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1)02-0022-06 当代哲学在过去的数十年间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从生物学的观点看”以及“从进化论的观点看”的兴起。可与这个现象相比的,可能是更早一点的“从逻辑学的观点看”。依照一种常见的、普遍接受的看法,相对于物理学和化学而言,生物学不是一门关于我们生活于其中的世界的基础科学,属于哲学家们所说的“特殊科学”(special sciences)。生物学的主题局限于生命界,生物学规律的有效性通常针对特定领域并常有例外,充其量只能说是余者皆同律(ceteris paribus laws)。就此而言,当看到生物科学的分支之一——进化生物学——侵入几乎所有的哲学核心地带,激起了对知识、信念、辩护、推理、本体论范畴、意义以及道德这些传统的哲学概念的再思考,人们不免会感到震惊。进化思维或进化探索业已成为今日哲学中的一个时尚,更不提它在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经济学和政治学这些社会科学中受追捧的热度了,而这些学科长期在渴望一种受尊重的研究范式。 本文关心的问题是,在经验或解释的层面上,进化思维在多大程度上揭露了伦理学的基础。这里需要对“经验或者解释的层面”做一点说明。这个层面通常与辩护的(justificatory)层面相区分。在说明一个信念的形成时,我们有时诉诸某些因素与该信念的形成之间的因果关系,有时诉诸某些因素与该信念之间的逻辑关系。大体而言,前一类说明属于经验的或者解释的层面,后一类说明属于辩护的层面。伦理学家对这两个层面的道德说明之间的关系有不同的看法。自主主义者,即相信伦理学有自主性的人们认为,辩护的层面是道德探究的根本所在,无论在解释的层面得到多少有意义的成果,它们都没有触及辩护层面上的问题。自然主义者则大多认为,解释层面的工作决定了或者至少影响到辩护层面的工作。这些争论不是本文关心的主要话题,我下面想要讨论的是如何恰当地理解进化生物学对人类道德现象的解释。 当面对生物学中的发现如何影响到伦理探索的议题时,有哲学头脑的人自然地有了一个方法论上的担忧。它让人想起休谟著名的是然与应然的区分和摩尔同样著名的对“自然主义谬误”的批判。前行之际,或许我们需要松解一下这个担忧。首先,休谟的区分是一个可能还算合理的规则,如经适当的理解,是一个合理的演绎推理规则。但这个规则与如何提出一个伦理主张或者如何为一个伦理判断做出辩护的问题并无直接关系。就我所知,没有什么道德哲学家声称他们的伦理陈述是他们相信的非伦理陈述的一个演绎结论。其次,摩尔对自然主义谬误的责难,可能建立在他没有认识到这样一个可能性的基础上:道德属性就是自然属性,但这种同一性并不是被先天认识到的,或者说,指称两种属性的词项并非分析地相联系。这里还有一个宽慰。热心于从生物学角度探索伦理学的人们一般被称为自然主义者,或者说他们至少是方法论的自然主义者。如果你指责他们犯了自然主义谬误、指责他们有破坏休谟规则之罪,那么他们的超自然主义同行也是共犯。例如,一些伦理神令论者(divine command ethicists)把被上帝喜爱等同于应该。 另一个方法论上的忧虑涉及前面提及的所谓的伦理学的自主性。托马斯·内格尔(Thomas Nagel)有力地论证说,伦理学作为一门理论探究,“是用理性的方法进行的”,这些方法具有“辩护和批判的内在标准”,因此伦理学可能抗拒来自外部的理解[1]。在这一点上内格尔把数学、物理科学、甚至生物科学自身与伦理学摆在一起,主张“为伦理学寻找一个生物学解释,与为物理学的发展寻找这样的解释同样愚蠢”[1](145)。在内格尔看来,伦理学中的发展取决于我们的理性能力的运用,那就是,让我们的反思前的或者与生俱来的伦理信念接受理性的批判和修正。尽管理性的能力可以有一个生物学的基础,尽管这些初始信念中的某些部分是有生物条件的或者受生物因素调节的,但是通过理性能力所达成的道德进步不可能按生物学的方式来理解。虽说我对内格尔关于伦理探究的本性的观点多少抱有同情心,但我感兴趣的问题不是生物学思路在理解伦理学时是否有局限,而是这种局限的程度有多大。进化思维有可能既在地位上又在内容上剧烈地改变一直占主导地位的伦理观吗?对道德的生物学说明有可能更精确地解释为什么道德进步比科学中的进步要缓慢和缺少确定性吗?我们有可能从生物学的观点得出一个对人类道德的未来的全新看法吗?从生物学的角度研究伦理学对于传统伦理观而言,要么可以是保护性的,即生物学的观点为伦理学提供新的支持,要么可以是变革性的,即修正传统的对道德的理解。 方法论上的考虑就此打住,进化伦理学的总体思想是:道德是进化的产物。对这个大论题做一点推敲我们就会看到它的意思是极其含糊的。表述这个论题的三个关键词“道德”、“进化”和“产物”对这个论题的不同提倡者意味着不同的东西。在相关文献中,“道德”的意义涵盖相当广泛,一些作者从纯粹行为学意义上看待道德,将之等同于利他性的、合作性的、关爱性的以及公正的倾向或行为;一些作者要求道德具有更丰富的心理学特性,如同情、感恩、厌憎、疚愧等情感;一些作者要求道德指的是更理智的事物,如道德信念或判断;一些作者认为道德是一个社会学对象,如一个族群所赞同的道德法条或体系;最后,一些作者将道德限定于道德哲学家们所理解的完整的人类道德(如人们的日常道德)。文献中常见几种区分:原始道德(proto-morality)与真正的、含义丰富的道德的区分;非人类道德与人类道德的区分;社会生物学家眼中的道德则同时涵盖人类和非人类情形。就人类道德情形而言,有些作者区分道德能力与道德能力所释放出来的道德判断和道德行为,对两者给出不同的进化解释,这样使得他们的理论变得相当复杂。在进化伦理学的背景下,把握“产物”的多义性极其重要,因为它可以指直接产物,也可以指间接产物(副产物)。一旦“产物”与“进化”结合起来,理解这两个词的多义性就显得更有必要。某些作者按严格的生物学方式理解进化,即按照有良好定义的自然选择的观念来理解进化过程;某些作者非常宽泛地使用“进化”这个词,让其涵盖所谓的文化进化(cultural evolution)。除了这些名词术语使用上的差别之外,在生物进化是否影响到文化进化的问题上人们也见解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