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伦理学的对象与定义

作 者:

作者简介:
韩东屏,华中科技大学 人文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韩东屏(1955-),男,辽宁大连人,华中科技大学人文学院教授。

原文出处:
伦理学研究

内容提要:

厘清伦理学的对象与定义是构建伦理学理论体系的首要问题。以往对伦理学研究对象的说法大致可以归并为德性、道德价值、道德行为、道德规范、道德语言、自由、幸福、人生问题和道德这九种。经逐一分析可知,前八种界说难以成立。第九种界说将伦理学的对象直接聚焦于道德是值得肯定的,可由此给出的伦理学定义还是不够准确与周延。虽然道德是伦理学的基本对象,但并不是伦理学的全部对象。能将伦理学全部对象一网打尽的概念只有“道德问题”,因而伦理学就是系统研究各种道德问题的学问。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1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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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115(2011)01-0009-06

      以“伦理学”命名的学科是亚里士多德在公元前4世纪创立的。不过伦理学的研究,则在比他更早的苏格拉底时期甚至希腊七贤时期就已见端倪。中国的伦理学研究,在先秦诸子百家差不多均有体现,若以孔子的《论语》为标志,距今也有2500年的历史。

      每门学科都有自己的特殊研究对象,每门学科也都是根据自己的特殊研究对象来进行定义。尽管伦理学的历史悠久,可有关伦理学的对象和定义的说法却一直未见统一。这种状况不仅影响人们对伦理学的理解和把握,而且也使伦理学的学科建构无法统一。于是厘清伦理学的对象与定义,就成为推进伦理学发展所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有关伦理学的九种界说

      从古至今,学界有关伦理学的界说大致可归为以下九种较有影响的观点:

      其一,认为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德性,伦理学就是关于德性的科学。这是在西方被称为“伦理学之父”的亚里士多德的观点。虽然创立了伦理学的亚里士多德本人实际上并没有这么说过,甚至他也从未给伦理学下过任何定义,但从他名下的3部伦理学著作,即《尼各马可伦理学》、《优台谟伦理学》和《大伦理学》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它们的主要内容都是对伦理德性的论述。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德性被分为理智德性和伦理德性两种。而“伦理德性”也就是现在所说的德性,至于“理智德性”这个概念则早被后人弃之不用。

      其二,认为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善”或“正当”等基本道德价值,伦理学就是关于善恶或道德义务的科学。持这种观点的伦理学家不算少。如:中世纪经院哲学家阿柏拉德的伦理学就主要研究心灵的善恶意向。英国近代经验主义哲学家霍布斯说:“道德哲学不外是人类社会和生存中关于善与恶的科学”。[1](P971)美国当代伦理学家弗兰克·梯利说:“伦理学现在可以被大致地定义为有关善恶的科学”。[2](P8)另一位美国当代伦理学家艾伦·格沃斯同样认为,伦理学“探讨什么是道德上的善与恶、正当与错误”。中国现代哲学家冯友兰也说:伦理学的根本目的就在于科学地说明什么是善。而英国现代伦理学家西季威克和罗斯因把“正当”看作是比“善”更为基本的价值,就“把伦理学看作关于正当和应当的科学和研究”[3](P28)。

      其三,认为伦理学研究对象是人类的道德行为,伦理学就是研究道德行为的科学。持这一见解的人也不乏其人。现代英国进化论伦理学家斯宾塞说:“伦理学者,研究一般行为中最进化之人类行为,及其直接间接对于群己福利之促进或阻碍者也”。[4](P32)美国实用主义哲学家杜威说:“伦理学者,研究行为而辨其正邪善恶之学也”。[4](P32)台湾师范大学龚宝善教授认为,“现代伦理学已经演化为讨论人类道德行为的科学”。[5](P10)台湾另一位伦理学教授王瑞臣也持类似观点:伦理学的物质对象或公共对象是人的行为,伦理学的任务是辨别行为的性质、指明行为的原则。武汉大学张传有教授则说的更为简明:“伦理学是有关人的行为的理论”|6](P7)。

      其四,认为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道德规范,伦理学就是关于道德规范的科学。持此观点的人较多。18世纪德国唯心主义哲学家康德认为,探求在善良意志中体现的作为绝对普遍的道德律令就是伦理学的实质所在。当代西方伦理学家翁德说:“伦理学为创始规范之科学,首当察核道德生活之事实,其规范乃由事实之境移入法则之域”。[4](P34)美国当代伦理学家安·兰德说:“道德就是一套指导人们做出选择和采取行动的价值规范——这些选择和行动决定了这个人的生活目标和道路。伦理学就是发现和定义这种规范的科学。”[7](P3)北京大学哲学系王海明先生的见解略有不同,他在《新伦理学》中强调:“伦理学乃是关于优良道德的科学,是关于如何制定和实现优良道德的科学”。[8](P20)之所以要在道德前面加上“优良”二字,按他的解释是:只有制定优良的道德规范体系才需要科学,而恶劣道德都是随意制定的,根本不需要科学。但这其实有画蛇添足之嫌。如果伦理学确实是用于制定道德的,那哪个通过伦理学研究来制定道德的人不是在追求他认为的好道德或“优良道德”?又有哪一个是在随意制定道德?或是在为制定坏道德而努力?因此制定优良道德本来就是制定道德规范的题中已有之意,只不过不同之人所制定的“优良道德”各有不同罢了。

      其五,认为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道德语言,而伦理学就是分析道德语言的科学。此乃鼎盛于20世纪初中期的元伦理学流派的观点。其主要人物为罗素、维特根斯坦、艾耶尔、史蒂文森等。他们认为,由于所有道德判断、道德规范都无法得到实证,不是含有真假值的有意义的命题,所以作为科学的伦理学,只能研究道德语言的意思、性质、形式、逻辑结构等。

      其六,认为人的自由是伦理学的中心问题,伦理学就是关于人的自由的学说。此乃存在主义伦理学的观点。存在主义认为:伦理学的首要任务,就是在道德领域拯救人的自由和个性,防止人趋向无个性。于是,个人自由成了存在主义伦理学的出发点和归宿。宗教存在主义者马利坦就明确地说:伦理学是“一种自由意志之运用的实践科学”[9](P430)。

      其七,认为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人的幸福,伦理学是研究幸福的科学。17世纪剑桥柏拉图学派亨利·莫尔认为,伦理学是关于幸福及获得幸福的知识的学问。[10](P201)18世纪英国功利主义大师边沁认为,伦理学应以人类的幸福为研究对象,如何有效地求乐避苦,获得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伦理学的根本目的。19世纪德国唯物主义哲学家费尔巴哈说的更明确:伦理学就是研究幸福的学问,并把自己的伦理学著作命名为“幸福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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