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伦理学中的正义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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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舒远招,湖南师范大学外国哲学研究所 湖南 长沙 410081

原文出处:
哲学动态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1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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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862(2010)10-0045-07

      一 罗尔斯的观点引出的问题

      众所周知,约翰·罗尔斯在构建自己的“正义论”时,曾经非常自觉地把康德伦理学作为自己的思想资源。在《正义论》一书第4章第40节中,罗尔斯以“康德对正义即公平的解释”为标题,论述了康德的绝对命令就等于“正义原则”,按照正义行动,等同于按照绝对命令行动。

      罗尔斯如此写道:“康德认为,正义的原则也就是绝对命令。按照康德的理解,所谓绝对命令就是根据作为自由而平等的理性存在的人的本质而适用于一个人的行动原则。这个原则是否有效,不以一个人是否具有特定的欲望或目的为先决条件。相反,一种假设的命令(指假言命令——引者注)却认为:它命令我们采取某些步骤,作为实现具体目标的有效手段。……不管我们的具体目标是什么,绝对命令对我们都是适用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按照正义的原则行事,也就是按照绝对命令行事。”①这段话中,罗尔斯确实明确地指认:康德把绝对命令当做正义原则来理解,而罗尔斯自己的正义论所主张的正义原则,正是受康德绝对命令的启示而提出来的。

      本文并不想对罗尔斯的正义论及其同康德道义论的关系做更具体的阐释,而仅仅想通过罗尔斯的这一指认进一步对康德伦理学中的正义论进行研究。本文试图提出并回答这样一个问题:罗尔斯认为康德的绝对命令本身就是正义原则,那么,这一观点是否有康德本人的论述作为支撑?也就是说,康德本人是否明确地把他的绝对命令作为正义原则来理解?如果康德确实把绝对命令理解为正义原则,那么,我们当然便有理由推论:他很可能把正义理解为一种“德性”(Tugend),他的道义论或义务论,也就可以被当做一种“正义论”来看待了。但是,如果康德本人并未直接把绝对命令当做正义原则,也没有把正义当做人的一种德性,那么,他的道义论或义务论就不是一种关于正义的理论了。如此一来,问题便是:在康德伦理学的范围内,他是否根本就没有正义论?如果有,他是如何阐释界定自己的正义概念的?与此相关的问题是:康德伦理学中的正义论与其实践哲学中的另外一个部分——法权论——中的正义论,到底有什么区别?对上述问题做出回答,是本文的主要目的。

      二 康德对伦理学传统的偏离

      凡是以为康德的绝对命令就是一条正义原则、同时以为正义被康德当成作为道德主体的人的一种基本德性(品德或美德)的人,肯定都是从传统规范伦理学出发来解读康德伦理学的。在古希腊的德性伦理学中,不论是柏拉图还是亚里士多德,正义都被当做四种基本德性之一。这四种基本德性是:节制(temperentia)、勇敢(fortitude)、智慧(prudential)和正义(dikaiosyne)。公民和统治者的最高的奖赏,通常就是正义的报偿。

      例如,在《国家篇》(Politeia)中,柏拉图就集中研究了何谓正义和正义者是否幸福的问题。这部论述理想城邦的建构原则、同时对比性地研究坏的政治体制的政治学名著,不仅因为阐释了柏拉图本人的理念论而成为柏拉图哲学的主要著作,也不仅因为谈到教育而成为一部教育学名著,而且更因为紧紧抓住何谓正义和正义者是否幸福这一核心问题,而成为一部以正义问题为核心的伦理学著作。柏拉图的基本观点是:正义的个人一定是幸福的,恰如一个正义的城邦必定是一个幸福的城邦,所以,正义是世界上三种“好东西”②中那种最好的东西:它本身就是善,就值得追求,同时也能带来幸福。而他的这个基本观点,又是建立在他对个人正义和城邦正义的独特理解基础上的:个人的正义离不开构成个人之本质的灵魂的内在和谐,这就是说,灵魂的三个组成部分(欲望、意志和理性)必须各司其职,从而先达成节制、勇敢和智慧三种德性,才能统一起来构成灵魂的正义即作为道德主体的个人的正义,可见,个人灵魂的正义是比其他三种德性更高级的一种德性,它本身就意味着灵魂的善;城邦的正义同样离不开构成城邦的三个社会阶层(被统治者、护卫者和统治者)彼此之间的和谐,这就是说,仅当这三个社会阶层各司其职作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时,城邦才会有和谐可言,而城邦的和谐就是它的正义,这种正义就像个人正义一样本身就是善,就值得追求,同时也能带来整个城邦的幸福。从柏拉图的这些论述我们可以看出:他把正义当做个人最高的德性和城邦最高的价值目标来加以确立,显然,正义的原则是柏拉图伦理学最基本的原则,正义不仅就是具有道德价值的“善”,而且是能够带来幸福的“至善”,于是,一个正义的人或正义的城邦,就可以叫做“善良的人”或“道德的城邦”。

      亚里士多德尽管没有简单地继承柏拉图的这些思想,但大致沿袭了柏拉图把正义当做作为道德主体的人的一种基本德性的做法。例如,在《尼各马可伦理学》的第5卷论述正义③时,首先指出:所有人都把正义(公正)理解为人的一种品质,“这种品质使一个人倾向于做正确的事情,使他做事公正,并愿意做公正的事”。④他还说,人们在说不正义(公正)时也是指一种品质,这种品质使一个人做事不公正,并愿意做不公正的事。亚里士多德把人们的这种通常的理解,当做自己讨论正义或公正问题的基础。

      但是,当我们从“正义论”的角度来审视康德的伦理学著作时,我们立即就会发现一个值得特别注意的现象:在康德主要的伦理学著作中,他很少谈论正义问题。德文gerecht(正义的)、ungerecht(不正义的)、Gerechtigkeit(正义)、Ungerechtigkeit(不正义)这几个关键词,在康德主要伦理学著作中很少出现。1785年的《为伦理形而上学奠基》⑤根本就没有出现过这些词。在《实践理性批判》一书中,康德也只是极罕见地使用过Gerechtigkeit一词。在《伦理形而上学》一书中的“德性论”部分即《德性论的形而上学的初始根据》中,正义也令人吃惊地没有被康德当做道德主体对之负有义务的“德性”之一,更不用说把正义当做最高的德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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