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尔功利主义容纳个人权利的方法探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琼豪(1967-),女,广西玉林人,哲学博士,广西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教授,广西 桂林 541004

原文出处:
齐鲁学刊

内容提要:

功利主义因以功利最大化为道德评判的标准,被指责可能会为了追求功利的最大化而导致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密尔通过把人类关键性利益设定为个人的基础权利、把功利原则设定为价值论原则两种方法,使功利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容纳了个人权利,并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应该如何设定权利的说明,也为我们分析特定情形中的权利的权限范围提供了基础。但是,密尔的方法仍然面临着“幸福”概念无法达成共识所导致的难题。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1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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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22X(2010)06-0087-05

      功利主义道德理论坚持以功利原则为道德的基本原则。功利原则主张行为或制度的道德正当性要根据行为或制度是否有助于带来最大的功利。虽然“功利”在边沁那里是指“快乐”,在密尔那里是指“幸福”,在其他著作家那里还有不同的称谓,但都是指合乎需要的或有益的结果的最大化。功利原则以功利最大化为行为或制度道德性的评判标准遭受了许多责难,这些责难又使得功利原则作为道德基本原则的合理性遭受质疑。为了替功利原则做辩护,密尔针对功利主义遭受的许多责难做出了论辩。尤其是针对功利主义追求功利的最大化会导致对个人权利侵犯的责难,密尔在《功用主义》一书中专辟一章进行了论辩。本文的目的在于探寻并分析密尔功利主义道德理论容纳个人权利、使功利最大化与正义达成一致的方法。

      一、功利最大化侵犯个人权利的责难

      对于功利主义为追求功利的最大化可能会导致对个人权利侵犯的批评最典型的体现在罗尔斯的理论中。罗尔斯认为最大利益净余额的获得不能以牺牲人的自由权利为代价,因为,“社会的每一成员都被认为是具有一种基于正义,或者基于自然权利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甚至是任何别人的福利都不可逾越的。正义否认为使一些人享受较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由正义保障的权利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1](P25)。“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受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1](P3)。在罗尔斯看来,仅仅以社会总体福利的满足为道德的基本标准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这可能为奴役制或各种严重侵犯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主张作辩护。当代其他一些思想家,如诺齐克、德沃金等也对功利主义提出了批评,他们认为,个人的权利、尤其是其中的一些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是任何人、任何时候都不能够侵犯的。如德沃金就指出:“如果某人对某事享有权利,那么,即使否认这种权利符合普遍利益,政府否认这种权利也是错误的。”[2](P325)

      正是由于这些批评,功利主义被看成是可能会为了功利的最大化而侵犯个人权利的理论,认为功利主义没有认真对待权利,不是一种真理性的理论,如法律实证主义者哈特就指出:“真理注定不会存在于这样一种学说之中,这种学说将集体或一般公共福利的最大化当做其目标;相反,真理存在于尊重基本人权的学说中,这种学说要求保护特定的基本自由与个人利益”[3](P212)。

      这些批评同样指向密尔的功利主义道德理论。因为:

      第一,在密尔的功利主义思想中,虽然密尔的幸福概念包含了多种元素,而不只是指快乐,但在批评者看来,作为一种后果论,密尔的功利主义与其它的后果论一样,都以功利的最大化为道德的评判标准,从实践的长远性来看,追求功利的最大化还是可能会侵犯个人的权利,导致功利与正义的冲突,当二者发生冲突并不能兼有时,密尔功利主义以公共功利的最大化为道德的标准,也会导致个人权利屈从于公共功利的最大化,使个人权利遭到践踏。

      第二,密尔与其他功利主义者一样,认为某一制度或行为,只要能产生最大的幸福,那么该制度或行为便是正当的。然而,如果我们以功利原则作为道德的基本原则,那么,社会的分配原则(包括责任与义务、社会权利与各种福利)就是追求满足的最大化,这就有可能为了多数人的更大获得而使少数人遭受较少损失成为正当,或者使那种侵犯少数人的权利的行为成为正当。即在密尔的功利主义那里,少数人的欲望也可以被功利最大化所凌驾,少数人的权利也可以为了整体的利益而牺牲,个人权利同样成了整体功利最大化满足的派生物,密尔功利主义同样不能提供充足的正义理论来谴责这种行为,保护个人权利。

      其实,这些批评对于密尔的功利主义来说是不适用的,因为,密尔的功利主义道德理论能够以其独特的方法容纳个人权利。

      二、密尔功利主义容纳个人权利的方法

      密尔通过以下两种方法使其功利主义思想得以容纳个人权利:

      (一)人类关键性利益被设定为个人的基础权利。在密尔看来,人性是嬗变的,因此,除了一些关键性的利益外,人类没有其它的利益和需求能够相对固定地被确定下来,所以,密尔认为保护人类关键性的利益是最为重要的,他甚至把对个人关键性利益的保护看成是对个人基础权利的保护,而这些关键性的利益主要是指自治和安全的需求。

      密尔在《功用主义》一书中就明确指出:“有一件权利就是有个社会应该保护我使我享有的东西。”[4](P58)不管是采用法律的手段,还是教育或舆论的力量。至于社会为何应该负有保护我使我享有这个东西的义务的原因,密尔认为是功利,“我只能够说是因为公益,(公共的功用)此外不能给他什么理由。”[4](P58)可见,密尔把权利看成是一种保护性的或预防性的设施,权利的设置是为了保护公共的功利。而这种能够使社会的义务有如此大的力量的公共的功利“就是安全,它是人人都觉得是一切利益中最有关系的事情,…无论什么人,不需要安全是不可能的;我要免掉祸害,取得一切现在顷刻以外的福利,都全靠安全。”[4](P58)没有安全“这个除了物质的营养以外最不可少的必须条件”[4](P58),我们任何人都不可能拥有任何有价值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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