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原则和良序社会框架下的道德美德观

——罗尔斯的美德理论论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詹世友(1964-),男,江西余干人,哲学博士,上饶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教授,南昌大学哲学系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伦理学。上饶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江西 上饶 334100

原文出处: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罗尔斯认为,人的气质、品质必须受到经过谨慎选择的正义原则的约束和指导,才能成为道德美德。道德美德只有在良序社会中才能得到有效的培养,因为在良序社会中,我们的道德情感可以合乎一般心理规律地发展出来。他首先假定人们都有正义感的能力,但是正义感必须在正义秩序下经过“权威的道德”、“社团的道德”和“原则的道德”三个阶段逐渐被塑造成正义美德。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1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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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023(2011)02-0001-08

      虽然罗尔斯在《正义论》开篇即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1]3①,但是有趣的是,学界对《正义论》的研究多数集中在对其正义原则的形成前提、论证方法等的分析之上,而对他的美德理论却少有学者进行专门的研究,这可能与他本人在以后逐渐淡化了对美德问题的探讨,转而集中于提供关于正义问题的政治学阐述有很大关系。但在笔者看来,他在《正义论》中构建正义原则的目的就是要证明他的正义原则更符合人们对自己的合理利益即善的理解,对人性也没有过高要求,所以,可以引导人们自觉遵守;在一个良序社会中,人们能够塑造起与正义原则相符合的情感、欲望气质,即道德美德;同时,他一开始就假定了人们有正义感的能力(这种能力就是道德美德的潜能),并给出了能够使人产生按照正义原则行动的欲望的条件,从而在《正义论》第三编“目的”中,他能顺利地进入对如何培养正义美德的论述和论证之中,真可谓“草蛇灰线,伏延千里”。我们认为,阐释如何培养正义美德,以及正义美德在良序社会中为何既是个人的善也是社会的善,正是《正义论》理论构造意图的归结之点。他明确地说:“可以把一种正义论看作对我们的正义感的描述。”[1]41

      一、是什么使一种品质成为道德美德

      能够称得上美德的品质有许多,比如勇敢、节制、明智、大度、诚实、幽默、深谋远虑、沉着冷静等等,可以说,这些都是我们生命素质的好或优点。显然,这些品质都是令人羡慕的。然而,这些品质既可服务于正当的目的,也可服务于不正当的目的。所以,对这些品质可以采取以下两个角度来分析。1)它们值得人们羡慕,比如拥有这些品质的人可能在人际比较中占有优势地位,也更能肯定自己的生命存在意义,可以得到更多的自我肯定。这当然也表明人们都希望拥有这类品质。2)然而,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必然会牵涉到如何相互对待,如何公平地分配权力和承担义务等问题,于是,这些个人的好品质也有可能会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和自尊而表现出来。当然,如果能够公平地对待他人,并且公平地承担自己的义务,则这些优秀品质就能在社会生活中产生更好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些优秀品质就不是自身就好的东西,而是必须在接受社会的正义原则的约束之后才能成其为道德性的美德。

      这个问题,从形式上说,康德已经指出过,那就是如果这些优秀的素质服务于一个坏的目的,必然会造成更大的恶。所以,他认为这些品质不是无条件的善,而只有善良意志才是无条件的善[2]9。但是,他只是对善良意志给出了其形式性特征:第一,所谓善良意志,实际上就是能够用纯粹的理性规律(其表象是普遍的道德法则)决定自己意志的动机,它完全不从现象界的任何东西(作为目的)来吸收动机。第二,这个规定是纯粹形式性的。要检验我们的行动意志是否是善良意志,就要看它的准则是否能够同时成为普遍的道德法则,检验方法是看它是否可普遍化,即你所遵循的主观准则是否能让所有人都遵守而没有矛盾。从这个意义上说,康德对善良意志的分析是空洞的,它从理论品格上排除对任何目的性的善的诉诸,这使得康德的道德理论几乎无法应用,只是给出了一种原则性的、纯粹形式性的说明。

      罗尔斯继承了康德的思维路径,却使所谓理性规律具备了内容。

      第一,坚持把人看作有理性者,看作道德上平等自由的主体。原初状态中的人已经是具备自由平等的道德资格的人,并且都具备两种能力,即形成善观念的能力和正义感的能力。

      假定人是自由平等和有理性的,这一点保证他们在原初状态,通过无知之幕把个人的特殊信息屏蔽掉,然后订立契约,一次性地制定未来社会中大家都能一致同意的正义原则,这个正义原则必须保证社会公共政策符合每个人的利益。

      假定人们有形成善观念的能力和正义感的能力,目的是说明,它们只能在现实的生活环境中,倚重于一般的心理学和经济学的规律体现出来。由于个人的志趣、性格特征、才能等的不同,他们所追求的善观念就是千差万别的,这种局面对社会来说是好事,但对大家的共同行动来说却不是好事,所以必须有一些大家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它们必须为人们所一致同意。于是,罗尔斯的道德世界就呈现为这样一种情形:人们的行为有点像是在进行游戏,游戏规则是先在的,在遵守游戏规则的前提下,人们可以创造出各种各样的玩法,每一局都是新的;同样,在社会生活中,人们首先必须尊重正义原则的优先性,在这个前提下,个人可以追求自己的各种善。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可以培养起自己的正义感。他假定:“每个超过某一年龄并拥有必要理智能力的人,在正常的社会环境中都会建立一种正义感。”一方面,这是我们在判断事物是否合乎正义并说明其理由的过程中获得的一种能力,另一方面,“我们通常有使自己的行为符合这些判断的欲望,并希望别人也有类似的欲望”。[1]41这就使正义原则对心灵品质的先在性凸显出来了。

      第二,罗尔斯认为,正义原则也应被证明为是善的。但这种善不是主观的,而必须是客观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正义成为一般善的追求的纲领和指导。正义原则在以下问题上被证明是善的。

      1.正义原则能被一致赞同就表明它是一种善。对此,罗尔斯以基本人性倾向作为基础来进行推论。他尽量排除以人性中偶然具有的倾向如完全自私和完全仁慈慷慨为基础来推论正义理论,他选择的是人们之间相互冷淡,关注自己的善而不关注对方的善(可以设想这种人性倾向为人们普遍具有),并设想一种处境,即人们对别人的地位、能力、智慧、运气等一无所知,即处于无知之幕之下,由于排除了这些各种自然的偶然性和社会的偶然性对人们选择的影响,所以大家能一次性地选择今后社会中的正义原则,对此人们能够一致同意。所以,公平正义理论的善,不是追求极善,而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本性可以一致赞同的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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