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德,德性,抑或良品?

——Virtue概念的中文译法及品质论伦理学的基本结构

作 者:

作者简介:
马永翔,北京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副教授、哲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价值与文化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北京 100875

原文出处:
道德与文明

内容提要:

Virtue在中文语域常被译作“德性”、“美德”、“德行”、“德”等,这些译法在现代日常汉语中都不够妥当,容易造成“泛道德化”误解。相较于这些常见译法,virtue译作“良品”更合适,其反义词vice则可译作“劣品”。“良品”和“劣品”都属于人的“品质”。基于这种思路,通常意义上的virtue ethics应归于character ethics(品质论伦理学)的一个分支。至于时下中文语域的各种“德性”和“美德”话语,其实都流于褊狭。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1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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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0)06001708

      在本文中,我试图结合对廖申白教授的《伦理学概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8月出版,后文简称《概论》)的评论来考察virtue概念的中译法。我的基本观点是:相较于“德性”、“美德”等常见译法,virtue译作“良品”更合适,其反义词vice则可译作“劣品”。“良品”和“劣品”都属于人的“品质”。基于这种思路,通常意义上的virtue ethics应归于character ethics(品质论伦理学)的一个分支。至于时下中文语域的各种“德性”和“美德”话语,其实都流于褊狭,乃至陷入了“泛道德化误解”。

      一、美德

      长期以来,人们似已约定俗成地将virtue概念中译为“德性”、“美德”、“德”或“德行”(前两者用得最多)。不过,在这几种译法中一直没有定译,不同的人经常依个人偏好选译其一,甚至有人在同一文本中并用。关于此,廖申白教授倾向于主张,virtue概念不宜译为“美德”(和“德行”①),而宜译为“德性”(或“德”)。我也明确拒斥“美德”这一译法,但在这里,我倾向于用“良品”译virtue。为何如此?这一问题又可分为两个:(1)为什么我和廖申白教授一致拒斥“美德”译法?(2)既然拒斥“美德”译法,在本文中我为什么不持“德性”译法,而改用“良品”?

      在回答上述问题之前,我们可先考虑一下主张“美德”译法的理由。在时下的道德哲学论域,有人似乎倾向于一种与我和廖申白教授针锋相对的主张,即认为virtue更宜译作“美德”,而不是“德性”。其理由也许在于:如果virtue译作“德性”,那么它的反义词vice就不太好译;而若译作“美德”,则vice可译作“恶德”,这两个术语都是古代和现代汉语中经常使用的表述;何况virtue本来就意指“美好的”品质,而vice意指“恶劣的”品质。

      上述主张看似有一定道理。事实上,即使在晚近的道德哲学文献中,使用“德性”译述virtue的人经常使用“恶行”或“恶习”(偶尔可见直接使用“恶”)来译述vice,甚至廖申白教授本人在《概论》中也是如此(在《概论》第20页,廖申白教授还提及了“恶性”这一表述)。显然,“恶”不是vice的好译法,因为人们更常使用“恶”来翻译good(善)的反义词evil。而若按照上文注释提到的拒斥用“德行”译virtue的理由,那么“恶行”和“恶习”似乎也不是vice的好译法,因为vice指涉品质或品性,在字面上并不直接意含“行”或“习”。至于廖申白教授提到的“恶性”,在中文道德哲学论域中似乎过于生僻而恐难于推广普及,所以也很难说得上是一个好译法。这样看来,用“恶德”译vice似乎是目前最可取的一种译法。若如此,那么用“美德”译virtue看来就是理所当然了。

      上述主张主要是从virtue和vice的对应关系以及优先考虑vice的译法着眼的。如果我们暂且不考虑vice的译法及其与virtue的对应关系,而仅仅考虑virtue和“美德”这两个术语的话,我们是否会完全满意于用“美德”译virtue呢?我的答案是:否。其理由可从virtue概念的本义说起。

      我们知道,英文词virtue直接源自拉丁词virtūs,后者则是古希腊词的对译词。在古希腊语中,的含义不是一成不变的,从荷马时代到晚期希腊时代,人们对的理解和解释不断嬗变。但无论如何嬗变,至少到亚里士多德的时代,在古希腊人那里远不仅仅用于人,而且用于物,确切说可用于万事万物。也就是说,在古希腊人的眼里,任何一件事物都可拥有其,即某种卓越、优秀的品质或品性。比如,除人之外,一匹马、一支长矛、一株药草,甚至人身体的某个部分,如眼睛、手臂、腿等,都可拥有各自的。在这个意义上说,既可属人,也可属物。

      不仅如此,如果我们借鉴(但不是照搬)亚里士多德对进行分类的思路(亚里士多德主要把分成两类,即道德的[或伦理的]和理智的②,此外实际上还有自然的③),同时考虑到既可属人,也可属物,我们至少可以把区分为“道德的”和“非道德的”(用英文词表述就是moral virtue和non-moral virtue)。按照这一分类方式,显然所有属物的——如果我们姑且认为道德仅仅属人的话——都可归属于非道德的。确切地说,当古希腊人把的概念用于马、长矛、药草,或人体的一部分时,我们可以认为他们是在非道德的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的。简言之,可以在非道德的意义上用于非人存在物。当然,这样说并不意味着的非道德用法仅仅适用于非人存在物,相反,这种用法也可以适用于人,确切地说,可适用于那些属人的、但与道德无关的。比如,即使按照亚里士多德的思路,当他把理智的(主要包括智慧、科学、努斯、技艺和明智等)区别于道德的(如勇敢、节制、正义等)时,这种理智的似乎就可归属于非道德的(不过,我并不认为亚里士多德关于道德的和理智的的具体分类可以很好地适用于这里所谓“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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