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文化其“神”

作 者:

作者简介:
朱贻庭,上海市伦理学会会长,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上海 200627)。

原文出处:
道德与文明

内容提要:

价值观是文化的灵魂,是凝结在文化中的文化其“神”。在认识和实践上守护住文化其“神”,是文化自觉的根本要求。本文提出文化生命结构的“形神统一”概念,并转化为一种分析文化现象的方法论,从文化其“神”与其“形”相统一的角度分析了守护文化其“神”对于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出当前文化建设中出现了一种重“商”而轻“文”、重“形”而轻“神”的倾向。“形神相即,形质神用”,而消解了文化其“神”,文化其“形”也就成了没有灵魂的躯壳或纯粹的商品符号。塑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文化遗产,传承优秀文化传统,必须坚持“形神统一”,守护住文化其“神”。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1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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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1)03-0009-06

      云杉先生指出:“文化的灵魂是什么,就是凝结在文化之中、决定着文化质的规定和方向的最深层的要素,就是核心价值观。有什么样的价值观,就有什么样的文化立场、文化取向、文化选择。”[1]任何一种文化都凝结着一定的价值观,它是文化的灵魂,或曰文化其“神”。守护文化其“神”,就是把握凝结在文化之中的精神本质——价值观,从而把握文化立场、文化取向和文化选择,这是文化自觉的根本要求,也是自觉塑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建设包括传承、弘扬传统优秀文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根本要求。

      一、“形神”统一的文化生命结构

      要守护好文化其“神”,就得把握文化的生命结构。在对文化史和哲学史的考察中,我们得出了这样一种认识:文化也是一种生命体,具有“形神统一”的生命结构。“神”指文化的精神本质——价值观,是文化之魂;“形”指文化其神的载体,即各种文化样态。应基于对文化生命结构的认识,把握文化的本质,守护文化其“神”,这是文化自觉的根本要求。提出“文化自觉”,决非无的放矢。事实上,特别是在文化建设中,人们往往忽略了作为文化的精神本质——价值观,而只是注重能吸引眼球、带来经济效益(文化GDP)的各种文化样态。重“商”而轻“文”、重“形”而轻“神”,只重视文化其“形”,而忽略文化其“神”。

      “形神之辨”是中国古代哲学关于人体生命结构的一个重要论题。“形”指形体、肉体,“神”指灵魂、精神。对于两者关系的讨论,始于先秦,经两汉而终于南朝,由著名哲学家范缜作出了总结。范缜把“形”譬喻为刀之刃,把“神”譬喻为刀刃之利,两者是“质”与“用”的关系,“形者神之质,神者形之用。是则形称其质,神称其用”,故“形神相即,形质神用,名殊体一”。一个生命体就在于“形”与“神”的统一,两者缺一不可。

      在中国哲学的语境中,这一关于人体生命结构的“形神”概念,很自然地被移用到人物画的艺术审美领域,用“形神统一”论来概括绘画、诗文等文化样态的生命结构,并进而升华为独特的审美原则。在汉代,《淮南子》的作者根据其“神贵于形”、“以神为主”、神为“君形者”的观点,认为绘画、艺术如果没有“君形者”(“神”),就不可能使人产生美感,强调绘画艺术要在形以传神,才能使作品给人以美感。东晋大画家顾恺之据以提出“传神写照”的命题,认为绘画传神不在于形体,而应着眼于人体(“形”)中最能传神之处,即眼睛。人物画所要传达的“神”,就是在美术艺术的创作实践中画家审美价值观的对象化,由之而实现画作的形神统一。这种“形神统一”、形以“传神”的审美原则对以后文学艺术的创作和审美评价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唐宋扩展到诗歌创作,明清更进一步在小说、戏曲、建筑等文化领域展现其美学生命力,成为中国古代美学文论史上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一对重要的审美范畴。同时,“形神统一”论又以“形与神俱”、“形神兼备”、“内外兼修”等模式成为中医、武术的哲学基础。至现代,“形神统一”论在艺术创作、企业文化、城市建设等各个文化领域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和体现。

      “形神统一”也是传统“礼”文化的生命结构。这在儒家创始人孔子那里就有明显的表达。孔子的学生子贡要把鲁国每月初一告祭祖庙(告朔)的那只活羊去而不用。孔子就说:“赐也!尔爱其羊,我爱其礼。”(《论语·八佾》)尽管鲁君已经不把“告朔”之礼当作一回事了,但孔子还是认为必须坚持这一仪式(礼文化之“形”),因为取消了告朔之“形”,也就丧失了告朔之“神”,即周天子的至上尊严。这里,告朔礼之“形”是告朔礼之“神”的载体。孔子之所以反对季氏八佾舞于庭,就是因为八佾舞是对周天子尊严和权威的“僭越”,毁坏了八佾之“神”。再有,“礼之用,和为贵”(《学而》)也体现了“礼”文化其“形”与其“神”的统一。在“礼”的实践意义上,孔子提出以“仁”辅“礼”、“仁”“礼”统一的思想,“仁”作为德性和信念,是践行“礼”的内在动因,“人而不仁,如礼何!”(《八佾》)“礼”作为制度和规范,又是“为仁”的外在依据,“克己复礼,为仁”(《论语·颜渊》),同样体现了“礼”文化其“神”与其“形”的统一。孔子之所以成为儒家文化的始创者和奠基者,就是因为他将周公所制定的“礼”这种社会制度和仪式活动进一步加以系统化、理性化和道德化,赋予“仁”、“和”等为其核心价值,并配之以“乐”,加以美的升华,从而达到了“形”“神”统一的新境界。而儒家文化之所以历时两千多年而不绝,具有顽强的生命力,除了其价值体系与宗法等级制的社会结构相适应这一本体论的根本原因,还在于它一贯保持了其“神”与“形”的统一,不仅保持了表达其“神”的语言文字之一贯,而且以不断扩大的“士”阶层为社会基础,通过太学、书院、读经和科举制度而始终保持了承载儒学精神的“经学”之一贯,并通过“注经”的方式不断地发展儒家思想,形成了以《经》传“道”的生命存在方式,又有十分丰富的与儒家价值体系相匹配的功能性、规范性、仪式性、审美性的社会活动为其载体。

      “形神统一”在道德实践上还体现为德行与德性的统一。《荀子·不苟》说:“诚心守仁则形,形则神,神则能化矣。”这里的“形”,指道德实践的行为;“神”指道德行为所产生的感化人心的(奇妙)功能,也就是道德之内在魅力,正是这一道德行为所产生的道德的内在魅力,感化了人心。当然,其前提是行为主体对道德的“诚心”。荀子的这一思想是对孟子“至诚而不动者,未之有也;不诚,未有能动者也”(《孟子·离娄上》)的发挥。这说明,真正的出自诚心的道德行为是“形”与“神”的统一。换言之,唯有能产生道德魅力(“神”)的道德行为(“形”)才是道德的本真。形是神的载体,神是形的功能和作用。用另一种语言来表述,道德之“形”即道德行为,往往产生外在的功利价值,如用实物帮助;而道德行为所产生的“神”即道德魅力,就体现了道德的内在精神价值。这就是所谓外在功利价值与内在精神价值的统一。就是说,荀子说的道德之“形”与“神”的统一,也就是道德之外在功利价值与内在精神价值的统一。道德能真正感化人心的不是“形”,而是通过“形”而产生的“神”,即道德主体通过道德行为而产生的道德内在价值——精神价值。而道德的内在价值的产生正在于道德主体的诚心。在这一意义上,“诚”才是道德的根本。无诚心即无道德。“不诚无物”,不诚也无道德。不出于诚心的所谓“道德行为”,装模作样,也可以搞得轰轰烈烈,但终究不能感化人心,为什么?就因为其不是出于诚心,没有感化人的道德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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