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79(2011)01-0022-07 伦理学是研究什么的?这个对于伦理学学科来说再也普通不过的问题应当是没有任何异议的,然而,事情并非如此。对于什么是伦理学,中西的理解不完全相同,古今的理解也不完全相同。本文本着尊重中国文化传统的态度,从阐发伦理的本义入手,把伦理学定义为研究人伦关系之理及其调解的学问。 一 在中国古文中,“伦理”一词,是由“伦”和“理”这两个独立的单字组成的复合词。要明了“伦理”一词的含义,当先明了“伦”和“理”两字的意义。 “伦”字本义为“辈”。东汉许慎《说文》给了这样的解释:“伦,辈也。”“一曰道也。”清段玉裁注释曰:“军发车百两为辈。引伸之,同类之次曰辈。郑注《曲礼》、《乐记》曰:‘伦,犹类也。’注‘既夕’曰:‘比也。’注《中庸》曰:‘犹比也。’”又说:“《小雅》‘有伦有脊’传曰:‘伦道、脊理也’。《论语》‘言中伦’包注:‘伦,道也,理也。’按粗言之曰道,精言之曰理。凡注家训伦为理者,皆与训道无二。”可见,“伦”除了其原始的数量词用法之外,有两种含义:其一,是指不同辈分、同类事物之间的次第、顺序或秩序关系;其二,可以等同于道和理。 关于“理”,《说文》给予了下面的解释:“理,治玉也。”段玉裁注曰:“《战国策》郑人谓玉之未理者为璞,是理为剖析也。”“凡天下一事一物,必推其情至于无撼而后即安,是之谓天理,是之谓善治,此引伸之义也。”可见,理有二义:一是动词之义,即依玉之内在纹理而剖析、整治、打理;二是名词之义,即指事物的内在条理、道理。 从“伦”“理”二字的字面意义看,各有其非名词的含义,即“伦”是数量词,“理”是动词。这与我们今天所说的伦理干系不大,可以不予讨论。在名词意义上,“伦”字比“理”字要丰富一些。“伦”字之“同类事物之间的次第、顺序或秩序关系”义为“理”字所无,而其“道”“理”之义却基本相同,只不过“伦”字所指之道理更宏观一些,“理”字所指的道理更细密一些。 “伦”“理”二字连用,始见于《乐记》:“凡音者,生于人心者也;乐者,通伦理者也。”汉初伦理一词开始广泛使用,用来指人际的关系及其规范,伦理亦即是人际关系的条理。在古代中国人看来,人际间的关系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像玉有条纹一样,也是有条理可循的。伦与理之间有内在的联系,同类事物或人群不同辈分之间的次第和顺序,总是因道理而成的;循人伦道理来治理人际关系,才能使不同辈分、同类事物之间有和顺的秩序,各自相安而不相害。这种条理是人际关系中本有的,或者说是自然形成的。乐是用来疏通人际关系中的这种条理的。由此可见,“伦理”一词的本义是指人伦关系及其内蕴的条理、道理和规则。《孟子·滕文公上》中说,“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这里的“人伦”,具体所指就是“五伦”,即人类社会中五个方面的伦理关系及其伦理的规则。伦理有其特殊性。世上的道理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物理,二是事理,三是情理。物理是自然事物之理,自然科学以其为认识对象。比如,数学把数与数之间的关系视为一物而求数之理,天文学把天体视为一物而求天体之间的联系以及天体变化之理。事理是人事之理,即有人参与其间的事务之理,社会科学以其为认识对象。比如,政治学把社会政治视为一事而求该事之理,法学把与法律相关的人事作为自己的对象而求该事之理。政治家们考虑的是如何把政治权力握得更稳固,如何使政治秩序更稳定。法学家们考虑的是如何使法律更有效,如何使法律更完备。情理是人类的情感发用之理,伦理学以其为认识对象。人是有情之物,因而人与人之间的人伦关系之理就不像物理和事理那么单纯。情理就是那种“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东西,即合乎天下人心、顺乎众人情感的东西。 值得指出的是,认识情理是一件困难的事情,不只是仅靠理智就能达到的。物理、事理是客观性占主导的,因而靠逻辑的方法、理性的思考可以增进认识。然而,高超的智商、严密的逻辑推理以及在一般性知识上的增进,并不意味着在伦理道德知识上的增进。一个人或许已经达到了博士、专家的知识水平,但其道德知识的水平却有可能连一个目不识丁的粗人也不如。偏远乡村善良的农妇常常能够清晰地分辨是非善恶,言所当言,行所当行,从而使家庭和睦,邻里相助,因而其心敞亮,其梦香甜,其乐融融。廷堂上的政客,都市中的商人,高等学府中的知识分子,说起来应该比乡村农妇更为明理,但他们中的有些人却常常在搞背后诋毁、相互拆台的勾当,常常因争名夺利和勾心斗角而把人际关系整得一塌糊涂,因而其形疲惫,其心憔悴,其苦难言。“大心体物”、“知行合一”、“以情絮情”是情理认识必由的途径。离开了这一途经,所得的知识只不过是一种系统的“信息”,而非真正意义上的伦理性认识。 发现、认识人伦关系中所蕴含的道理,从古往今来无数个体的情感发用中发现普遍认同的情感,“必推其情至于无撼”,并把这种普遍认同的、无撼的情感作为“中道”或伦理的规则以裁量、规范个体或过或不及的情感,以指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达到人伦关系的和顺及人伦秩序的稳定与和谐,就成为一个专门的学问,这就是本义上的“伦理的学问”。但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所称的“学”是以经、史、子、集来划分的,有经学、子学等,而不曾有“伦理学”这样的术语。 二 “伦理学”一词来源于近代的日本。在近代化的过程中,日本学者在翻译西方文献时遇到英文ethics这个词时,因在日文中找不到相应的词汇与之对应,便借用了汉语中的“伦理”一词,把ethics译成了“伦理学”。据龚颖博士研究,“伦理学”一词是在日本近代化过程中出现的,且经历了一段时间后才最后固定下来的。在这个过程中,森冈健二、西周、井上哲次郎、井上圆了等人作出了重要贡献。将ethics定译为“伦理学”并使之广泛流传开来的是井上哲次郎。在他主持编纂的《哲学字汇》中的ethics的词条下,编者将其译为“伦理学”。①清末民初严复先生在翻译赫胥黎的《进化论与道德哲学》时,大概认为日本学者的这个译法还不错,就借用了过来,沿而用之。② 英文的“ethics”一词含义是指什么呢?《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说:“伦理学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它研究什么是道德上的‘善’与‘恶’、‘是’与‘非’。伦理学的同义词是道德哲学。它的任务是分析、评价并发展规范的道德标准,以处理各种道德问题。”“伦理学或道德哲学主要关心的常常是双重的任务:1.元伦理学的任务——对于人的行为、思想和语言中规范的道德成分之意义和性质进行分析。2.规范伦理学的任务——我们在判断道德上的好坏是非的时候提出并鉴定一种标准,以此标准来评价规范的道德成分。”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