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权力的道德使命

作 者:

作者简介:
唐土红(1976-),男,湖南临武人,长沙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哲学博士后,主要从事政治伦理与价值变迁研究,湖南 长沙 410114;陈勇,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北京 100732

原文出处:
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从伦理视域研究权力,不仅要研究其德性即权力的善恶问题,更要研究其效能即其道德使命问题。权力的登场是适应人类社会公共生活的需要,也是由所有人共同选择的结果。权力一旦产生,便至少承载着三重道德使命,即保障公民安全,维持社会秩序,维护公民权利。权力的这些道德使命表征着权力与道德的关联性,也意味着权力的运作并非是为所欲为的,而是遵循一定的道德规范和法则的,权力一旦脱离其应有的道德规则,便会成为一种彻底的“恶”。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1 年 04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B82-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34X(2010)05-0042-05

      从伦理视域研究权力,学界主要聚焦在权力的德性即权力的善恶问题上,但问题是再美好的权力设计最终都是要落实到其效能即道德使命上。权力并不是自然地产生,也不是由财产私有所决定,它是由于人类社会出现了公共生活领域才出现的,并且是由所有人共同选择的,是为了人民的,它因此合乎逻辑地承载着某些道德使命。也就是说,权力是一种工具,但它是负载着道德使命的工具,是体现并彰显权力价值性的工具。诚如吉登斯所言:“权力是实现某种结果的能力;这个定义本身并不涉及权力是否和纯粹的集团利益联系在一起。从这个定义来看,权力并非自由或解放的障碍,而恰恰是实现它们的手段。”[1]

      一、保障公民安全:权力存在的道德前提

      安全的需要是人的一种基本需要,它既指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又指国家的安全,在本质上就是为保护人们生活的安全和幸福而被确认的,其使命首要就是人们的安全保障。作为人类普遍意志产物之权力,它存在本身就被赋予了最基本的伦理意蕴,即社会共同体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没有权力所管辖的社会共同体成员生命的存在,政治权力本身也就成为虚无缥缈的东西,没有任何伦理意义。生命安全是人类价值实践的源泉,财产则是实现人类价值的主要工具和表达方式。人们在维持自己生命的同时,还必须保证自己的财产安全。如果自身不能占有或支配自己的劳动成果,他便会失去维持生命存在的正当性手段。马克思主义认为,生命本身有两个维度,一是“物”的维度,它意味着人能够通过劳动来维持自身作为“物”的存在;二是“精神”的维度,它意味着人又不仅仅是孤立的“物”的存在,它还是种“精神”的存在,这种精神必须在尘世寻找籍以确证的方式,而财产正是确证精神的物质依托。从某种意义上说,财产不仅是物的标识,也是生命和生活的延伸,是人类自由、德性与尊严的保障。“在社会环境中,通过标定财产所有权的范围所体现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界限是实现自治和作出有效的道德判断所必不可少的。取消了财产权,也就取消了道德生活的可能。……没有财产权及其相应的观念,就没有文明的、道德的生活。”[2]在此意义上,“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3]为了确保安全,就要铲除邪恶,“阻止邪恶的蔓延滋长才是政府的责任,政府应运用权力去制约邪恶”。[4]

      西方启蒙思想家霍布斯认为,“如果没有某种权威使人们遵从,便跟那些驱使我们走向偏私、自傲、复仇等等的自然激情互相冲突”。[5]“这种为生存的‘算计’意味着所有的人自愿服从一个人的意志的必要性”。①为了人类共同的安全与和平,人们有责任“放弃他们的天赋自由权”(Natural Liberty),“使他们自己服从一个(拥有)最高权力(Sovereign Authority)的人。这个人反过来要保证他们的安全并使他们免于暴力和欺诈。只有最高权力(对大家所展示)的恐怖,才能制止他们之间的争斗”。①换言之,人类的理性使人们确信,放弃暴力和欺诈并授之于某个人能强制大家都放弃暴力和欺诈的权力符合每个人的道德要求和切身利益。就像卢梭说的那样,人民通过契约让渡权利组建政府,可以“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6]很显然,建立在社会契约上的权力是人们权利的受委托者,其道德使命就在于保障人们的生命与财产。潘恩也认为,人性有恶的一面,为了保障人类安全和自由,政府权力就成了一种以恶制恶的免不了的“祸害”。“政府的起源和兴起是由于人们德行方面的软弱无力而有必要采用的治理方式。由此也可以看出政府的意图和目的,即安全和自由”。[7]他甚至认为,只要能保证公民“安全”的政府就是善的政府。“任何看起来最有可能保证我们安全的形式,只要是花费最少而得益最大,都是其他一切人所乐意接受的”。[7](P4)尽管资产阶级所论述的“自然状态”及其以此为基础设计的社会契约论在许多学者看来是种猜想式的“乌托邦”,但有一点是值得肯定的,那就是它为我们奠定了政府权力的道德使命,指明了权力运作的方向,即权力首先是人民安全的需要,而非统治与镇压的需要。

      在现代社会,生命与财产日益连为一体,生命是源,财产是根。任何政治权力都应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人们如果不幸生活在一个没有安全感的社会里,哪怕拥有最好的自然资源和最高的智慧,也难于阻止我们变得愚昧、贫困和卑下。正是从此种意义上说,权力应维护公民作为人的种属的尊严,保障公民最基本的安全,真正实现以人为本的基本道德理念。这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道德使命,还是权力扩展的道德边界或道德底线。如果权力有背这一基本道德原理而在社会普遍践踏公民生命和财产,它只能自掘坟墓,这就是所谓“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所以,霍布斯和洛克都认为,权力本身并无其它目的,它不过是人们为了实现安全与福利而创造出来的某种工具,权力及其运行必须以实现这些目的为道德限度。否则,人们就有权力把它推翻。“当立法者们图谋夺取和破坏人民的财产或贬低他们的地位使其处于专断权力下的奴役状态时,立法者们就使自己与人民处于战争状态,人民因此就无需再予服从,而只有寻求上帝给予人们抵抗强暴的共同庇护”。[3](P133-134)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