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道德金律”与康德的道德律令

作 者:
熊洁 

作者简介:
熊洁,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心副教授,博士。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心,重庆 400715

原文出处:
伦理学研究

内容提要:

康德为道德寻求客观依据而确立的“道德律令”继承了基督教传统“道德金律”的普世性、律法及上帝观念,同时又从实践理性角度赋予了这种基督教传统文化思想以新的时代意义。这种新的解释具有现代科学理性及人文性特征,从而对后之学者在道德问题上的探寻有着深远的影响。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1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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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115(2010)05-0046-04

      就道德金律(the golden rule)术语的使用,可以追溯到17世纪的欧洲。“17世纪人们把《马太福音》第七章第十二节和《路加福音》第六章第三十一节的论述称之为‘黄金规则’或‘金律’,这一术语开始得到使用,但其起源并不清楚。”[1](P11)《马太福音》、《路加福音》上说:“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你们也要怎样待人,因为这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还说“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这是诫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爱人如己。这两条诫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当然,道德金律这一术语对于不具备犹太教或基督教背景的人而言,可能未必熟悉,但是其表达方式和内涵却并不让多数人感到陌生。如果从这种推己及人的推理模式来看,我们不难在许多民族思想文化中发现类似的表述,例如孔子就说过“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或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总之,“它(道德金律)是西方和东方文化遗产的一部分;每一代人或者说几乎每一个人都会承认它,或者重新发现它,有时候它是穿着原始的外衣,有时候它的形式有一点变化。”[2](P421-430)

      在对道德金律的研究中,人们也常将康德的道德律作为道德金律的一种表达方式。叔本华就指出,康德的道德律公式只是对基督教道德金律的一个释义,而且是一种“模糊而伪装的表达”。[3](P180)J.O.Hertzler在《On Golden Rules》一文中指出道德金律的近代形式包括康德的道德律公式。[4]罗伯特·施佩曼说“康德著名的绝对命令归根结底无非就是这一法则(道德金律)的改良”。[5](P69)康德所论证的道德律——“要只按照你能够同时愿意它也应该成为普遍规律的那个准则去行动”[6](P67)——从形式上看,似乎与“你愿意别人如何待你,你就如何待人”的表述也有些相似。康德并不否认这种通过《圣经》而广为流传的格言、戒律的现实价值,但是他认为道德理论的首要工作在于为道德寻求可靠的根据,而传统的道德金律却不足以担当此任。因此,他在这个意义上对传统道德金律进行了改良和新的阐释,从而构律了自己的道德律概念。这个“道德律”在某种意义上也被称为新的道德金律。从寻求普遍性目标来说,西方传统中的道德金律与康德的道德律是一致的。后来的学者为了使得道德金律更具普世性也将之向康德的道德律靠拢。

      一

      在基督教神学中,是上帝赋予了道德金律以客观必然性,从而以先知之名将之规定为律法、诫命。康德继承了这种义务道德的传统,也接受了道德律法概念。康德提出的道德律本身也是一个带有强制性的“命令”、“律令”。在康德的思想中,为道德“立法”就是至关重要的。为了说明道德律的客观必然性,康德对于规律与规则、准则的关系做了细致而全面的考察和区分。《实践理性批判》正文一开篇就解释了实践的法则(德文“Gesetze”指规律,为了与自然规律分开,一般也称为法则)、规则与准则的关系,康德说:“实践的诸原理是包含有意志的一个普遍规定的那些命题,这个普遍规定统率着多个实践的规则。如果这个条件只被主体看作对他的意志有效,这些原理就是主观的,或者是一些准则;但是如果那个条件被认识到是客观的、即作为对每个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都有效的,这些原理就是客观的,或者是一些实践的法则。”[7](P21)康德认为只有法则才是道德的基础。

      就法则或规律而言,康德指出,规律有两种,即自然规律与道德规律。与自然规律相似,道德规律也有客观必然性,“如果一个规律要适用于道德,即成为义务的一个根据,那么它必定具有绝对的必然性……”[6](P7)总的说来,“自然规律是万物依此而产生的规律;道德规律是万物依此而应该产生的规律……”[6](P5)而关于规则,康德说:“任何其他单纯以经验原则为基础的规范,甚至这一规范具有某些方面的普遍性,只要他基于哪怕一点点的经验基础(也许仅仅与所涉及的动机有关),它都只会被称作实践的规则,而决不会被叫做道德规律。”[6](P7)

      对于何谓准则,以及准则和规律的区分则是康德道德哲学的主要论题。他说:“准则是行为的主观原则,他必须与客观原则相区别,也就是说与实践的规律相区别。准则包含有被理性根据主体的条件(常常是主体的无知或偏好)规定的实践规则,因而,准则也就是主体依据其而行动的原则。”那么主观的准则就有可能与道德规律相矛盾,“在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受病理学上的刺激的意志中,可以发现有诸准则与他自己所认识到的实践法则的冲突。”[7](P22)康德举例说“有辱必报”能够作为某人自己生活的准则,但是绝对不是道德的法则,即道德规律,因为这个准则没有普遍有效性。那么准则和法则是否完全不可通达呢?不是!康德极力在准则与法则之间划清界限的前提下,又很费功夫地将二者沟通起来,他的道德规律的三个公式的第一个就是:“只按照你能够同时愿意它也应该成为普遍规律的那个准则去行动”或者是“道德律令的公式要求被选作的准则,就应该像是作为自然的普遍规律那样有效的准则。”[6](P103)因为康德看到如果不将二者沟通,目的王国与自然王国、自由王国与必然王国、信仰与生活、理论与实践永远将是两条平行线,从而道德的生活也就永远只是精神信仰的,而非经验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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