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价值之间

——论史蒂文森的情感表达主义

作 者:
陈真 

作者简介: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和道德教育研究所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1 年 09 期

关 键 词:

字号:

      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一直是西方哲学争论的核心问题之一。在当代英美元伦理学的讨论中,这一问题往往表现为关于道德分歧以及解决这种分歧的道德论证的性质的争论。这种争论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争论的结果可能会直接影响到我们对伦理学的看法,即伦理学究竟是否可能成为一种客观的、理性的研究,是否能够帮助我们发现道德真理或辨别道德是非。史蒂文森从日常道德论说(moral discourse)的语义分析入手,通过对道德论证中事实信念与道德判断关系的考察,得出结论:道德分歧与科学分歧、道德论证与科学证明、伦理学与科学、价值问题与事实问题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无法还原为后者。虽然如此,他认为道德论证依然有着重要的作用,道德论证中的事实信念依然可以给道德判断提供支持,尽管他将这种支持最终归结为一种非理性的心理上的联系。史蒂文森的这一观点以及他所提出的情感表达主义(emotivism)①,遭到其他哲学家的猛烈攻击,但由此也推动了当代英美元伦理学几乎所有方面的重要进展。

      一

      史蒂文森的情感表达主义是一种道德语义学的理论,提出这一理论的目的是为了回答究竟有无科学的(即逻辑和经验的)方法能够解决道德分歧(亦即伦理分歧)的问题。史蒂文森在《伦理分歧的性质》一文中一开始便问道:“当人们对某个事物的价值出现分歧(一个认为它是好的或正确的,而另一个认为它是坏的或错误的)之时,他们的分歧通过何种论证或研究的方法可以得到解决?是能够通过科学的方法将其解决呢,还是需要其他别的方法,或者根本就没有什么合理的解答?”(Stevenson,1963,p.1。下引史蒂文森文献仅注年份和页码)他认为要想回答这些问题,首先应当弄清道德分歧的性质。

      史蒂文森认为分歧有两种:一种是信念分歧,比如,甲相信命题P,乙相信非P,这种分歧便是信念分歧。对史蒂文森来说,一个信念相当于一个描述意义上的命题,可真可假。信念分歧涉及的是对立的信念,对立的信念可以有真假,但它们不可能同真。另一种分歧是态度分歧,“态度”是指任何赞成或反对某件事情的心理倾向或习性。在态度分歧中,争论双方对某一事物或行为采取相反的态度,一方赞成而另一方反对,且双方都希望对方改变态度,否则就感到不满。态度分歧涉及的是对立的态度,态度无所谓真假,只能谈论它们是否得到满足,而对立的态度不可能同时满足。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不要将关于态度的信念分歧和态度自身的分歧相混淆。比如,甲相信绝大多数人都会反对高房价,但乙不相信。他们之间的分歧是关于人们态度的信念分歧,而不是他们自己之间的态度分歧。信念分歧本身逻辑上并不意味着信念者之间必然会有态度的分歧或对立。(cf.1944,pp.2-4; 1963,pp.1-3)

      在实际生活中,人们的态度分歧往往和信念分歧交织在一起,但态度分歧总是起支配作用,表现在两方面:第一,态度分歧决定哪些信念或事实和论证(争论)相关。只有在解决信念分歧有助于解决双方态度分歧之时,信念分歧才被认为与态度问题相关。比如,一个公司的工会代表强烈要求提高工人工资,公司方面的代表则强调工人得到了他们应得的报酬。这是态度分歧。但双方也会对一些事实问题产生信念分歧。公司方面可能认为50年前的工资水平比现在低多了,但工会方面则指出,即使这是事实,也与讨论的问题无关,因为今天的环境与往日已不可同日而语。当信念的改变无法改变任何一方的态度时,这些信念就会被双方认为与论证无关。第二,态度分歧终止之日也就是谈判或论证终止之时,即使大量的信念分歧依然存在。换言之,解决态度分歧是双方争论之目的,一旦达到该目的,则有无信念分歧已无关紧要。如果没有达到该目的,即双方态度依然有分歧,那么双方即使在信念方面已达成一致,争论依然没有结束。他们可能寻求引入新的可能影响彼此态度的信念;或利用具有强烈情感意义的词汇以打动对方;或达成态度上的一致:与其陷入没完没了的僵局,不如将争议提交第三方裁决,哪怕最后的裁决不利于其中的一方。当然,他们也许会放弃任何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争论的希望。(cf.1944,p.14; 1963,pp.4-5)

      在史蒂文森看来,道德分歧既涉及态度分歧,也涉及信念分歧,但将伦理问题同纯科学问题区别开来的主要是态度分歧,因此,道德分歧主要是一种态度分歧。那么如何解决道德分歧呢?他认为只有从对道德语言之实际用法的语义分析入手,才有可能找到正确的答案。

      二

      西方哲学传统上将一个词的意义看成是它的所指。这种意义理论只能解释语言的命题意义,无法解释语言的祈使句或情感表达等其他意义。史蒂文森明显放弃了这种意义理论,而采用了“用法即意义”的语用学理论。(cf.1944,p.42)他认为语言有两大目的或用法:第一,记录并传达信念;第二,发泄情感或影响他人。前者的用法是“描述的”或静态的,后者是“动态的”(dynamic)。二者之间的区别完全取决于说者的目的。由于语言使用者的目的往往是多重的,因此,两种用法并非总是截然分开的。比如,“我希望你把门关上”,这句话的部分目的是让听者相信说者有希望听者将门关上的欲望。在这个意义上,这句话包含了描述的用法。但这句话的主要目的是让听者满足说者的欲望。在这个意义上,这句话的用法又是动态的。同一句话可以是描述的,又可以是动态的。如,一个人对串门的邻居说:“我最近工作很忙”,他的目的也许仅仅是让邻居了解他的近况,这是非动态的用法。但他的目的也可能是暗示他很忙,以唤起邻居的同情。如果这样,这句话的用法便是动态的。语言的动态用法不可能通过词典的意义来确定,我们必须通过说者的语调、姿势、语境等来确定是否是动态的用法。(cf.1963,pp.18-20)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