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审价值观念的普遍性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时工(1968- ),男,河北省唐山市人,哲学博士,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副教授,主要从事西方伦理学史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上海 200062

原文出处:
学术月刊

内容提要:

在普遍的价值观念上的分歧,很大程度上源于人们对“普遍”的理解不同。通过对科学理论的普遍性的分析,我们会发现,观念、学说的普遍性既不来自它们被普遍接受,也不来自它们的普遍适用,而是来自这些观念或学说的解释的普遍性。同理,价值观念的普遍性应该指的是它们所提出的要求的普遍性。这就是说,某一价值观念,如果是向所有人提出的要求,那么它就是普遍的。按照这种理解,不论是康德的实践哲学还是儒家学说,它们所提供给我们的都是普遍的价值观念。在全部具有普遍性的价值观念中,那些不与必然性观念相冲突并且符合道德精神的观念,是我们应该接受并努力践行的道德命令。可以说,价值观念的普遍性就来自它们所具有的普遍的道德感召力,它们的基础就是贯穿于所有道德要求的道德的基本精神,即对他人的尊重和关怀。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1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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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041(2010)10-0045-06

      一

      关于普遍的价值观念虽然讨论众多,所指向的问题也明确,但却没有一个确定、统一的定义,分歧主要在于对“普遍”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普遍的价值观念就是普遍认同、普遍认可或普遍存在的价值观念。但是,这样一来,由于是否普遍认可或普遍存在是可现实测量的状态,这一问题就变成了一个可实证的经验问题,而非哲学问题,是哲学应该从中退出而交由社会学或统计学来操作的有确定答案的问题。普遍的价值观念在事实上是否存在不是这里关注的要点,我们真正关注的是,是否“应该”有普遍的价值观念。另一种观点认为,“普遍”指的不是普遍认可,而是普遍适用。①这种观点赋予“普遍”以更明确的意义,同时也避免了以“普遍认同”解释“普遍”所带来的问题。但对普遍主义的这种解释有浓厚的实用主义色彩,用效果来检验知识犹可,价值观念如何检验呢?②

      确定价值观念的“普遍性”的含义,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是首先找到一般认为具有普遍性的观念,然后通过参照、比照后者的普遍性的标准,把与普遍性不相关的因素或对普遍性的过度要求排除出去,使价值观的普遍性的含义逐渐清晰起来。

      在所有的观念中,数学和科学的观念系统被认为最具普遍性;数学和科学理论不因人而异,它超越民族、国家、语言、文化等因素而呈现出一种绝对性。认识论上的相对主义和科学哲学中的范式理论以及后现代理论等都对科学理论的普遍性提出质疑,不过首先这些理论本身并不完全站得住脚,它们挑战科学的效力值得怀疑;其次,这些理论都免不了一种悖论处境,它们反对普遍的绝对的理论,但它们却只能把自身视为普遍的绝对的观点,否则它们无法超出生成它们自身的“概念图式”(conceptual scheme)去评判其他理论。认识论上的极端的相对主义是“自我否证”(self-refutation)的,而温和的相对主义承认普遍性、客观性的原则或观念的存在。③而且,虽然某些相对主义者否认科学理论的普遍性,但极少有人对逻辑和数学的普遍性有所怀疑。所以,可以肯定地说,的确存在具有普遍性的理论或观念。

      那么,数学和科学理论的普遍性是什么呢?这种普遍性显然不是来自人们的普遍接受、普遍认可。一般而言,只有对某观念或某理论有一定的理解才谈得上是否接受它。现代数学和科学理论已经非常专业化,必须经过长期的专门训练才能理解,我们甚至可以说,多数的数学和科学理论存在于多数人的思想之外,尽管实际上每一个人都受到它们的影响。也就是说,数学和科学理论不是被所有的人或大多数人所接受,而只是被很少一部分人接受,尽管如此,我们并不因此认为数学和科学理论丧失了普遍性。或许有人会质疑接受以理解为前提的说法,认为可以存在不理解而接受的情况。“理解”和“接受”之间可以作一番细致的辨析,不过这里暂且承认这种质疑有道理,即便如此,数学和科学理论依然不是普遍被接受的,因为不论是在现代社会之中还是在现代社会以外,比如生活于亚马逊丛林或非洲荒原的部落,都有一批人不仅不理解而且甚至根本就没有听闻过数学和科学理论,同时还有那些虽然听闻过但拒不接受它们的人。坚持普遍性来自普遍接受的人会辩解说,不能把普遍接受理解为事实上的普遍接受,而应理解为“应该”普遍接受——所有那些理性的、充分了解的人都会普遍接受的理论就是具有普遍性的理论。这种说法与科学史的事实不符④,而且这种说法其实已经把目光从理论的外在接受者转向了理论本身的内在性质。

      一切观念、思想、理论都是在历史中产生,都经历过从无到有的过程,而且也一定是首先由身处某种社会、文化处境中的某个人或某些人提出或信奉的。如果因为观念、理论有生成的时空坐标点而否认它们的普遍性,那么数学和科学理论必定也在被否认之列。就科学而言,某一理论不仅是在历史中生成,而且还会在历史中有所变化,这被认为是科学理论的发展。

      对许多人来说,在日常语言中,“科学的”和“正确的”是同义词,“科学理论”等同于“正确的理论”或“真理”。当然,我们知道,“科学的”并不就是“正确的”,但我们会习惯性地把它们联系在一起,并且会继续推想,科学理论的普遍性来自它的正确性或真理性。这样的设想得到下面的思路支持:科学揭示的是自然法则,而自然法则所在皆同,是普遍的,因此,揭示出自然法则的科学理论(即正确的科学理论)具有普遍性。这里,自然法则的普遍性指的其实也就是自然法则的独立性——其运行或起作用不受社会、文化等人为因素的影响,与人们对它们服从与否无关。但是,自然法则的普遍性并不就是科学理论的普遍性⑤。科学理论是对自然法则的解释、描述,揭示自然法则的科学理论是正确地解释、描述出自然法则的理论⑥,所以,科学理论的普遍性只能是解释、描述的普遍性⑦。而所谓解释、描述的普遍性,说的是科学理论对自然法则(和自然现象)的解释、描述不因人而异,不因社会、文化而异。就是说,站在解释者的角度,不论解释的对象发生在何种社会、文化处境中,他的理论都不会有所不同,也不因听解释的对象身处何种社会、文化背景而有所改变。⑧当然,解释的方式可以改变,但解释的理论的内容不会改变。

      如果科学理论的普遍性来自解释、描述(或许还可以加上预测)的独立性,那么,与这种普遍性和理论是否正确没有关联。仍以自由落体运动为例,今天被证明为正确的自由落体定律当然是普遍的,已经被证明为错误的亚里士多德关于自由落体的理论同样也是普遍的;两者有对错之别,但没有普遍与非普遍之别。把普遍性和正确性区分开,也使我们避免了一种看来十分荒诞的处境:昨天我们坚信某一理论,因而认为它有普遍性,但现在它被证明错了,它因而失去普遍性变成非普遍的了吗?如果是非普遍的,那么它在哪一特殊领域依然保持其解释的有效性呢?

      对科学理论而言,普遍性不是来自其正确性,普遍性是更为基本的要求,正确性在普遍性之上和之后。我们常说的理论“放之四海而皆准”,这理论就满足了两种要求:首先能够“放之四海”,即具有解释、描述、预测的普遍性,然后才有“皆准”。至于如何皆准,这就要看解释者或检验者所持的真理标准了。一般来说,一个理论被判定为真,总是要满足自身逻辑一致、与已有理论相融贯以及预测准确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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