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病灶的癌变:“贱民”问题

作 者:
樊浩 

作者简介:
樊浩,本名樊和平,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东南大学人文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江苏 南京 210096)。

原文出处:
道德与文明

内容提要:

从道德哲学与精神哲学角度考察马加爵事件以来的校园恶性事件,可以看出,它们既是社会事件,更是精神事件,其根源是伦理病灶的癌变,解释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性概念是“贱民”。“贱民”哲学地内在于“伦理世界—生活世界—道德世界”的精神发展过程中,其癌变的精神哲学轨迹是:卑贱意识—贫民—贱民—暴民。由“卑贱意识”到“贱民”的异化,是伦理及其精神链断裂的结果;由“贱民”到“暴民”的恶变,是“伦理出局”的结果。必须在消灭极端贫困的基础上,透过“伦理安全”体系的建构和“精神援助”的实施,从根本上消除产生“贱民”以及由“贱民”向“暴民”恶变的精神土壤。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1 年 03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0)06-0005-07

      2004年4月23日,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在宿舍内连杀四位同学,令全社会震惊。然而,处决马加爵之后,校园暴力非但未有效控制,反而于短短几年内恶性发展,小学、幼儿园疯狂屠童案屡有发生,仅2010年上半年就连续发生五起。

      面对日益恶化的情势,全社会陷入痛思。

      “悲痛欲绝的伤亡者亲友们、目瞪口呆的社会,再次发出恸问:‘我们怎么了?我们怎么办?’”[1]

      2010年5月13日,温家宝总理在接受凤凰卫视记者采访时表示,频发的杀童案,说明中国社会存在深层次矛盾,要注意解决造成这些问题的深层次原因。

      问题在于,“深层次原因”是什么?

      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的分析当然必要,但伦理学、道德哲学的缺场,使任何分析都不彻底,至少缺乏解释的深度和力度。仔细反思发现,这些社会灾难及其祸首的两个精神轨迹有待也必须揭示。

      1.马加爵,马加爵们,如何从“贫”走向“贱”,再由“贱”走向“暴”?如何从弱势群体蜕变为暴力群体?其癌变的个体精神轨迹是什么?

      2.这类恶性案件如何从个别事件演化为愈益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何从马加爵杀害同学恶化为校园屠童?其癌变的社会精神轨迹是什么?

      精神哲学分析表明,这类恶性事件根源于伦理病灶,准确地说,是伦理病灶的癌变。其表象与后果是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但源头却是一种深刻的伦理问题和精神现象。因此,必须对它进行道德哲学和精神哲学分析,借此可以发现伦理问题恶化为社会问题、伦理病灶癌变为社会毒瘤的精神轨迹。这便是道德哲学分析,精神哲学分析的意义。

      作为道德哲学与精神哲学分析的对象,这一问题研究的关键概念是:“贱民”;核心解释是:由“贱民”到“暴民”的精神癌变。

      一、从“卑贱意识”到“贱民”:伦理及其精神链的断裂

      “贱民”的病根是“贱”。理论上,“贱民”现象发生于市民社会领域,因“家庭—市民社会—国家”伦理实体运动中的精神断裂而产生,是伦理实体断裂以及由此产生的伦理认同危机的恶性后果。它既是一种现实,以现实伦理关系中伦理地位的“贱”为基础,又是一种对现实的态度及其人格表现,是精神和意识的“自贱”。它是由社会生活和精神世界的有机性断裂而形成的社会病态。

      以市民社会和生活世界为载体,“贱民”的发生经过两次精神蜕变。它潜在于家庭向市民社会的伦理过渡及其断裂中,其表现形态是“卑贱意识”;形成于市民社会向国家的伦理过渡及其脱节中,其表现形态是“贱民”。如果进行精神哲学分析,那么,“贱民”发生于伦理世界解构,道德主体未能建构的教化世界或现实世界环节和精神发展阶段。

      “卑贱意识”是“贱民”的精神基因和意识基础。根据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理论,人的精神的现实发展必须经过“伦理—教化—道德”三个发展阶段,由此形成“真实的精神”—“自身异化了的精神”—“对其自身具有确定性的精神”的精神发展的辩证过程,呈现为“伦理世界—现实世界(教化世界)—道德世界”的有机体系。伦理状态是人的精神的自然形态或原始形态,伦理世界是精神发展的第一阶段,其特点是个体与实体或他所处的共体直接同一。在这一阶段,精神呈现为家庭、民族诸伦理性实体,“实体就是没有意识到其自身的那种自为地存在着的精神本质。至于既认识到自己即是一个现实的意识同时又将其自身呈现于自己之前(意识到其自身)的那种自在而又自为地存在着的本质,就是精神”[2]。在伦理世界中,人的精神和行为受伦理必然性即伦理规律支配,表现为所谓“悲怆情愫”,但由于实体与精神直接同一,因而有归宿和认同。“精神既然是实体,而且是普遍的、自身同一的、永恒不变的本质,那么它就是一切个人的行动的不可动摇和不可消除的根据地和出发点——而且是一切个人的目的和目标,因为它是一切自我意识所思维的自在物。”[2]在伦理世界中,个体与家庭、民族两大伦理实体直接同一,以家庭与民族的伦理实体为绝对本质,个体及其精神的存在形态就是家庭成员与民族公民。

      但是,伦理世界乃是一种直接的精神和简单意识,是一种伦理性的自然存在或所谓“无知之幕”,由于家庭与民族两大伦理规律,即所谓天伦与人伦、神的规律与人的规律的矛盾,在人的伦理行为中必然发生家庭成员与社会公民两种伦理行为的分裂与对立。于是,原初的个体与实体直接同一的精神形态便异化或现实化自身,进入教化世界。“教化是自然存在的异化”,“个体在这里赖以取得客观效准和现实性的手段,就是教化”[2](42)。精神的异化或现实化将伦理世界解构为抽象的原子式个人,由伦理状态进入所谓法权状态,由伦理世界进入生活世界,出现个人与社会、个体与实体的分裂与对峙。

      教化是伦理世界的现实化,也是精神的现实化,在教化世界或生活世界,伦理存在和人的精神形态都发生深刻变化,个体与伦理实体的同一性必须透过两个中介或两种世俗形态才能实现:国家权力与财富。由此,人与伦理存在的原初的同一性关系已经发生根本变化,产生两种自我意识或自我意识的判断:高贵意识;卑贱意识。“认定国家权力和财富都与自己同一的意识,乃是高贵的意识”,“认定国家权力和财富这两种本质性都与自己不同一的那种意识,是卑贱意识”[2](51)。高贵意识是个体与国家权力和财富两种伦理存在同一的意识关系,卑贱意识则是个体与国家权力和财富两种伦理存在不同一的意识关系。由此,相应产生两种意识形态:善与恶。“判定或认出同一性来的那种意识关系就是善,认出不同一性来的那种意识关系就是恶;而且这两种方式的意识关系从此以后就可以被视为两种不同的意识形态。”[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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