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亚当·斯密正义伦理的价值错位

作 者:

作者简介:
聂文军(1966- ),男,湖南常德人,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中心教授。湖南师范大学 道德文化研究中心,湖南长沙 410081

原文出处:
伦理学研究

内容提要:

亚当·斯密既把正义作为一种具体的行为规范,又看作是一种美德或德性,但他主要是把正义作为行为规范来运用的。亚当·斯密的正义伦理呈现出一种价值上的错位,这种价值错位首先表现在主要作为行为规范的正义本来只具有底线的或很低级的价值,但亚当·斯密却赋予其德性或美德的性质与价值;其次,亚当·斯密正义伦理的价值错位表现在正义作为德性总是消极的,其德性价值的程度很低,从而与正义的社会作用极不相称。要解决正义伦理的这种价值错位,必须重建立足于人的统一性的新的德性伦理,倡导做一个具有正义美德的人。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1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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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115(2011)02-0042-07

      作为18世纪著名的道德哲学家和古典经济学的奠基人,亚当·斯密不仅对新兴的资本主义经济体系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给予了充分的论证,而且致力于这个新兴社会的道德建构。在亚当·斯密的伦理思想中,正义伦理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他不仅把正义作为具体的行为规范,而且看作一种重要的德性。但从价值维度来看,亚当·斯密的正义伦理则呈现出一种错位的状态。

      一、亚当·斯密正义伦理的主要特质

      1.对于社会而言的基础性或底线性

      亚当·斯密不仅论证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本身的客观必然性与合理性,而且阐述了资本主义经济与社会和谐运行所必需的一些伦理要求。在他看来,作为新兴社会的资本主义社会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社会最需要、最为根本的道德诉求是自由、平等与正义;没有自由、平等和正义,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社会是无法确立和正常有序地运行的。毫无疑问,正义在资本主义社会的伦理结构中处于基础性地位,是这一新兴社会的伦理底线或底线伦理。亚当·斯密主张正义是自由的前提,正义比自由更为根本。在他看来,市场经济的社会所要求的自由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而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是在遵循正义条件下的自由。“每一个人,在他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时,都应听其完全自由,让他采用他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以其劳动及资本和任何其他人或其他阶级相竞争。”[1](P252)自由本身仅仅是外在的形式的要求,自由的内容源于现实、取决于现实。自由如果不受一定条件——不损害他人正当利益即正义——的约束,就会损害整个社会的基本经济结构和基本秩序。因此,自由必须接受正义——维系了市场经济所必然要求的结构与秩序规则——的约束,自由是在正义法律之下的自由。

      亚当·斯密认为正义是资本主义社会得以存在和运行的基础。在亚当·斯密看来,在这个商品经济的资本主义社会中,每一个人追求自己的利益都是合理的、正当的,但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没有人可以把自己看得比他人更重要,没有人可以把自己的利益看得比他人的利益更重要,因此,每一个人的行为都必须平等地遵循不损害他人正当利益的正义要求,人们“就是在大致遵守这一规则的基础上,建立了人类社会的全部安全与和平。”[2](P167)只有遵守不侵害他人正当利益的正义规范,一个社会的基本秩序才能得到维持,社会的生产与生活才能正常运行。

      亚当·斯密还通过对正义与仁慈的比较来阐明正义对社会的基础性作用。“与其说仁慈是社会存在的基础,还不如说正义是这种基础。虽然没有仁慈之心,社会也可以存在于一种不很令人愉快的状态之中,但是不义行为的盛行却肯定会彻底毁掉它。”[2](P106)“正义犹如支撑整个大厦的主要支柱。如果这根柱子松动的话,人类社会这个雄伟而巨大的建筑必然会在顷刻之间土崩瓦解……”[2](P106)亚当·斯密透过这两段文字充分地阐明了正义在全部社会生活中的基础性地位与作用。在一个新经济、新社会成长发展的过程中,新经济、新社会的基本结构和基本秩序正在生成、亟需巩固的时候,持守正义显得极其重要。但正义本身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它只是确保社会有机体的基本骨骼、基本框架,它的基本功能是防止为恶而不是导人向善。一个社会仅仅具备正义,这个社会并不就是一个在道德上美好的、令人向往的社会;而一个社会缺失了正义,这个社会将会陷入混乱和无序,走向崩溃。

      2.对于个人而言的强制性

      亚当·斯密正义伦理的强制性在规范层面和德性层面都得到了体现。

      首先,正义作为针对个人的行为规范,它要求个体必须做到不损害或侵害他人利益,这毫无疑问是对个人行为的一种伦理强制;这种伦理上的强制甚至通过法律来实现,亚当·斯密在《国富论》和《道德情操论》中都谈到了这一点。一般而言,只有一个社会所必需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才会被法律化,通过法律的强制力量来得到贯彻和实施。在亚当·斯密看来,正义作为最为基本的行为伦理规范,是每一个人都必须做到的,每一个人都没有选择是否践行正义规范的自由;如果违背了正义这一行为规范,不仅要受到道德上的谴责,而且要受到法律的惩罚。亚当·斯密认为正义行为就是其动机不受到他人反对、其结果不致伤害他人的行为。由于个人的利己心比利他心远为强大,个人利益的驱力常常使得一个人产生损人利己的强烈冲动,这一冲动难以仅仅依靠内在的良心予以约束,从而需要社会给予一种道德上的强制。“虽然人天生是富有同情心的,但是同自己相比,他们对同自己没有特殊关系的人几乎不抱有同情;一个只是作为其同胞的人的不幸同他们自己的、哪怕是微小的便利相比,也竟不重要;他们很想恃强伤害一个人,并且也许有很多东西诱惑他们这样做,因而,如果在被害者自卫的过程中没有在他们中间确立这一正义的原则,并且没有使他们慑服从而对被害者的清白无辜感到某种敬畏的话,他们就会像野兽一样随时准备向他发起攻击,一个人参加人们的集会犹如进入狮子的洞穴。”[5](P107)正是因为自利心过于强大而难以自制,社会不得不以强制性手段来迫使每一个人遵从社会秩序所要求的、每一个人得以在其中安定地生存和发展的正义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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