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115(2010)06-0064-07 “作为纯粹实践理性的客体和终极目的的概念”[1](P176-177)的圆善(das h
chste Gut;拉丁文summum bonum),在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的道德哲学中占据着中心的位置[2](P271),而康德的道德哲学又是其批判哲学的核心[3](P259)。可见圆善在康德思想体系中的特殊地位。正是由此,新儒家扛鼎人物牟宗三先生才得到启发——“哲学系统的究极完成必函圆善问题之解决;反过来,圆善问题之解决亦函哲学系统之究极完成”[1](Pii),从而以圆善论终结他庞大的哲学体系。 进入正题之前,首先有必要从das h
chste Gut(summum bonum)一词的汉译入手厘清这两个范畴——das vollendete Gut(“圆善”,拉丁文bonum consummatum亦作bonum perfectissimum)和das oberste Gut(“纯善”,拉丁文supremum bonum 亦作bonum originarium)。[5](P63)[6](P54)[3](P218)“das h
chste Gut”在康德著作诸大陆汉译本中均作“至善”,台湾牟宗三译本依英文the highest good字面义译作“最高善”,但建议改译为“圆满的善”或“圆善”[4](P172-174)。依h
chst的字面义“至高的”、“最终的”,译作“至善”并无不妥。但考虑到此词在康德批判哲学中的歧义性或多义性,故翻译此词时不得不格外慎重。 其实康德本人在《实践理性批判》“纯粹理性在规定圆善概念时的辩证论”一章开头对“h
chst”所作的释义中已明确指出,h
chst一词有两层涵义,一是表示至上的东西(supremum),同时又表示完满的东西(consummatum)。前者是这样一种本身无条件的、亦即不属于任何别的条件(originarium);后者是一个整体,它绝不是某个同类型的更大整体的部分(perfectissimum)。[1](P151)因此,以“最高善”、“至善”译das h
chste Gut绝不能概括其全部涵义。 真正意义的“最高善”或“至善”①,反倒是应该指在那个汉语学界一直未专名化的范畴——“das oberste(至上的)Gut”(英文the supreme good),即内在善(the intrinsically good)[5](P53),“无条件的纯善极善”[4](P185)。康德用这个词来指称善良意志(道德律令)——“在世界之中,一般地,甚至在世界之外,除了善良意志,不可能设想一个无条件的善的东西。”[7](P8)——是完全弃绝了经验成分的纯德意义上的善,牟宗三译为“纯善”,十分准确。纯善代表着das h
chste Gut“纯粹”、“至上”的一维,并且是主导性的,即由之规定了“圆善”不是德性与幸福的混合,而是在纯善引导下配享幸福的德性目标。 构成das h
chste Gut另一维的是完满性(perfectissimum),即“完全道德”和“完整的幸福”[8](P321)的精确配享——拉丁文bonum(善)本身对德语来讲就具有善(Gute)和福(Wohl)两重涵义[1](P81)——构成圆满之善(das vollendete Gut②),圆善之境。因为,单是幸福,抑或单是德性,对于我们的理性来说,都远不是完整的善。[9](P617)圆善统合德性与幸福二要素,缺一不可。但圆善这两个构成要素,“只是在纯粹理性的理念中结合着”[9](P614)。知性逻辑不能以自然因果律保证其必然的关联,只有纯粹实践理性的运用才能使德福在理念中保持一致性,从而使“圆善”的“绝对价值”[10](P137)得以呈现。幸福作为自然价值,德性作为自由价值,二者在道德律令(the moral law)的范导下在圆善中的结合,同时标志着康德哲学中极力分裂的自然王国与自由王国的复合。这种复合,在他的道德哲学中,要通过确立超感性(幸福经验)的纯善,并以之为导向确立涵摄德性(纯善)与幸福的圆善目标,才能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