”作为西方传统哲学比较流行的幸福定义的一大类别,它还包括了其他一些与其实质相同但具体表述不尽相同的关于幸福的界定。感性主义伦理学试图从人的感性(感觉、情感、欲望等)出发来确立道德规范。在古希腊,智者学派的感觉主义、居勒尼学派的快乐主义是感性主义伦理学的典型形态。居勒尼学派是西方伦理思想史上快乐主义的典型代表。该派同意苏格拉底的观点,认为善就是快乐,快乐也是人生最根本的目的,凡是能够获得快乐的一切行为都是允许的。亚里斯提卜就说,一切有生命、有感觉的生灵,都欲求着快乐。感觉驱使着我们追求快乐而逃避痛苦。在古希腊的伦理学体系中,德谟克利特和伊壁鸠鲁等人所倡导的幸福论或快乐主义是感性主义伦理学一个更值得关注的流派。在康德的伦理学著作中,常常把伊壁鸠鲁当作幸福论或快乐主义伦理学的创始人。但是实际上,伊壁鸠鲁不仅在本体论上继承了德谟克利特的原子论,而且在伦理学上继承并发挥了德谟克利特的快乐主义。因此可以说,快乐主义伦理学是由德谟克利特首创的。近代以来,在英国出现了感性主义伦理学的多种具体形态,如霍布斯和曼德威尔的利己主义、沙甫慈伯利等人的利他主义(道德感学派)、休谟和亚当·斯密的同情主义、边沁等人的功利主义,等等。在近代法国,也出现了一大批启蒙思想家和唯物主义者,他们主张从人的感性欲望或情感出发来理解道德,如卢梭的自然情感主义、爱尔维修的合理利己主义。在德国,也出现了费尔巴哈的感性幸福论,它实际上是一种爱的利己主义理论。 通过我们对快乐论的幸福定义、结构及类型的考察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到,快乐论忽略幸福的客观因素(人生重大需要、欲望、目的之实现和生存发展之完满),更多看到的是幸福的主观因素(快乐的心理体验或快乐感),因而认为幸福就是快乐、不幸就是痛苦。这一点穆勒说得很明确——幸福是指快乐与免除痛苦,不幸福是指痛苦和丧失愉快。快乐论的错误比较明显,也比较单纯,因为快乐与幸福并不完全是一个东西。在“快乐即幸福”之类的定义中,其所具有的合理性成分也是显而易见和不能抹杀的,它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在幸福结构问题上初步地把构成快乐和幸福的基本元素分离开来。主要是把快乐感与生理需要、肉体欲望得到满足这两种元素分离开来,初步地从经验层次上揭示了属于幸福两大基本元素之间特殊的形式与内容关系,为下一步从幸福两大基本元素之间的现象与本质关系角度入手深入揭示幸福的本质奠定了基础。在“快乐即幸福”之类经典命题中,它们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在关于幸福类型划分问题上明确指出了“物质类幸福”的表现形式,为发现和揭示其他幸福类型奠定了一种基础,创造了一个好的起点。这里所说的“物质类幸福”之表现形式主要指一个人的生理需要、肉体欲望得到满足,其具体表现主要是生活富裕、躯体健康,等等。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类观点在幸福思想发展史上为幸福理论作出了一定的理论贡献。 (2)初步地揭示了幸福与需要、快乐感与需要的关系及其实质。一切幸福必然来自需要的满足,人类任何幸福或痛苦的具体形态都不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没有一种幸福的具体形态是与某种需要的满足相分离,也没有一种痛苦的具体形态与需要的缺失无关联。正确理解“快乐即幸福”之类定义的一个前提是:正确把握西方感性主义的幸福观及其代表人物关于“需要”内涵的界定,以及对幸福感、快乐感与需要关系实质的理解。或者说,这种“幸福”概念定义的解释前提就是要对需要进行比较科学的界定。因此,要正确理解这种关于幸福的定义,必须要搞清幸福感与需要的关系。“快乐即幸福”之类经典命题,已接近于揭示出快乐感的基本特征及其主要原因。 (3)初步揭示了幸福的两大基本元素之间特殊的原因与结果关系。“快乐即幸福”之类的定义,已经从经验层次上揭示了属于幸福两大基本元素之间特殊的原因与结果关系。幸福两大元素之间原因和结果范畴的提出表明了西方感性主义的幸福观及其代表人物已经朦胧地认识到幸福之实现是在过程中存在的。在认识幸福实现活动的过程时,只要再进一步深入思考,就会提出这样的问题——是什么东西制约着它的变化呢?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才能进一步了解幸福实现过程的本质,才能进一步在实践活动中有意识地引起这种变化,以实现人的目的。原因具有“始发性”,结果具有“后继性”。原因是过程的原始出发点,因而具有一种产生结果的“创造力”,它是关系中主动的方面;结果则是被原因引起、产生、“设置”起来的,是被动的方面。因此,幸福两大元素之间的因果范畴在本质上是表示“始发性”与“后继性”、主动性与被动性的相互关系的一对范畴。幸福两大元素之间的因果联系也就是上述两个对立方面的本质联系。我们把产生或引起某一事物或现象的现象叫做原因,而把在制约关系中被产生的另一些现象或原因作用的后果叫做结果。追溯西方传统哲学幸福观及“快乐即幸福”之类定义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出,关于幸福本质的探讨最初是从寻求幸福感及快乐感产生的原因开始的。此外,伊壁鸠鲁的快乐主义思想体现了对幸福的自由本质的深刻认识。“快乐即幸福”之类命题的前提是人的自由,因而“自由”是使人幸福的哲学核心。伊壁鸠鲁的“自由”不是抽象的,而是以个人实际生活中的物质保证和环境安全为前提的。这种以自由为核心的享乐主义所追求的并非物质享乐,而主要是心灵上的快乐、宁静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