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我这时突然感到一种异样的感觉,觉得他满身灰尘的后影,刹时高大了,而且愈走愈大,须仰视才见。而且他对于我,渐渐的又几乎变成一种威压,甚而至于要榨出皮袍下面藏着的“小”来。 ——鲁迅:《一件小事》 我看见他戴着黑布小帽,穿著黑布大马褂,深青布棉袍,蹒跚地走到铁道边,慢慢探身下去,尚不大难。可是他穿过铁道,要爬上那边月台,就不容易了。他用两手攀着上面,两脚再向上缩;他肥胖的身子向左微倾,显出努力的样子。这时我看见他的背影,我的泪很快地流下来了。 ——朱自清:《背影》 这两段文字,出自我们大家都耳熟能详的现代文学作品。它们反映出,在我们现实的日常生活中,几乎每个人都常常会为身边发生的一些看似微不足道的人和事所感动。什么是感动?我们为什么会感动?我们往往因为什么东西而感动?作为一种心理现象,感动的哲学伦理学意义何在?尽管我们常常感动,但似乎鲜有人对感动、特别是道德感动这一情感现象的哲学本质和伦理学意义,进行深入的和概念上的系统分析和讨论。在本文中,我想就这一问题进行某种探讨,旨在阐发道德感动作为极其重要的道德情感现象,对于我们理解和把握德性伦理学的本质,有着怎样的哲学意义。 二、从底线伦理的困难说起 我们知道,道德哲学所探讨的一个根本问题就是伦理学的本质问题,而这个问题往往又被归结为关于道德意识之起源和边界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现在国内谈得较多的是“底线伦理”。例如,北京大学的何怀宏教授就在一篇名为《一种普遍主义的底线伦理学》的文章中提倡建立道德底线,并将这一底线视为“社会的基准线”和“水平线”。在这一意义上,何教授认为:“我们会谈论乃至赞同今天道德规范的内容几乎就接近于法律,遵守法律几乎就等同于遵守道德。”(何怀宏,第420页)①这种底线伦理的说法,和西方现代伦理学主流将伦理学的本质理解为规范型的律令性伦理是一致的。传统德性伦理学的现代复兴先驱、著名英国女哲学家安丝康(G.E.M.Anscombe),就曾因此将现代伦理学的本质归结为“伦理学的神圣律法概念”(divine law conception of ethics)。(Anscombe,p.1) 在我看来,按照这种要求建立的底线伦理学,在哲学上假设了两个未经论证的前提,一个是存在论上的,一个是知识论上的。前者假设世上有某种或某些先天存在着的基本道德规范和规则,它们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后者假设我们人类出于某种机能和功能,能够认识、发现并正确地实践这些基本道德规范和规则。坦率地说,主流伦理学说大多在这两个根本性问题上或语焉不详,或干脆避而不谈。(关于这个问题的批判性讨论,参见Scheler,1973,pp.45-81)由于着重点和篇幅的原因,我在这里不能专门讨论这个问题,但我想指出,立基于其上的所谓底线伦理学在具体的道德伦理实践中,至少会遇到与上述前提相关联的三个基本难题;倘若底线伦理学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三个难题,那么它在理论上至少就是有疑问的或不周全的。 第一个难题很简单:我们大概很难找到这样的普遍道德底线。可能有人马上就会说:“不应撒谎”、“不应杀人”明显就是这样的一些道德底线,它们在基督教的“十戒”、佛教的“八正道”以及儒家的基本信条中均可找到。这话固然不错,但我们同时也必须承认,这些戒律作为底线并不是完全没有争议和普世皆准的,像善意的谎言是否应当被允许就是一个可争议的问题。(cf.Kant,pp.63-67)还有,欧洲和美国虽然同属一个宗教文化传统,但双方关于死刑是否应当废除的问题也是争得不可开交。 即使我们撇开第一个难题不论,承认我们的确可以找到这样的一些底线规范,也就是说,通过某种机制,例如通过民主对话和平等协商,我们达到了某些我们以为可以成为道德底线的规范,但马上就会遇到第二个难题,即人们对于这些道德底线的解释也可能是各不相同的,这尤其是会发生在争执各方对于基础价值的理解方面以及涉及到基本权益的时候。如果没有关于基本价值的理解和权益方面的冲突,也许人们还能达成对于某个抽象概念的共识,例如关于人权和人道,我们可以原则上一致同意;可是在具体解释和实行规范的时候就不行了,依旧难免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这样一来,所谓“规范”的力度或效率就会下降,规范就有可能变为一纸空文,从而最终导致道德评判的无政府状态。而且,这些空洞的概念还会沦为某些有权有势者在冠冕堂皇的旗号下满足一己私欲的工具。 第三个难题更为严重:虽然这样的一些底线规范也许有助于维护人类公共生活的秩序,但却无法推动人类道德水准的改善和提高。我们的道德生活,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说法,不仅是一个求生存的问题,而且更是一个求“好的生活”的问题。(cf.Aristotle,pp.1-18)底线伦理学只求大家能平安相处,不相互冲突和伤害,这实际上是一个政治社会生活的基本要求,其基本原则是正义和公平。将政治生活与道德生活混同,将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混淆,这是现代人生活的一个误区。正是由于这一混淆和失误,我们看到,法律成了道德的最后底线。这种情况如果出现在道德沦丧的年代,人们就会不仅仅以不违反法律作为道德的标杆,甚至可能认为即使违反法律,但只要不被发现、定罪,就是道德的或者至少不是不道德的。这样下去,其结果必然是法律条文越来越繁琐,道德底线也随之越来越低,而且人们还会想方设法地去钻法律的空子,以至最后道德规范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只要有法律就够了。这在实际上是否认了人有道德完善和道德进步的可能性和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