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政治美德观的义理疏解

——以《政治自由主义》为文本依据

作 者:

作者简介:
詹世友(1964-),男,江西余干人,哲学博士,教授,南昌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生导师,上饶师范学院副校长,江西 南昌 330031

原文出处:
伦理学研究

内容提要:

罗尔斯对政治美德的关注是一贯的,在《政治自由主义》中,他构造了一种独立于各种完备性学说的政治观,给出了政治美德的内在基础,即在一个自由宪政的社会中,人们具有并可以得到发挥和发展的两个基本道德能力:形成正义感的能力以及形成、修正和追求善观念的能力,设定了使政治美德能够得以形成和发展的良序社会的环境条件,在严格限定了的政治范围中,考察了诸种政治美德及其塑造途径。他以一种理论上自洽的方式捍卫了自由主义关于美德的信念。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1 年 11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B82-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115(2011)04-0066-08

      《正义论》出版以后,获得了广泛赞誉,但也在各个方面受到批评,罗尔斯本人也在不断探索,以力求改进,消除其中的不连贯性,其探索成果即是《政治自由主义》。但是《政治自由主义》却没有引起像《正义论》那样的轰动效应。原因是多方面的,也许与下列因素有关。《政治自由主义》是演讲的合集,行文中有较多重复的地方,基本概念众多,在各个部分交叉出现,使得整个论证显得繁复而冗长等。①但是,在我们看来,从学理上看,《政治自由主义》的结构更为严谨,论证更加细致、连贯而清晰,整部著作的各个部分更加协调。本文集中关注《政治自由主义》关于政治美德的分析论述。以政治美德问题为核心将其中的相关思想梳理出一种条理来,并对以下问题作出合理的阐述:政治美德的政治价值前提是什么?其内在基础是什么,需要什么样的环境条件?如何培养人们的政治美德?政治美德有什么样的性质?其界限在哪里?

      一、政治美德的社会基本结构前提

      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所论及的美德是严格限制在政治领域中的各种基础美德。他首先集中论述如何建构政治正义原则和观念,把政治观念建立为一种独立观念,即独立于各种完备性的宗教、哲学和道德学说,其目的是探讨在一个有着理性多元事实的社会中,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如何参与公平的合作项目,以及这一社会如何达成长治久安。在这个框架中,罗尔斯首先探讨了政治美德的政治价值前提。

      (一)社会的基本结构必须有道德价值,即它必须体现对善的追求。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第一,它必须体现对所有人一视同仁的尊重,包括其基本自由和平等权利、合作能力的发挥与发展;能够为所有人发展自己的合理性的善观念提供足够的空间,为个体达到自己人生的兴盛提供条件;第二,公民们对各种善的追求要在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中来进行,这个基本结构要有足够的稳定性,也即是说,在此之中,能够达成公民们的各种合理的完备性学说的重叠共识,从而这种基本结构能够得到人们的政治美德的支持。这就需要独立地制定出政治的正义观念,使之成为重叠共识的核心;第三,这种基本结构和正义原则对所有公民都有着规范能力,不仅要使公民们的行为符合正义原则,还要引导公民们产生依照正义原则去行动的意愿和欲望,即形成政治的正义美德。以上三点,就是社会基本结构的道德价值所在,也就是说,政治社会基本结构的观念也同时是一种道德观念,但它是一种特殊的道德观念,即政治道德观念。

      (二)公平正义的政治观念是独立的,其社会人伦关系的基础是相互性。政治的正义观念既然不能从各种完备性学说中进行选择,那么,就只能去建构起一种独立的政治正义观念。这就意味着,与完备性学说相比,政治正义观念就只是一种特定范围内即政治领域中的观念系统,同时,它有着自己的特质:即第一,它必须是纯粹政治性的,不需要借助任何形而上学的假设,包括对各种超验的哲学基础的诉诸,如本体论观念,人的深层本质之类,也不需要预先认同某种宗教信仰,或者道德价值观念,否则,这种政治观念也将是诸多完备性学说的一种;第二,类似于数学和逻辑,我们建构政治观念的方式只能是理性的。即首先要制定某些基本的概念,如数学中的奇数、偶数、质数等或逻辑中的基本元素,然后才能在理性的规则指导下进行推演,这是理性的理论性使用;但是,政治自由主义必须是实践理性发挥作用的领域,所以,它的推演必须能够产生实际的后果,即对人们的基本利益产生客观的促进作用,因而社会基本结构是为着人的;第三,它是有政治正义价值的,所以,不能仅仅由私人契约来构成。私人契约只能约定某些物质利益的自愿交换方式,只是双方平等的自由意志的表示,而不能约定一种政治权力和政治的公共决策的规则,以及对政治权力的服从。也即是说,它不是仅仅建立在互利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相互性的基础上。罗尔斯对“互利”和“相互性”做出了明确的区分。

      他对相互性理念做了两点解释:“第一点是,相互性理念介于公道理念与互利理念之间,公道理念是利他主义的(受普遍善驱使),互利理念则被理解为每个人按其在事情中的地位(现在的和预期的)而获的利益。按照公平正义来理解,相互性是公民之间的一种关系,这种关系是通过规导社会的正义原则来表达的,在此一社会世界,每一个人所得的利益,都以依照该社会世界定义的一种适当的平等基准来判断。由此便有第二,相互性是一种秩序良好社会里的公民关系,它是通过该社会公共的政治正义观念表达的。因此,正义两原则,包括差异原则以及它含蓄指涉的平等分配基准,系统地阐明了一种公民间的相互性理念”。[1](P17)

      这就是说,他能避免黑格尔对古典社会契约论只能组成私人关系,而不能组成具有统治和被统治关系的政治国家的批评。他认为,相互性是自由平等的公民的关系,是一种政治的公共领域中的关系。公道理念更多地是受到普遍善的驱使而采取的利他行为;而互利理念则关乎大家按照约定的内容而彼此获得所期待的利益,所以,本质上是一种合理利己主义。这两种理念都不适合作为公民关系的范式。而根据相互性理念,社会才有一个公平正义的标准来决定所有个人的所得,包括公共政策应该有利于社会中最不利者(互利理念不可能同意差别原则),这样就可超越互利的私人关系而获得一种公共政治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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