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集体主义原则时,我们需要规避一种风险,即要确保我们所谈论的是集体主义,而不是什么其他主义,要避免在集体主义原则的内容中塞进一些根本就与该原则相抵触的一些东西。这就要求必须首先明确集体主义原则的内容,也即明确我们讨论的起点。我们可将集体主义原则的内容陈述为: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我相信这是对集体主义原则之内容的一个比较合理的界定。当然,有些人可能会认为,集体主义原则既重视集体利益,又重视个人利益,甚至平等地看待这两种利益。但问题在于,一个既能这样又能那样的原则是集体主义原则吗?我们可以反问,当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究竟何者优先?一个真正的集体主义者的回答必然是集体利益优先,而这不就正好说明了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吗?另一方面,当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没有发生冲突时,当两者和谐一致时,我们根本就没有必要强调集体主义原则。这也就表明,当我们强调集体主义原则时,大多是因为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出现了分裂和不协调。当这种分裂和不协调出现后,我们要求个人利益要依从集体利益。鉴于集体主义原则主要处理和应用的情形,以及这种情形下人们对集体利益的强调,我们认为,以上给出的集体主义原则的内容是适当的。 明确集体主义原则的内容旨在赋予我们的讨论以一个合理的起点。在下面的论述中,我们将完全围绕该原则的内容展开,这也是为了避免触犯以上提及的问题,即游离了集体主义原则,将该原则刻画为某种异样的东西①。 一 集体主义原则的内容是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表面上看,该原则的内容再也清楚不过了,无需进一步地分析了。但事实并非如此。我们仍需要追问一个问题,这一原则究竟表达了什么东西?隐藏在该原则背后的本质性的东西是什么?要回答这一问题,我们就必须要从对该原则的精细分析开始,也就是对该原则中的关键词的分析开始。 显而易见,集体主义原则由三个关键词构成,即“集体利益”,“个人利益”,以及“高于”。我们先从“高于”这个关键词开始分析。何谓“高于”?当我们说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时,我们所说的“高于”究竟是什么意思?“高于”或许指的是“重要于”。但集体利益比个人利益“重要”又意味着什么呢?重要或许意味着“优先于”。那么,从集体利益比个人利益重要或优先于个人利益,可以从中得出什么推论呢?我们觉得可以得出以下一些推论:(1)不能为了个人利益而损害集体利益;(2)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的要求。根据集体利益要求的不同,个人利益可能会受到限制或削弱,个人利益可能无法得到完全的满足,个人利益的满足可能会被延迟,更有甚者,个人利益可能完全被牺牲。也就是说,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中的“高于”所表达的是道德上层次不同的一系列要求。其最低层次的要求是以消极的否定的方式表达的不要损害集体利益,其最高层次的要求则是要为集体利益牺牲个人利益。在这两个层次之间的则是那些中等程度的要求,这些要求既非底线要求,又非过高的要求。 我们再来看“个人利益”这一关键词。与“集体利益”对位的“个人利益”所指为何呢?对于个人来说,他或她最基本的利益当然是生命的利益,即保全生命的利益。除此以外,根据个人生活的诸多不同的方面,根据个人追求的不同类型的对象,我们还可以将其划分为物质方面的利益,情感方面的利益,精神方面的利益,事业方面的利益等。我们在此重点关注的是个人利益中的“个人”仅仅指的是单数的个人呢,还是也可以指复数的个人?如果个人利益指的只是单个人的利益,那么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就指的是集体利益高于单个人的利益,而不能高于数个人的利益。这样一来,每当数个人联合起来与集体利益对抗时,集体利益就无法合理地声称自己要高于这数个人的利益。也就是说,每当遇到这种情况时,集体主义原则就无用武之地了。而鉴于这种情况是如此之多,这就相当于宣判了集体主义的死刑。这显然不是集体主义原则倡导者的原始意图。这些倡导者必定认为,集体主义原则的应用范围是很广泛的,是可以处理不同类型的情形的。这也就说明个人利益必定不只是单个人的利益,而且也包括数个人的利益。也即是说,个人既是单数的个人,也是复数的个人。 下面看第三个关键词,也是最为关键的一个关键词,即“集体利益”。究竟何谓“集体利益”?经过分析,我们至少可以区分出四种不同意义的“集体利益”。 先来看第一种意义的集体利益,它指的是构成该集体的所有成员的个人利益的总和。假定一个集体X是由A、B、C、D和E五个成员构成的,那么,X的利益就等于A的利益加上B的利益加上C的利益加上D的利益加上E的利益,以公式表达即为X=A+B+C+D+E。这时,我们要问的是,这种意义上的集体利益如何能够高于个人利益?为了便于论证,我们把这里所说的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限定为集体利益“可以牺牲”个人利益。这时,我们的问题就进一步简化为:这种意义上的集体利益如何能够牺牲个人利益?毕竟,集体利益是由单个人的利益构成的,没有单个人的利益也就没有所谓的集体利益。这时,单个人的利益是在先的,而集体利益是居后的。个人利益这时是集体利益的源泉,正如生命之根是生命的始基一样,毁灭了生命之根就必然意味着生命的毁灭。这时毁灭了个人利益也就是在毁灭集体利益。因此,我们无法认同这种意义上的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即便我们不从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源泉关系”来理解,而从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构成关系”来理解,这种意义上的集体利益也仍旧无法高于个人利益。如果成员A、B、C、D、E都是集体X的必要构成部分,那么牺牲这五个成员的无论哪一个的利益都将使得X不成其为X,正如身体是由各个器官构成的,无论损害哪个器官的利益都是在损害整个身体的利益一样。因而,无论从源泉关系来解释,还是从构成关系来解释,这种意义上的集体利益都无法高于个人利益。也就是说,这种意义上的集体主义原则是站不住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