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伦理学与非人类中心主义

作 者:

作者简介:
罗亚玲(1975-),女,浙江省三门县人,哲学博士,复旦大学哲学学院讲师,主要从事伦理学研究,上海 200433

原文出处:
学术月刊

内容提要:

非人类中心主义是否是环境伦理学之新颖性的体现,环境伦理学是否必须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这都是可以质疑的问题。环境伦理学中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之争的焦点在于,前者认为环境保护是对非人类存在物的间接保护,基于人们之间相互的道德义务,非人类存在物只是“作为人的责任行为的工具和质料”而成为保护的间接对象;而后者认为环境保护是为了非人类存在物自身的目的而保护它们,以肯定非人类存在物的道德地位(即作为道德受动者的地位)为前提。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的立场是否成立取决于其支持者是否能够论证非人类存在物作为道德受动者的地位,但这是一个开放的问题。而环境伦理学的产生背景和环境保护的概念则表明,环境伦理学本身并非必须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的问题只在一种广义的环境伦理学中占有一席之地。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1 年 02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B82-0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041(2010)11-0055-07

      在环境伦理学几十年的发展史上,无论是西方学术界还是国内学术界,非人类中心主义似乎都被标举为一面旗帜,被认为是环境伦理学之新颖性的体现,进而被预设为环境伦理学本身的规定性。但非人类中心主义是否能够作为环境伦理学的规定性?或者说,环境伦理学是否必须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这一问题在人类中心主义者看来则是不辩自明的,因为他们始终认为,环境伦理学不必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也根本不可能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双方的争论近年来有所降温,并非是高下已分,而是讨论重心从原先有关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的“理论”问题,转移到了现在关于如何承担环保责任的“实践”问题。鉴于原先争论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的问题根本上乃是对环境保护的理解和道德论证的问题,人们不但有理由怀疑在这些问题没有理顺的前提下能否很好地处理后面的实践问题,还可以很自然地想象这些问题的梳理对于环境伦理学之定位和未来发展的决定性影响。本文正是出于这一考虑重提旧话,试图澄清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含义(或立场)及其在环境伦理学中的地位。

      一、“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

      在非人类中心主义者看来,人类中心主义是环境问题的罪魁祸首,他们由此认定建构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学的必要性,并进而试图论证其可能性。鉴于“非人类中心主义”并非是一个一目了然的概念,要评判这种观点,首先得理清“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含义或其基本立场。又鉴于“非人类中心主义”是作为与“人类中心主义”相对的概念或立场被引入的,对“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解还要追溯其与“人类中心主义”的关联性。

      “非人类中心主义”与“人类中心主义”这对概念大致是随着生物伦理学(尤其是环境伦理学)的兴起而出现的一对较新的哲学概念。就字面而言,汉语中的“人类中心主义”是对英语“anthropocentrism”一词的翻译,该词由“anthropos”(“人”或“人类”)和“center”(“中心”)构成。其中,“anthropos”对应于英语的“human being”或德语的“Menseh”,主要是在物种意义说的,与之相对的是“动物”、“植物”等等。环境伦理学中与“人类中心主义”相对的是“高等动物中心主义”(此概念为作者杜撰,大致包括国内各种环境伦理学教程中所指动物解放论和动物权利论等立场,其共同特点在于认为具有感知痛苦能力的高等动物也具有道德地位,德语中与此对应的有“Pathozentrismus”的概念,甘绍平教授译为“痛苦中心主义”大致可以接受)、“生物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等概念也印证了这一点。顺便提及的是,国内有学者为人类中心主义辩护时,将“人类中心主义”与“个人中心主义”或“群体中心主义”对立,大概是将“人类”两字理解为“全人类”,与“个人”或有限“群体”对立,这多少有点自我发挥的味道。“非人类中心主义”(non-anthropocentrism)是表示上述与人类中心主义相对的各种立场的总概念,从其英语字面以及所包含的子概念大致可以看出,汉语所谓“非人类中心主义”不能理解为排斥性概念,而应理解为扩展性概念,即它不表示以“非人类”为中心,而是表示不以人类为中心,而以包括人类在内的更大范围的对象(所有高等动物、所有生物或整个生态系统)为中心。德语中较少用否定性的“Nicht-Anthropozentrismus”,而是用“Physiozentrismus”,其词根足以表明其与“Anthropozentrismus”之间的扩展关系。

      由字面含义大致可以推断,在环境伦理学中,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认为环境保护就是要保护人类之外的各种存在物或整个生态系统,而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则认为环境保护是保护人类自身。这首先是对环境保护的义务的不同理解,但为什么会有这样不同的理解?两者进一步的对立何在?这些问题显然不是根据概念的字面含义可以直接回答的,还需要深入环境伦理学的讨论语境之中。

      但追踪环境伦理学中的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之争,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概念含混。例如,非人类中心主义者大多认为人类中心主义是引发环境问题的思想根源,环境伦理学必须“克服”、“走出”或“扬弃”人类中心主义;而人类中心主义者则表示人类中心主义不可避免,伦理学和环境伦理学不可能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这两种看似截然相反的观点未必真正存在矛盾,因为双方并非在相同的意义上使用“人类中心主义”的概念。国内外很多学者也注意到了这种因概念含混而出现无谓争论的情形,对人类中心主义概念作出了各种各样的辨析,提出了不同形态说(例如,宇宙人类中心主义,神学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人类中心主义;古代人类中心主义,近代人类中心主义,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前达尔文式人类中心主义,达尔文式人类中心主义,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等)、不同层面说(例如,功利层面的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层面的人类中心主义,哲学人类学层面的人类中心主义等)、不同角度说(例如,价值观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人类中心主义,自然观人类中心主义或认识论人类中心主义,生物学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论人类中心主义等)、强式弱式说、绝对相对说等等,本文在此无意于直接评说各种辨析努力的优劣得失,而是结合德国学者安格丽卡·克雷普斯(Angelika Krebs)、康拉德·奥特(Konrad Ott)和赫斯特·格容克(Horst Gronke)对这对概念的区分作出自己的梳理,也算是对他人努力的间接回应。

      克雷普斯对“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这对概念作了认识论意义与道德意义的区分①。认识论意义上(克雷普斯也称之为“概念上的”或“方法上的”)的人类中心主义指出了一个事实,即人类只能用他自己的概念来把握世界,或者说,人类关于世界的图景总是人类站在自己的立场上看到的图景②。克雷普斯承认这个意义上的人类中心主义是不容置疑的,于是她指出,在认识论意义上谈不上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之争,争论只有在道德的意义上才有可能。有些学者因此主张在认识论意义上用“人类相关性”概念取代“人类中心主义”概念③,以避免一些无谓的争论。克雷普斯关于认识论意义和道德意义的区分可以说是富有启发的,这至少能向强调人类中心主义不可避免的学者指出,他们的观点尽管在认识论的意义上是无法反驳的,但不足以否定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的可能性,因为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就其基本观点而言显然是在道德意义上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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