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跨文化伦理研究的“元问题”:从普世价值出发对儒耶“金规则”内在差异的关注 跨文化伦理研究应该有怎样的“元问题”?也就是说,在从事此项研究时最根本的出发点和关注点应该在哪里?在笔者看来,对不同伦理体系所共通的,同时又是最基本的那些伦理规则进行辨析,并且找出其内在差异,这种探索“同中之异”的思路也许是最具启发性的。这是因为,如果能够在那些被公认为普世价值的伦理规则中找到根本性的差异,跨文化伦理研究也就可以超越单纯的和表面性的比较,从而具有学术上的深刻性与合法性。当两种伦理观平行地摆放在一起时,任何意义上的比较都不能称其为“跨”文化伦理研究;只有对二者的交集进行深入辨析,并且在交集中看到体系性的差异,才能从某些更为基本的概念关系出发,审视其内在理论结构的同异。而要找到这样一种得到最广泛公认的“交集”,就应该从普世价值问题出发。在这一点上,围绕该问题的探索与争论可以为我们提供丰富的研究素材。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对于普世价值或全球伦理的研究俨然已经在世界范围成为一门显学,各种颇具影响力的研讨与论战令人应接不暇;尤其是在今日之中国,由于诸多敏感的意识形态和民族情感因素混杂其中,再加上媒体的炒作和网络的放大效应,这个问题显然早已超出纯粹学术探索的范畴,而更多地像是一个硝烟弥漫的战场,令人很难理出一个清晰的头绪。 正因为如此,我们更需要回到问题的原点,看看这轮持续近20年的普世价值争论始于何时,其理论起点又在于何处。而这就不得不追溯到1993年在美国芝加哥召开的世界宗教议会大会所通过的那份著名文件——《走向全球伦理宣言》。起草人孔汉思(Hans Küng)坚信,人类(至少对于主要的高级文明形态而言)在伦理方面存在某些基础性的共识,并将这种全球伦理的基础概括为两条基本原则:其一是“每一个人都应该得到符合人性的对待”;其二就是在世界各大宗教中都可以找到的所谓“金规则”。“金规则”最具代表性的否定式表达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而肯定性的表述则为“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So in everything,do to others what you would have them do to you)。前者出自《论语》中的《颜渊》和《卫灵公》,是儒家“恕道”的经典表达;后者出自《圣经·新约》中的《马太福音》第7章12节,以及《路迦福音》第6章31节,是基督耶稣最有名的训诫之一。 稍加分析我们就可以发现,在上述两条最基本的共识中,“金规则”是更为基础性,也更具操作性的原则。这个源自基督教传统的特定概念,现在已经被用来广泛指称儒家、佛教、伊斯兰教、犹太教、印度教等高级文明形态中那种具有相似逻辑结构的基本共识。从现象上看,历史的发展已经抛弃了无数曾经被奉为金科玉律的伦理规范,但却果真如大浪淘沙一般留下了共通性的“金规则”,虽然也遭到过一些思想家的质疑,但却是任何文明形态中的主流道德都不敢拒斥的,而且至少在可预见的将来,人们也的确找不到一种更好的、更少争议性的规范可以取而代之。从理论上说,“金规则”的表述直指一切伦理的最核心处,也就是如何处理“己”与“人”的关系问题。因此,如果要为普世价值寻找一个稳固的基石,那就一定绕不过对于“金规则”的理解。 不过,虽然就基本结构而言,“金规则”在各大文明形态中都是针对着“己”与“人”的关系,但在具体的表述中仍然可以发掘出微言大义的差别。的确,从和平共处的要求来说,“求同存异”是全球化时代应该恪守的原则;然而,从增进理解的角度上讲,更有意义的做法其实恰恰是关注“同中之异”,因为对于根本性差异的存而不论甚至视而不见,必然会在各种文明形态的交往中埋下误解的种子,并且任由这种隐患在无意识的情况下滋生放大,最终使得起点上的毫厘之失变成实际上的千里之谬。如果不能正本清源,就细枝末节的很多争议其实也是毫无意义的。 就此而言,笔者认为,“金规则”原则上可以,而且也必须成为普世价值的基石,但前提是要对“金规则”这个笼统概念进行内部的梳理,澄清其不同表达形式所反映出的文化差别,这样才能使“金规则”不至于成为一种纯粹抽象的先验预设,而是能够在容纳所有文明形态的基础上,成为既正视差异,又超越差异的共同伦理准则。而对于这样一个最具普世性,同时又蕴含着巨大内在差异的伦理规则进行深入辨析,也理应成为我们进行跨文化伦理研究的起点。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金规则”内部的不同表述方式进行更为细致的分析,在相似的逻辑结构中发掘出更深层次的差异性,并且以此为切入点来厘清围绕普世价值问题的纷争,进一步探讨某种基于深入理解异质性的跨文化伦理的可能性。在各大文明形态对于“金规则”的不同表述中,儒家与基督教这两种传统的对比最有典型性,也最具现实意义。这不仅是因为以儒家和基督教为代表的中西方文明具有最强的异质性,同时也是由于这种对比审视涉及到我们自己的民族文化本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