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862(2010)10-0079-07 一 “需要”成为正义问题 政治哲学对政治价值的证明最终依赖于道德推理,而所有的道德推理归根结底都是“我应该怎么做”。应该怎么做的标准来源于实践的合理性,对实践合理性的理解也就构成了我们对正义的理解。例如,以计算每一种可能性的选择行为及其结果对个人利益的增减为实践合理性的功利主义;以任何人都一致同意并服从某一原则为实践合理性的义务论;以达到人类终极的善和真正善的行为为实践合理性的至善论。如果说依据道德推理的思维形式而产生出了各种各样的正义观,如功利主义、义务论和至善论等,那么可以说,依据道德推理的前提本身就是一种正义观的反映,即以“需要”为基础的正义观。因为,这些道德推理体现的正义观念都有一个不证自明的前提:道德主体的存在和道德主体的自由。只有具备了这两个因素,道德推理才能进行。质言之,道德主体的存在和自由是道德推理的前提需要。 当然,这里的“需要”带有“必然性”或“必需”的意思。所以人们有可能质疑,道德推理的两个前提与其说是“需要”不如说是“必需”。这种说法恰恰代表了古代社会对“需要”的理解,即“需要”本身就是必然性:“我们说‘必需’〈必然〉(一)(甲)一事物,若无此条件,就不能生存;例如动物必需呼吸与食品;因为没有这些,它是不能生存的……”①一些当代思想家也从必然性和需要的阐述中来追溯“需要”在思想史中的意义及其成为正义原则的根源。 但是,“需要”并没有因此成为古代人们思考和实践的正义原则。一方面,对于先前的思想家来说,“需要”是一个基本的生存层面的东西。在理性与欲望、理念与现实、彼岸与此岸相对立的哲学视域中,“需要”的问题不应该进入“思想”等这些较高的层面,因而道德哲学推理自然也就不予考虑;另一方面,古代社会正义的实践原则是“应得”。②把“需要”看做正义原则更多地体现在近代的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的观念中。在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那里,“需要”是一个社会最能体现其理想的正义标准。但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并没有将其清晰化,而仅仅当做一个理想的实践标准。 “需要”被清晰明确地界定为社会正义原则在马克思那里得到了经典表达:“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上,在迫使人们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③ 显然,按需分配的实践原则是有条件的,而满足这样的条件到目前来说也是不容易达到的或具备的。这就使得“需要”本身被再次置于能否成为社会正义原则的质疑和怀疑中。第一,既然“需要”是在社会生产力和财富的极大充足后才能成为社会正义原则,而在目前情况下,“需要”能否被视为正义原则?第二,通常来讲,社会正义原则产生于资源的有限性,即资源的“适度匮乏”④;当资源或财富极大化时,已经不需要任何正义原则,这时候把“需要”界定为正义原则是否必要?第三,前两者导致了“需要”的实践问题,即我们如何来实践“需要”这一正义原则?换句话说,如何在前两者的质疑中确立起“需要”原则的理论意义和实践品格? 在人们的实践生活中,“需要”又是社会正义的真切体现。至少在人们眼中:,一个直觉的正义观念是,社会无论如何应该满足人们的需要,而且是毋庸置疑的前提。如果一个人的需要都得不到满足,那么这个人的存在与否就成了问题,自然也就对正义本身提出了挑战。正如前面所说的道德推理的前提,即主体的存在和以需要满足为前提的主体自由都将会成为难解的理论问题。也可以说,以满足需要为前提的人的存在是一切理论研究的前提。因此,“需要”意味着什么、如何满足“需要”、如何实践“需要”、何种“需要”意味着正义等问题,自然应该进入人们反思正义的理论层面。 正义作为一种道德呼声是一回事,而作为一种社会原则是另一回事。人们的道德直觉很容易就把“需要”视为正义的内在要求,但是“需要”要成为社会正义原则则必须做出理论说明甚至是理论建构。社会正义原则是社会基本结构划分利益和决定社会合作方式的原则,因此,我们首先面对的理论问题是“需要”在何种意义上是社会正义原则。我们在马克思对“需要”的简单清晰的描述中就已经发现了问题的存在,即“需要”自身面临的理论问题。但是,一个显明的事实是,“需要”无时无刻不存在:并不是一切资产阶级法权意识形态终结之后才有条件谈论“需要”,现实生活中的“需要”问题如人的基本需要亟须满足就已经超越一切意识形态而成为真实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 二 规范性与形式原则 然而,人们对“需要”的理解和使用出现了很多歧义。例如,人们往往把“需要”(need)和“想要”(want)不加区分地使用;也常常把欲望(desire)、喜欢(like)、偏爱(prefer)等当做“需要”来看待。一些理论家或理论学派如经济学和功利主义者在理论上也对此未做详细区分。例如,传统经济学认为“偏好”和“需求”这两个概念足以满足实证和规范经济理论的需要。⑤不管是我们的日常理解,还是理论上的未加区分,这些都将导致这样的一种后果,即不仅缺乏原初的修辞学力量,而且也缺乏特殊的意义、连贯性和争论性观点。⑥当然,这种后果表面是需要在理论上将陷入歧义纷争之中,实质上则将对需要成为正义原则带来严重冲击。一个人如果把任何想要的东西都视为“需要”,而“需要”作为社会正义原则又意味着国家和社会的应尽的内在的道德义务,那么,在这种意义上“需要”就很难成为正义的要求。因此,我们首先要确立起“需要”的规范性标准,使之成为可理解的正义原则,从而自然也就确立了“需要”的实践品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