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115(2011)02-0049-05 世人对斯宾诺莎哲学的理解多有不确之处。通常来说,人们把斯宾诺莎主要理解为唯理论者,其实,斯宾诺莎阐述其唯理论的主要著作却被他自己称为“伦理学”;不仅如此,综观斯宾诺莎的全部哲学体系,他的哲学体系无非就是形而上学意义上的伦理学体系,亦即超越狭义伦理学的广义伦理学体系,或说超越我们通常所说的伦理学的“大伦理学”体系。这里,我们试图对他的大伦理学体系作一系统分析,并进一步指出这一大伦理学体系对于哲学的理论意义以及对于现实的启示作用。 一、斯宾诺莎大伦理学的基础和目标 像其他一切伦理学一样,在斯宾诺莎的大伦理学体系中,它的核心是人性理论,围绕人性理论,“人性”后面的支撑是实体理论,“人性”前面的延伸则是道德理论,亦即善的理论。换句话说,人性理论以实体理论作为最后基础,同时,它又以善的理论作为最终目标。因此,斯宾诺莎的实体理论、人性理论和善的理论有着内在的一致性或同一性。 首先,斯宾诺莎的实体理论规定着他的人性理论。在斯宾诺莎的哲学中,实体又被称为“神”或“自然”,它是宇宙中唯一的存在,“神是万物的本质及万物存在的唯一原因”[1](P52)。另一方面,实体又必须通过样式表现出来,样式就是宇宙之中呈现出来的个别事物。因此,实体是无限的宇宙之根,样式是有限的具体表现;实体决定着样式,样式的本质由实体所规定,并且呈现出自己的某种特殊性。所以斯宾诺莎指出,实体是在自身之内并且通过自身而被认识的东西,样式则是在实体之中并且通过实体而被认识的东西;实体遵循着自身的必然性而存在与动作,样式则遵循着实体的必然性而存在与动作。人,作为样式之一,它的本质也决定于实体的本性,并且也呈现出自己的某种特殊性。人被实体所决定的本质(人性)就是“自我保存”。斯宾诺莎论证道:实体作为永恒的存在,它决不会毁灭自己;样式虽然是有限的,但是,它们作为以一定形式表示实体属性的东西也没有“自己毁灭自己或自己取消自己的存在之理”,“每一个自在的事物莫不努力保持其存在”[1](P105)。斯宾诺莎把人的自我保存的本质看成是人的“天赋权利”。这里,斯宾诺莎实际上是从实体(或自然或神)与人合一的基础出发规定了人的自我保存的本质,因此,这种本质构成了人的最为根本的人性。除此之外,斯宾诺莎还从人区别于其他样式(亦即作为一种特殊样式)的角度讨论了人的特殊本性,这些特殊本性既是体现自我保存的方式又是实现自我保存的方式。其中之一是感性的人性。所谓感性的人性,指的是人天生地受情感支配的方面,它所要求的是无所节制地自我保存。但是,当所有的人都依据感性的人性毫无节制地自我保存时,就会出现彼此相斗的情形,最终的结果便是任何人都难以有效地自我保存。斯宾诺莎认为,这种不能很好实现甚至危害人之自我保存的感性的人性因人而异,它并不能真正体现人之本性。另外一种是理性的人性。所谓理性的人性,指的则是人天生地受理性指导的方面。理性的人性能够通过克制感性情感弥补感性人性的不足,也就是说,它能通过某种自我克制避免人与人之间由于无限制的自我保存所导致的相互争夺,从而更好地实现人的自我保存。斯宾诺莎认为,这种能够更好实现人之自我保存的理性人性人人相同,它能真正体现人的本性。由此可见,斯宾诺莎关于感性与理性的人性,其实都是自我保存这一源自实体本性的人之本质在特殊样式即人那里的体现,只不过是感性的人性客观上妨碍了自我保存,因而需要克制,理性的人性能够克制情感,从而能够更为有效地实现自我保存。 其次,斯宾诺莎的人性理论规定着他的善的理论。斯宾诺莎关于人性的全部三种含义都是自我保存,此一特色决定了他的善的理论自然而然地要以自我保存为根本基础。所以他说:“保存自我的努力乃是德性的首先的唯一的基础。”[1](P257)也就是说,根据斯宾诺莎的观点,所有善的问题都必须从“保存自我”及其“实现自我保存之努力”出发方能正确地思考。假如进一步深化,斯宾诺莎关于人性的全部三种含义可以分为两个大类,一类是他的与实体之不可毁灭的本性相互一致的最为根本的人性(人的本质),亦即自我保存;另外一类则是他的与人这一特殊样式相关的人的感性本性和理性本性,亦即实现自我保存的两种努力方式。我们可以直接从斯宾诺莎关于人性的两类划分中看出他的人性理论与善的理论的内在联系,即:在他的“保存自我的努力乃是德性的首先的唯一的基础”之命题的前提下,他提出了两种意义上的善:一种是目的之善,它与第一类的最为根本的人性一致,另外一种则是工具之善,它与第二类的人之特殊样式的人性中的理性本性一致;并且,工具之善是后天努力之善,它是实现目的之善的手段。斯宾诺莎认为,假如人人都能意识到人的自我保存乃是出自实体(神、自然)的本性,并且因而意识到人人都有权利自我保存,那么,人与神之间,以及人人之间就能和谐一致,相互热爱,最终都应并且都能实现自我保存。这种人神相爱、人人相爱,彼此一致、和谐相处的境界就是至善境界,因此,目的之善就是至善。他又指出,工具之善作为实现目的之善(至善)的手段,其实就是对于某些律令的遵从。在他那里,“律”乃“指个体或一切事物,或属于某类诸多事物,遵一固定的方式而行。”[2](P65)他把律分为先天之律和后天之律,先天之律因物理的必然,后天之律则因人事的命令。他的先天之律就是自然律。其实,他所说的自然律是实体不毁灭自己的规律,以及它在人身上表现出来的自我保存的本质;后天之律则是为了克服感性人性的过度欲望必须服从的律,它们就是与理性的人性具有内在一致的理智律,以及作为理智律之补充的神律和法律,它们共同帮助人实现自我保存。既然那与人的理性相互一致的理智律、神律和法律都能有效地帮助人实现自我保存,那么它们作为实现善的工具,本身也就是善,只是相对于作为目的之善的至善来说,工具之善只是一般的善。 二、斯宾诺莎大伦理学的途径和关系 根据斯宾诺莎两种善的思想,工具之善只是求达目的之善的手段,也就是说,工具之善作为“一般的善”只是实现“至善”的手段。那么,一般的善究竟是如何作为手段实现至善的呢?在斯宾诺莎那里,作为实现至善的手段,一般的善具体展开为通过认识服从理智律、通过信仰服从神律和通过社会服从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