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平衡与道德哲学的方法

作 者:

作者简介:
姚大志,吉林大学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哲学社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姚大志(1954—),吉林省长春市人,吉林大学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暨哲学社会学院教授,主要从事政治哲学研究。

原文出处:
学术月刊

内容提要:

道德原则应该具有普遍性和客观性。但是对于道德哲学来说,在后形而上学时代论证道德原则的普遍性和客观性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我们可以把罗尔斯的反思平衡当作一种道德哲学方法,并且在此基础上来论证道德原则的普遍性和客观性。关于证明道德原则的普遍性,我们一般有两种方法,一种可以称为“事实的普遍化”,另外一种可以称为“在永恒的方式下”思考。反思平衡表达了我们“在永恒的方式下”所进行的思考,而它在证明道德的普遍性方面比“事实的普遍化”更为合理。关于证明道德原则的客观性,反思平衡体现了一种契约主义,而契约主义比其他的观念(如道德实在论或脉络主义)更为合适。在契约主义看来,如果一种道德原则得到了所有道德主体的一致赞成,那么它就具有了客观性。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1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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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041(2011)02-0048-08

      道德哲学的主要任务之一是提出某种道德原则,并用这种道德原则把人们拥有的众多道德信念统一起来,以形成带有某种明确性质的道德理论。道德原则应该是普遍的和客观的,以解释和应用于各种道德问题。然而在后形而上学时代,由于人们不再相信形而上学,从而道德理论失去了与形而上学的紧密关联。在这种情况下,道德哲学家要确保并证明道德原则的普遍性和客观性,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道德原则的普遍性和客观性与其产生的方式有关。一般而言,道德哲学家借助道德哲学的方法从道德信念中得出道德原则。在这种意义上,道德原则的普遍性和客观性与道德哲学家所使用的方法是联系在一起的。不同的道德哲学家使用不同的道德哲学方法。众所周知,罗尔斯(John Rawls)在《正义论》中提出了他的道德原则(即两个正义原则),而在这种道德原则的提出和证明中。“反思平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的方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本文的意图不是研究罗尔斯的反思平衡,而是通过反思平衡来探讨道德哲学的方法以及道德的普遍性和客观性。

      一、道德判断与道德原则

      我们对道德问题的看法是通过道德判断和道德原则表达出来的。道德判断表达了我们对道德问题的评价,例如,在社会制度问题上,如果我们不赞成奴隶制,那么就会作出“奴隶制不正义”的判断。道德原则表达了我们对道德问题的系统信念,例如功利主义原则或康德主义原则,这些原则能够指导人们的行为,也能够对道德判断提供解释。就此而言,道德理论是由道德判断和道德原则两种基本因素构成的。

      我们面对的道德问题是各种各样的,而道德判断表达了我们对所面对问题的回答。因此,在通常情况下,道德判断是单称的,是对某个特殊事情的道德评价,如“美国南北战争之前实行的奴隶制是不正义的”;但是,道德判断有时也可以是全称的,是对某一类事情的一般评价,如“所有奴隶制都是不正义的”。与道德判断相比,道德原则表达了人们对道德问题的整体看法,从而具有更高的抽象性,如康德主义的道德原则“人是目的而不能仅仅被当作手段”。这样的道德原则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统一的规范,并且也为具体的道德评价提供了普遍的标准。

      道德哲学的一个难题是我们如何看待道德判断与道德原则之间的关系,而如何看待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往往决定了一种道德理论的性质。有两种流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道德判断是基本的,它对于道德原则具有认识上的优先地位,而道德原则是在道德判断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这种观点被称为道德直觉主义。另外一种观点相反,主张道德原则是自明的,它对于道德判断具有认识上的特权地位,而道德判断则是在道德原则的基础上产生出来的。这种观点就是道德先验主义。这两种观点完全相反,但都有问题。直觉主义本质上是一种多元论,它过于信任人们的道德判断,忽视了道德判断可能包含的自我利益、阶级偏见和历史偏见,容易导向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先验主义则过于信任道德原则的自明性,忽视了道德原则可能包含的文化偶然性和历史偶然性,容易导致独断论和道德形式主义。

      反思平衡代表了道德判断与道德原则之间关系的第三种观点。反思平衡是这样一种不断调整道德判断和道德原则并使之相互和谐一致的过程:首先,我们要在相关道德领域辨认出所考虑的一些判断,排除(不考虑)另外一些判断。其次,在所考虑的道德判断基础上形成道德原则,而这些道德原则能够解释这些所考虑的道德判断;初次形成的道德原则非常可能同所考虑的道德判断是不一致的,这样就要在两头进行反复调整,调整道德判断以适应道德原则,或者调整道德原则以适应道德判断,最后达到两者的和谐一致。罗尔斯解释了他为何把最终达到的状态称为反思平衡:“它是一种平衡,因为我们的原则和判断最终达成了和谐一致;它也是反思的,因为我们知道我们的判断与什么样的原则相一致,而且也知道得出这种一致的前提是什么。”①

      对于上文描述的反思平衡,有一些问题需要解释。罗尔斯把相关的所有道德判断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所考虑的判断”,另外一类是“不考虑的判断”,并且把后者排除在外。把道德判断分为“所考虑的”和“不考虑的”,其理由是什么?按照罗尔斯的说法,“所考虑的判断”是在适当条件下我们所作出的判断:我们对相关问题掌握了充分的信息,能够进行审慎的思考,表现出了我们的正义感。简言之,我们对所考虑的判断有理由给与充分的信任。所排除的判断是那些我们对之缺乏信任的判断:这些判断可能是错误的,可能受到了自我利益的不当影响,或者可能是我们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得出的。②

      如果这些“所考虑的判断”是我们充分信任的,那么我们在反思平衡过程中是不是始终以这些判断为基础来形成道德原则?不是的。即使“所考虑的判断”是在适当条件下做出的,它们还是有可能受到某些偶然因素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判断就会同所得出的道德原则相矛盾。如果我们相信我们的道德原则是正确的,那么我们就要对“所考虑的判断”进行调整,以使它们适合于道德原则。这种经过反思平衡并且与道德原则相互和谐一致的判断比原始的判断具有更高的可信度。当然,在“所考虑的判断”与原则的矛盾中,我们也可能修改原则,而坚持原来的判断,但这种判断是反思后的判断,与未经反思的判断是不同的。反思平衡就是这样不断从两端进行的反复过程,直到达成两者的和谐一致。

      无论是对于道德判断还是对于道德原则,反思平衡方法都有助于我们得出相关的道德结论。问题在于,反思平衡是如何达到这些道德结论的?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既涉及人的道德能力,也涉及道德判断和道德原则的性质。我们可以有两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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