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主义德性伦理学:一种当代的进路

作 者:

作者简介:
迈克尔·斯洛特(Michael Slote),美国迈阿密大学哲学系国家教授。

原文出处:
道德与文明

内容提要:

在当代德性伦理学的哲学思潮中,较之于学者们普遍重视的亚里士多德的理性主义传统,相对受到忽视的休谟的情感主义传统反倒更有可能为我们提供一种德性伦理学在当代复兴的思想源泉,在与儒家德性论会通的语境之下尤其如此。当代道德发展心理学的研究印证了休谟的移情观念,而这一移情观念又可以用来对道义论进行一种情感主义的辩护,即一种建基于移情观念的当代情感主义德性伦理学。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1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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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1)02-0028-08

      众所周知,最近几十年德性伦理学经历了一场意义非凡的复兴。当然,亚里士多德是这一复兴思潮中的主要部分的原初灵感源泉。但是,晚近——比方说,最近的十年间——有一点越发明显:至少是在英美哲学中,德性伦理的(virtue-ethical)灵感及理论建构还有其他潜在的源泉。某些哲学家将其思想寄希望于古代斯多葛哲学(Stoicism),另外的一些哲学家则寄希望于柏拉图甚至是尼采。然而,我认为,相对于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伦理学来说,至少在西方,另一种主要的选择是以道德情感主义(moral sentimentalism)著称的18世纪传统,休谟与哈奇森是这一复兴中的焦点。近年来,我本人一直强调一种德性伦理学的可能性在首要的意义上要归于休谟;但是,正如我们即将看到的:事实证明,关于西方的德性伦理情感主义(virtue-ethical sentimentalism),在某些最重要的儒家及新儒家①的思想学说中,已经进行过深刻而出色的探讨了。

      在希腊和罗马的哲学世界中,所有主要的伦理理论建构类型都诉诸这样或那样的德性伦理学。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斯多葛学派以及伊壁鸠鲁学派都将品格与内在的生活作为伦理思想与实践的基础加以强调,而这一点则与现代西方道德哲学将理性法则或者其他好的推理视为有效的道德评价之基础的倾向构成了强烈的对比。然而,所谓的古典德性伦理学则是具有支配性,甚至排他性地位的理性主义德性伦理学: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及其他一些道德哲学家都信守一个观念——伦理的理想与伦理的要求建立在理性或合理性之中;至少在西方,只是在18世纪,解释道德起源与基础的情感主义观念才以一种意义深远的方式出现。

      然而,如今的情形则有所不同。鉴于早期情感主义者的影响及实例的存在,将道德标准和道德行为建立在与人类情感有关的考量和因素之中的可能性得到了更明确的认可,并且,正如我刚刚指出的,其首要的灵感源泉和中心是苏格兰哲学家大卫·休谟。我本人有关德性伦理学的思想受他的影响较大。但是,纵观过去二三十年,在诸如卡罗尔·吉利根与内尔·诺丁斯等晚近人物的著作中出现了一场称为关怀伦理学(care ethics)的运动。就其思想与论证而言,关怀伦理学明确地是一种情感主义(sentimentalist)和反理性主义(anti-rationalist),而我本人受关怀伦理学家的影响非常大。今天将要概述的这一德性伦理学进路要归功于关怀伦理学的地方甚多,但也在寻求为关怀伦理思想提供基本的德性伦理基础(virtue-ethical foundations)。这就要求我们在规范伦理学和元伦理学两个方面都诉诸休谟的哲学思想,进而,我希望引出其与儒家思想中的先例之间的关联。

      休谟断言,所有的道德行为与所有的道德理解都建立在他所称谓的“同情”(sympathy)之中。然而,休谟(在相应的行文中)作为同情(sympathy)所谈及的,在西方,我们现在则称之为移情(empathy)。我们要理解同情与移情之间的区别,当有人(最著名的如美国前总统比尔·克林顿)说他们感受到了别人的痛苦的时候,其中就包含着移情。然而,感受某人的痛苦或者失望与同情身处痛苦或失望之中的人们且祝愿他们好起来,这二者之间还是非常不同的。后一种现象是“同情”这一语词在当前的含义,并且,尽管同情观念在任何一种情感主义德性伦理学中都具有重要的地位,然而,与之相比,移情概念则更加至关重要。休谟未能使用“移情”这一语词,因为直到20世纪早期,它才作为对(新创造的)德语语词“Einfuehlung”的译文而被创造出来,但是,由于他相当清楚地谈到了移情的过程和机制,因此我在谈及他的思想时将使用后一语词②。

      休谟认为,正是有了移情的能力,我们才会产生依照道德而行为的意向,也才会领会道德给我们提出的要求。他是西方第一个使用这一概念的人(一个可能的例外是法国哲学家尼古拉斯·马勒伯朗士)。休谟在此所表达的见解,其实在儒家思想中早就有过探讨。当儒家谈论“仁者与天地万物为一体,莫非己也”的时候,他们实质上就是在谈论移情现象。因此,我认为,在西方出现之前,移情现象、移情的基本概念,就早已在中国思想中发挥了作用。王阳明、程颢,甚至可能还有孟子,都将移情视为道德或者伦理生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而我在此将要展开讨论和辩护的情感主义德性伦理学——尽管它从休谟那里接受了一种更为直接的灵感——事实上在许多早期的中国哲学家那里早已有了先行的探讨。将孔子及稍后的儒家学者朦朦胧胧的德性伦理观念与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加以比较,几乎已经变成了老生常谈;然而,既然亚里士多德在其思想中完全是理性主义的理论性格而从未提及移情,那么将儒家思想中某些特定的范例及倾向与西方道德情感主义,特别是与休谟的德性伦理学加以比较将会更有意义。今天,我不是专门探讨中国思想与西方道德情感主义之间关系的,而是想探讨围绕着移情现象而生发出来的情感主义观念。

      一、规范的情感主义

      利用“移情”这一观念,休谟指出,我们对于亲密者——对家人和朋友——的义务感要比我们对陌生者或者我们仅仅有所耳闻的人的义务感强烈得多。晚近的心理学领域的研究也证实了休谟的结论。在《移情与道德发展:关怀和公正的内涵》一书中,发展心理学家马丁·霍夫曼对许多或者说大部分新近的移情研究做了总结,并与其他事物联系在一起得出结论:正如休谟所认为的那样,我们往往倾向于更多地对与自己非常亲密的人而不是陌生人发生移情。步休谟之后尘,霍夫曼也同样指出:较之我们仅仅听到的(或者由自己并不认识的人所感受到的)苦楚或危险,我们直接感知到的苦楚或危险所唤起的移情反应更为强烈。休谟看到,较之帮助自己并不认识的人,我们拥有更强的帮助家人的倾向;移情反应中的差异与这一倾向是联系在一起的,甚至成为了后者的基础。而新近的道德发展心理学的文献则将休谟的这些思想做了进一步的发展。心理学的文献基本上(尽管可能会存在某些异议)支持这样一种思想:我们的利他倾向,或者,更通俗地讲,我们对他人的关心,取决于移情的发展与激发力量。这就是所谓的“移情利他主义假设”(empathy-altruism hypothesis);这一假设以及确证这一假设的研究为休谟更深一层的思想提供了支持,即哪里存在着一种感受更强烈移情的倾向,哪里也就存在着一种给他人以更多关心、为他人做得更多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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