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023(2010)05-13001-05 任何一门学科的性质与方法都是互为因果的关系。一方面可以说,学科的性质决定学科的方法;另一方面也可以说,学科的方法决定学科的性质。那伦理学的性质与方法又是怎样的呢? 一、伦理学是科学吗 人类学问原来只有一门爱智之学,即广义哲学。在亚里士多德时代,尽管爱智之学的内部有了不同学科的划分,出现了“分科之学”意义上的不同“科学”,但它们还是都生长在广义哲学的名下和怀抱之中。近代以降,随着一门门具体科学的发育成熟,脱离哲学,自立门户,人类学问开始有了科学和人文学的真正分野。科学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这两大类,人文学则以狭义哲学即形而上学意义的哲学和文学、艺术为典型。那么,在这样的人类学科体系中,以道德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伦理学位置何在?属于哪种性质的学科? 近代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成功和迅猛发展,一种将科学视为人类理性的全部,又将理性视为人类精神的全部的“科学主义”愈演愈烈。受这种科学崇拜舆论的影响,许多伦理学家大都乐意堂而皇之地将伦理学称之为一门科学。其实,伦理学从来不是一门纯科学,既不是纯粹的自然科学,也不是纯粹的社会科学。 任何一门具体的科学,不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都只是负责向人提供关于其学科客体或研究对象的知识而已,从不再由此涉论主体之人,也不据此直接为人的实践提供任何建议。所以我们无论是在数学、物理学、化学还是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的教科书中,都看不到这样的内容。伦理学则不然,虽然它也负责向人们提供关于道德本身的各种知识,但它更看重的是,还要在此基础上进而通过构建合乎时代要求的道德规范,直接为当代人的实践提供指导,告诉他们应当如何待人如何修己。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亚里士多德说,伦理学“这门科学的目的不是知识而是实践”[1]6。 伦理学之所以能为人的实践提供指导,归根结底,在于伦理学的核心问题是价值问题。众所周知,伦理学的基本对象是道德,而道德作为处理人间事务的规范,乃是人为的价值规定,它既对人的作为进行指引和约束,又是判断人之作为的善恶评价标准。此其一。其二,伦理学不仅要运用道德规范对人的实际关系、实际活动和选择意向作善恶评判和价值导向,而且还要对各种实有的道德规范本身进行好坏优劣的价值评判与取舍,以便设计整合出符合时代要求的应有的道德规范体系。最后,不论是对各种道德规范进行评判取舍,还是对所有应有的道德规范进行分层、排序、整合、统摄,以使之不相互冲突,达到一律,都只能依据最高价值即终极价值或至善作为最高评判标准来进行,是故伦理学还必然要努力寻找并确立终极价值或至善。由此可见,价值问题就像一根主轴那样贯穿于伦理学研究的始终。 与之不同,科学只研究事实问题。事实问题与价值问题有质的区别。事实总是已经存在或发生的事情,价值则是人赋予事物的好坏意义,而不是事物本身固有的东西。是故事实问题都是“实然性”问题,是问对象是什么?有什么?为什么?价值问题则属“应然性”问题,是问对象是好是坏?是善是恶?以及人对对象应当如何?不应如何?对“对象是什么?有什么?为什么?”的提问,只能用已有的相关事实来做出回答。而对“对象是好是坏?是善是恶?”和“人应对对象如何?”这样的问题作答,光凭已有的相关事实就无济于事,最终只能通过设定一定的价值标准来作判断。而这种人为设定的价值标准,自然也不是那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正因科学只研究事实问题而不讨论价值问题,也不直接对人提供“应然”即“应当如何”的意见与指导,所以能做并负责做这些事的伦理学并不属于科学。 其实,科学与伦理学之间的这种差异早有人察觉。西季威克说:伦理学“特殊而基本的目标是确定应当如何行为,而不是确定目前如何、已经如何和将来如何行为”,所以“我宁愿将伦理学称为一种研究而不是一门科学,因为人们普遍认为:一门科学的研究题材必须在某种程度上是实存的。”[2]25-26蔡元培也指出,伦理学“其阐定标准,而据以评判各人之行事,畀以善恶是非之名,则非自然科学之所具矣”[3]240。 伦理学既然不属于科学,就只能属于人文学。确切说,它是属于人文学中的哲学。哲学的基本理论由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三个部分组成。本体论探讨存在的本源,认识论探讨认识存在的方法,价值论探讨存在的意义。存在的一般意义由“价值”或“好坏”这种最基本的词语表述,存在的特殊意义则分别由“利弊”、“善恶”、“美丑”这样的价值词表述。其中,“美丑”是从存在的形式上表述存在的意义,“利弊”是对事物性存在之意义的表述,“善恶”是对人事性存在之意义的表述。因而以研究人事即道德规范与行为、人品之善恶价值为核心问题的伦理学,就是奠基于哲学价值论之上的哲学分支学科。正因如此,中外伦理思想史中的各种伦理学理论,无不是由哲学家创立,而这些伦理学理论又无不被称之为哲学理论。正因伦理学具有研究价值问题并直接向人提供“应当如何”的意见与指导的特点,决定了这门学问的基本性质是哲学而不是科学。 伦理学除了因有应然问题的研究而与科学相区别之外,即便在实然问题研究方面也与科学有一定的区别,这就更进一步地说明了伦理学不是科学。这个区别就是科学只研究可经验到的实然问题或经验性实然问题,而不研究难以经验到的实然问题或非经验性实然问题。所谓“经验性实然问题”,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被研究的客体可以通过观察、实验、调查等实证方式而确定其确实存在;二是对这个客体“是什么?有什么?为什么?”的回答,也建立在观察、实验、调查的实证基础之上。反之,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实然问题就是所谓的“非经验性实然问题”。举例来说,“煤是什么?有什么性质?为什么能燃烧?”之类属于经验性实然问题。而“世界的本元是什么?”“社会的本质是什么?”之类,则属非经验性实然问题。不难理喻,对煤只要通过化学实验分析其分子结构,就能正确回答煤是什么?有什么性质?为什么能燃烧?但“世界的本元”并不像“煤”那样,是一个人们已经经验到的客观事实,而只是推想出来的一种可能的存在。既然如此,人们也就不可能对这个不确定的存在通过观察、实验、调查等实证方式说出它是什么?有什么?为什么?在“社会的本质是什么”这个提问中,“社会”倒是人们已然经验到的事实,可“社会的本质”仍不是仅通过观察、实验、调查就能经验或揭示的。由此推广可说,所有的非经验性实然问题均有难以用经验去实证的特点,所以它们也不属于只能用经验事实回答问题的科学研究范畴而成为哲学所研究的“形而上”问题。在伦理学中,有关道德的本体论追问,即有关道德的起源、本质、演化、结构、类型、功能等等是什么的追问,基本上都属于难以单纯用经验事实去予以回答的非经验性实然问题。究其原委,一则在于长期以来连“道德究竟是什么”都存在争议而不是清楚的经验事实,遑论对道德的更进一步追问能仅凭经验事实给出?二则在于道德是一种非实体性存在,看不见,摸不着。如是,存在于道德内部的本质、结构、功能之类就更无法通过观察、实验或调查的方式予以揭示。